原则上不新设交易场所!广东发布监管办法,提出要“控数量、治乱象、严监管”,为期5年

发布于2021-04-08 12:37:00

控数量、治乱象、严监管!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完成前,广东原则上不新设立交易场所。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官网正式发布《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在交易场所准入、事中事后监管各环节不断完善配套规则和制度体系,全面推进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工作。 

办法围绕设立、变更和终止,规范运营,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建立交易场所和交易品种的规范管理制度,具体要点如下:

1、交易场所设立及监督管理遵循“严格准入、依法规范、分类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 

2、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交易场所的设立与当地资源禀赋等相协调,原则上,同类别交易场所在省内只设立一家; 

3、在全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完成前,原则上不新设立交易场所; 

4、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确有必要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5、交易场所拟终止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成立工作组,制订退出方案,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6、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部审计制度,保持内部治理有效性。 

7、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对交易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对交易场所开展独立审计或风险评估,以掌握经营及风险情况并提出处置措施。 

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严格准入、依法规范、分类监管、属地管理

根据《办法》,文中交易场所,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或保留的、从事权益类或大宗商品现货类等交易,并在名称中使用“交易中心”“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依法经批准设立的证券、期货交易所,以及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另外,《办法》还提到,交易场所设立及监督管理遵循“严格准入、依法规范、分类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

文化产权类交易场所由广东省委宣传部监管;

能源类交易场所由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监管;

碳市场类交易场所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监管;

农村产权类交易场所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监管;

国有产权类交易场所由广东省国资委监管;

药品和医用耗材类交易场所由广东省医保局监管;

区域性股权市场和金融资产、知识产权、大宗商品、环境权益类交易场所由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相关交易场所的协同监管。其他类别交易场所,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交易场所的功能定位、行业规划、交易品种属性等,确定权责匹配的省级监管部门。

另外,交易场所应当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经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风险可控及服务实体经济原则,坚持市场化、法治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

控数量:原则上不新设交易场所

据《办法》,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广东省将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交易场所的设立与当地资源禀赋、产业需求及配套能力相协调,并达到相当的体量规模,能够在相关行业、市场中形成较大影响力。原则上,同类别交易场所在省内只设立一家。 

值得注意的是,新设立交易场所,须按规定程序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需报国家批准的,由省级监管部门提请省人民政府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办法》所定义的交易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交易场所的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办法》还强调,在全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完成前,原则上不新设立交易场所。确有必要新设立交易场所的,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征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意见后按规定审批。另外,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确有必要的,按照对应程序办理。

规范运营:交易场所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办法》提到,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部审计制度,保持内部治理有效性。 

另外,交易场所应当根据交易特点制定依法合规的交易规则,内容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和流程、交易标的交割(交收)规则、资金清算规则、交易费用标准和收取方式、交易信息处理和发布规则、风险控制、交易纠纷解决机制、其他异常和差错处理机制等。

交易场所制定交易规则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二)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七)按照公开、透明、市场化原则定价,不得利用可能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高价交易服务费。 

《办法》规定,权益类交易场所应当适应行业发展需要,服务实体经济,除区域性股权市场、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外,其余交易场所未经批准不得开展金融产品交易。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地方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

监督管理:可以依法对交易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在监督管理上,《办法》提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对交易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对交易场所开展独立审计或风险评估,以掌握经营及风险情况并提出处置措施。 

监管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对交易场所的经营管理、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等实施监管:

(一)检查相关资料; 

(二)开展现场检查; 

(三)因掌握业务活动和防范处置风险等需要,询问或约谈交易场所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并向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询问、了解、核实相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检查交易场所的交易、结算、登记等系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监管部门查询与调查时,交易场所、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交易场所违反本办法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约谈、风险提示、公示、取消违规交易品种和业务模式,督促交易场所取消违规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资格和停止相关合作等方式,依法进行处置,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协调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停止其支付结算功能。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中央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严控交易场所数量始终是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

去年年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报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攻坚战工作进展情况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就推进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攻坚战下一阶段工作进行研商部署。 

会议强调,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攻坚战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前期持续开展交易场所违规乱象整治、清理整顿“回头看”行动基础上,对交易场所违规活动和遗留问题风险开展的总体战。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攻坚战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不能有丝毫懈怠。要发扬斗争精神,聚焦难点问题,主动作为,压茬推进,全力完成攻坚战工作任务。

会议要求,各地区在统筹做好攻坚战各项工作过程中,要抓住主要矛盾,对风险突出、涉众性强、涉及面广的重点交易场所问题和风险,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稳妥有序推进处置工作。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以下简称金交所)登记备案、挂牌交易的非标债务工具总体风险较高,要督促辖内金交所依法合规经营、严守业务边界,稳妥压缩金交所数量,严格落实金交所不得向个人销售产品、不得跨区域展业的底线要求,同时也要防控区域性股权市场、产权交易机构等其他类型交易场所开展高风险的非标债务工具融资业务。稳妥推进商品类交易场所风险处置工作,解决其数量过多、重复建设、合规业务模式不完备、违规频发甚至涉嫌非法期货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

会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严控交易场所数量始终是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之一。目前,交易场所总体上仍呈“小散弱”格局,服务能力不强。交易场所建设要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监管能力相匹配,破除无效供给、减量提质,审慎论证拟设新交易场所。

会议强调,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指导下,在交易场所准入、事中事后监管各环节不断完善配套规则和制度体系,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推动研究建立本行业领域交易场所和交易品种的规范管理制度。各地区要进一步理顺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协作机制,抓好规则制度落地执行。

会议指出,各地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交易场所及相关主体涉嫌违法犯罪活动,对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违法犯罪活动要重拳打击,以打促整,以打促稳,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山西省公布8家交易场所名单:经整顿保留6家新设2家

除了广东,近日,山西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通告显示,按照相关规定,山西省现有经整顿予以保留的交易场所6家,整顿后新设2家。 

从名单来看,大宗商品类3家,分别为: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山西焦炭(国际)交易中心和山西黄河金三角工业品交易中心。权益类5家,分别为: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山西环境能源交易中心、山西省技术产权交易中心、山西股权交易中心和山西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通告指出,按照规定,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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