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两年,华泽钴镍虚假陈述案二审判决终于落槌定音。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遭起诉,保荐机构和中介机构在二审中被判定均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深圳证监局表示,国信证券“华泽钴镍”保荐项目民事赔偿案终审判决,将对今后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件产生示范效应。
华泽钴镍财务造假
中介机构执业不审慎
而这一案件的缘由还要从3年前说起。据了解,华泽钴镍是以钴镍金属材料加工生产为核心,以大型钴镍资源矿山为依托,以镍材料科研独创加工技术为特色,是一家集冶炼、加工及销售于一体的有色金属联合企业。
2014年,华泽钴镍“借壳”上市。2015年11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遭证监会立案调查。2017年7月,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其中提到经查明,华泽钴镍存在2013年、2014年及2015年上半年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年报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另外将无效票据入账,2013年年报、2014年年报和2015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事实。
2018年1月,华泽钴镍因存在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提供融资担保等情况,以及存在无效票据入账等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华泽钴镍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给予警告并罚款60万的处罚。另外,华泽钴镍董事长王涛等17位高管也分别收到警告,并各处3万元至90万元不等罚款,相关罚款金额共计358万元。2019年7月,华泽钴镍便宣告摘牌。
作为华泽钴镍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和审计机构,国信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也遭到监管处罚。
其中,国信证券因在核查上市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和应收票据,以及利用审计专业意见等方面未勤勉尽责,虚假登记、无效票据入账等事项,遭证监会处罚,没收收入700万元,并处以罚款合计2100万元。
与此同时,因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华泽钴镍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证监会决定没收瑞华所业务收入130万元,并处以390万元的罚款。
随后,不少投资者发起民事索赔,起诉对象涉及华泽钴镍及中介机构。据了解,自2019年12月一审首批投资者胜诉以来,先后有5000多名投资者在成都中院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了华泽钴镍及中介机构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介机构连带赔偿责任提升至100%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近日公布的一则二审判决书引发市场热议。在华泽钴镍证券虚假陈述的二审判决中,国信证券和瑞华的连带赔偿责任比例分别从40%、60%被提高至100%,与此同时,四川高院还改了华泽钴镍虚假陈述的揭露日。
6月份,一则关于周某与华泽钴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的二审判决书显示。在责任分配问题上,上诉人周某表示,一审判决国信证券仅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错误。根据证监会此前披露的行政处罚书,华泽钴镍虚假陈述所涉危害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即实际控制人通过大量无效的复印票据侵占上市公司13亿元资金。国信证券作为保荐人,只要尽责复核票据原件,就能够发现问题。国信证券对票据原件审查的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其能力或者专业技术问题,而属于态度和意愿问题。一审判决认定国信证券主要过错在于“疏忽大意”、在共同侵权中是“基于过失”,均与事实不符。
根据相关规定,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中介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国信证券等共同侵权人均应对投资者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
不过,国信证券则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区分赔偿责任正确,但其分责比例过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上诉主张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国信证券表示,一审判决对国信证券40%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基于国信证券没有强有力的手段对华泽钴镍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加以控制,系基于过失,所以,一审法院进行分责的做法正确。但是,一审判决确定分责比例的事实依据不尽充分,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对国信证券分责比例过高。
本案是基于相应行政处罚产生的,而信息披露违法的行政和民事责任完全不同。在一审法院已确认案涉虚假陈述的主要责任人是上市公司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判决国信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赔偿比例已经过高。如果进行分责,也应当追加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主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判决确定各方主体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因此,周某要求国信证券应对华泽钴镍向周琴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意图进一步扩大国信证券的责任比例的主张,显然更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周琴的上诉请求。
而另一当事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更是主张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最终,四川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作为专业的上市公司保荐人和审计机构,如果按照执业规则勤勉尽责,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华泽钴镍虚假陈述行为即应当被发现,其过错并非一般疏失,而当属重大过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华泽钴镍对周琴因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产生的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100%的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判令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分别对华泽钴镍因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40%、60%的连带责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实施日、揭露日的判定备受关注
此外,华泽钴镍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的认定问题一直是该案的讨论焦点之一。一审法院确认2014年1月10日为案涉虚假陈述的实施日。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上诉主张案涉虚假陈述的实施日应为华泽钴镍首次实施虚假陈述行为,即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时的2014年4月25日。不过,二审法院认为该上诉主张忽略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性以及定期性披露义务无法替代临时性披露义务的基本要求,故依法不予支持。
至于揭露日,成都中院认定华泽钴镍虚假陈述的揭露日是2017年7月7日。不过二审法院提出,认定揭露日应当从三个方面考量:一是虚假陈述行为属首次被公开,但并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二是在全国范围发行、传播;三是揭露对证券交易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四川高院在二审中采纳国信证券的上诉主张,把揭露日更改为2015年11月24日。
但有业内人士指出,揭露日的改变有可能会导致受害者股民的损失核算大幅缩水,或“口惠而实不至”。
深圳证监局:
将对虚假陈述案产生示范效应
对于华泽钴镍虚假陈述案的二审判决,深圳证监局表示,国信证券“华泽钴镍”保荐项目民事赔偿案终审判决,将对今后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件产生示范效应。投行业务执业质量不仅是注册制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更决定了证券公司未来是否会因此承担巨额民事赔偿。
据悉,近期有多起证券虚假陈述案进行审理,中介机构的担责比例成为市场关注的核心。
近日,ST中安公告了涉证券虚假陈述案二审判决结果,此案成为首例中介机构按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中安消共22.7万余元的赔偿金额维持原判,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须对中安科的付款义务分别在25%和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此前一审上述两所中介机构的担责比例为100%。
在是否会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的问题上,证监会指出,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要求,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高莉表示,我们注意到,在近期个别案件中,法院判决相关中介机构按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法院根据个案事实依法作出的司法判决,我们充分尊重。下一步,我会将结合实践情况,不断完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证券业务活动的制度规则,细化相关工作流程和标准等,进一步厘清各主体责任边界,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机制,为法院在个案中准确判断相关中介机构的过错程度及勤勉尽责情况等提供助力。同时,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等,不断完善相关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