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取消!准入条件进一步明确,完善股东变更要求,来看三大修订

发布于2021-01-01 10:12:00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标准,银保监会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坚决落实对外开放要求,不增设准入条件,不提高准入门槛,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继续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使中外资保险机构在同一规则下开展业务,努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扩大开放的同时,坚持加强风险管控,注重与现有保险监管制度保持有效衔接;坚持同类机构准入规则基本一致,保证规则相洽,防止监管套利。

《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参照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设定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的,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是完善股东变更及准入要求。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符合《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要求。

三是保持制度一致性,取消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去年银保监会发文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此次修改删除了《实施细则》中有关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

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增加一条规定称,“《条例》第四十条所称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是指经所在国家依法登记注册,对集团内一家或者多家保险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且保险业务为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一、四、五项的规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或者其主要保险子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三)其所属外国保险集团或者其主要保险子公司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前款所称主要保险子公司是指受保险集团公司控制、共同控制,申请设立前一年度总资产规模排名靠前,且合计总资产占该保险集团合并报表保险总资产比重不低于60%的保险公司。”

意见稿明确,《条例》第四十一条所称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的,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完善股东变更及准入要求

征求意见稿对股东变更和准入要求进行了完善。新增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符合《条例》及本细则关于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条件。”

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主要股东,进行股权变更的,变更后至少有一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唯一或者外方主要股东应当为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

主要股东是指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保持制度一致性,取消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

去年银保监会发文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此次修改删除了《实施细则》中有关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

删去的内容为“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外资保险发展迅猛

近年来,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加快,2018年以来陆续出台了34条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措施。目前相关法规制度修订基本完成,同时,监管流程也不断完善,审批速度大大加快。外资在华新设机构数量明显增加,尤其是一批专业化特色机构纷纷落地。

在2020年1月13日召开2020年全国银行业保险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指出重点机构重点领域改革不断深化,公司治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会议上针对银保监会2019年度工作还特别提出,新推出19条对外开放措施,批准51项外资银行保险机构筹建和开业申请;支持中资机构走出去,已有11家中资银行在29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80家一级机构;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全年发布40项规章制度。圆满完成机构改革任务,实现从“物理融合”到“化学反应”,充分释放改革动能。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银保监会共批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来华设立近100家各类机构,其中包括外资独资或控股的保险公司和理财公司。2020年上半年又有来自世界各地多家知名优质的外资银行保险机构获准批设。

例如,美国贝莱德金融管理公司与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新加坡淡马锡旗下富登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合资筹建由外资控股的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美国安达保险集团增持华泰保险集团股份至46.2%,成为其最大股东;中法合资、中澳合资和中英合资的3家外资保险公司也分别下设了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来自韩国的大韩再保险在华设立了再保险分公司。目前还有一些来自亚洲、欧洲和美洲的外资机构正在开展市场调研,有的已明确了扩大在华业务的计划,有的已递交了开设机构的初步申请。预计在今后一段时期将会有更多的外资机构参与到我国金融市场,成为我国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有生力量。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坚定不移地履行开放承诺,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继续稳步提升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改进完善监管方式方法,增强开放条件下金融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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