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自营惊现老鼠仓!跟买68股成交1.6亿,最终仅赚2.4万,到底图个啥?

发布于2021-02-03 08:29:00

一时侥幸一时爽,一直侥幸必遭殃。在监管不断从严下,券业员工的违规行为也无从遁形。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刑事判决书显示,华北某券商前员工郭某纲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10万元罚金。透视其违法行为,正是业内俗称的“老鼠仓”。

具体来看,利用负责证券自营账户投资决策的职务便利,郭某纲跟随交易68只股票,成交额高达1.6亿余元,但非法获利金额却仅有2.39万元。在被证监会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郭某纲于2020年1月被逮捕。

对于各类“买方”来说,其交易不仅能获得大量的资料支持,甚至在资金量足够大的时候,还有左右市场的可能。作为“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交易员/知情人,实在难免动心。回顾2020年,已有多名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因“老鼠仓”的问题,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对于从业者而言,常在河边走,还请拒绝“湿鞋”。

1.6亿成交额仅获利2.4万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这样的监管红线不容践踏。而如有员工利用自身工作便利动起“老鼠仓”的主意,将面临的是刑法的制裁。

1月2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郭某纲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10万元罚金。透视其违法行为,正是业内俗称的“老鼠仓”。

具体来看,在2013年至2018年间,郭某纲担任华北某券商证券投资部项目二部负责人、投资经理,负责该公司自营证券账户的投资决策。中证协信息显示,郭某纲于2013年7月在该券商办理执业登记,目前其登记状态已为“注销”。

公开信息显示,郭某钢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2011年7月加入上述券商,并短暂担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即便是在冲刺IPO的当下,招股书中显示,截至2020年6月,该券商两千余人的员工中也仅有9名博士研究生。

该券商投资部经理王某证言则显示,郭某纲2011年入职公司,2013年起负责两个自营账户的投资决策。郭某纲与公司签订了保密承诺函,公司会不定期举办合规与保密培训,相关人员都要参加。

据调查,在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间,郭某纲利用职务便利获取该账户有关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的未公开信息,自行操作或与他人共同操作“郭某1”“魏某社”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公司自营证券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68只,成交额共计1.6亿余元。而1.6亿余元的海量交易,只给郭某纲带来2.39万元的非法获利。

据郭某纲之妹证实,在2008年7、8月,自己把名下的证券账户清空,之后该账户的资金均来源于其兄郭某纲,购买股票也是郭某纲告诉其的。2015年,其购买了手机号给郭某纲使用,之后就基本不操作该证券账户了。

对此,北京市二中院认为,郭某纲身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

除了一年六个月刑期、十万元罚金之外,法院还对非法获利的2.39万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不过,在法院审理期间,郭某纲家属已对上述罚没资金进行退缴。

曾因违规炒股“没一罚三”

如此大规模的违规炒股,自然也没能逃脱证监会的视线。2019年10月,证监会曾就郭某纲借其妹郭某霞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开出罚单,对其违法所得72.36万元予以没收,并处217.08万元的罚款。

与刑事案件调查内容不同的是,彼时证监会并未认定郭某纲操作其妹夫魏某社的账户,亦未涉及趋同交易的问题。在该次行政处罚中,证监会认定郭某纲投入158.95万,借用妹妹郭某霞的股票账户,在2011年7月18日-2018年1月30日间,共交易股票75只,成交金额1.06亿元,盈利72.36万元。

对此,郭某纲申辩称,其取得证券执业证书时间是2013年7月24日,其证券从业时间应从该日开始计算。证监会复核认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仅指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还包括证券公司从事党务工作、辅助支持业务、综合管理业务在内的其他工作人员,其认定不以其取得从业资格或执业证书为前提。

此外,郭某纲还直接否认自己借郭某霞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且其妹郭某霞及其侄郭某龙均承认是由其二人共同操作“郭某霞”证券账户。然而,根据证监会调查,郭某龙对证券账户交易证券情况、交易软件、资金划转情况均不清楚,对融资融券业务也不了解。

在上述刑事判决书中,郭某龙出具证言称,其没有操作过相关证券账户,在证监会调查期间称自己操作过是受郭某纲指使。而这一点也被法院所关注到,认为郭某纲案发后有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在行政处罚落地后,郭某纲并未及时缴纳罚款。对此,证监会曾发出罚没款催告书,但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证监会遂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在2020年8月获得法院裁定准予。

“老鼠仓”交易屡禁不止

对于各类“买方”来说,其交易不仅能获得大量的资料支持,甚至在资金量足够大的时候,还有左右市场的可能。作为“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交易员/知情人,实在难免动心,“老鼠仓”也应运而生。回顾2020年,已有多名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因“老鼠仓”的问题,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其中,2020年9月,证监会对盈象资管基金经理刘某洁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没一罚三”,合计罚没3538.36万元,并对其处以终身市场禁入。在“奔私”之前,刘某洁曾先后担任易方达基金、万家基金等公司的基金经理。刘某洁在盈象资管担任私募基金产品投资经理期间,其控制的证券账户交易趋同交易股票91只,趋同买入金额3.35亿元。

此外,2017年6月,上海市二中院对王某庆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王某庆利用未公开信息,控制使用6个账户非法获利896万余元。2020年12月,北京证监局对光大证券员工王某庆作出行政处罚,在按照资金来源于夫妻占比折算后,认定其买卖股票违法所得为357.14万元,对其合计罚没1428.56万元。

据介绍,“老鼠仓”是中国市场约定俗成的术语,指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获取本机构的投资交易信息后,利用这些信息自己交易获利,其触犯《刑法》的刑名即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根据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证券法》中,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内容纳入其中: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新《证券法》落地后,对资本市场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政处罚也将实现“无死角”监管。对于从业者而言,常在河边走,还请拒绝“湿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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