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托向泰禾集团追索47亿元一案判了!

发布于2021-04-29 20:16:00

(判了!47亿元)

“上海金融法院”微信公众平台显示,今年1月份开庭审理的四川信托诉泰禾集团等47.97亿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于日前宣判。泰禾集团被判偿还四川信托本息42.55亿元及违约金。这也是上海金融法院建院以来受理的最大标的额案件。

四川信托向泰禾集团追索47亿元

今年1月6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标的额为人民币47亿余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川信托有限公司诉泰禾集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该案诉讼标的额高达人民币47.97亿余元,该案是上海金融法院建院以来受理的最大标的额案件。

据“上海金融法院”微信公众平台披露,原告四川信托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泰禾集团于2017年12月20日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以信托资金向泰禾集团发放贷款人民币40亿元。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恒祥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振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龙润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提供相应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泰禾集团未能按约支付利息。原告四川信托起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请求判令泰禾集团偿还本金39.95亿元、截至2019年9月20日应付未付利息以及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的利息、罚息及复利等,以上诉请合计47.97亿余元,原告同时请求判令泰禾投资公司等承担担保责任。

泰禾集团:存在“砍头息”

贷款并未足额发放

被告泰禾集团、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恒祥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辩称,对贷款本金及利息计算均有异议,泰禾集团在贷款发放后10日内即按年利率0.21%支付第一部分利息,性质上属于“砍头息”,贷款并未足额发放,且贷款发放时扣除了信托保障基金费用供给4000万元,欠付本金金额应作相应抵扣;原告诉请主张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时点认定有误;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另外,被告方还曾表示,泰禾投资公司、南京恒祥公司对外担保未经公司有效决议程序,担保不发生效力。

上海金融法院经:不构成“砍头息”,泰禾集团偿还四川信托本息42.55亿元及违约金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

1、信托贷款合同及各担保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

2、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交纳义务人为泰禾集团,原告在贷款发放时扣除相应费用并代为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应视为其已履行了该部分金额的贷款发放义务。

3、关于以年利率0.21%支付的第一部分利息,结合利息实际支付与贷款本金交付的时间间隔及利息支付对资金使用影响的整体情况考量,泰禾集团支付该笔利息系其自行支配资金的行为,且未影响使用贷款的合理期限利益,不构成“砍头息”。

4、逾期违约责任应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约为前提,原告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故本案贷款逾期的时点应以合同约定的本息履行期限次日起算,逾期后罚息的计算基数也应以实际逾期的本息金额为依据,且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计付标准应不超过年利率24%,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部分予以相应调整。

5、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对泰禾集团债务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据此,上海金融法院判决泰禾集团偿还本金39.95亿元,截至2020年1月1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共计2.6亿余元并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金39.9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恒祥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振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龙润投资有限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中原信托、四川信托、浙商金汇信托分别起诉泰禾集团及旗下公司,诉讼金额共计64.78亿元

四川信托起诉泰禾集团一案宣判,但泰禾集团与信托公司的“纠葛”并非只有川信一家。

根据泰禾集团今年2月10日发布公告中披露,截至公告日,分别有中原信托、四川信托、浙商金汇信托因金融借款纠纷起诉泰禾集团或旗下公司,共涉及诉讼金额64.78亿元。

其中,四川信托起诉泰禾集团一案已于今日宣判,中原信托起诉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1.13亿元一案已处于执行阶段。而日前,中原信托另一笔起诉郑州泰禾运成置业有限公司一案也已于日前宣判。

驳回上诉,泰禾运成置业

被判偿还中原信托本息9.57亿元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针对与中原信托9.57亿元的贷款诉讼,郑州泰禾运成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中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按年24%计付的判决,改判为“从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15.4%计算”。3月2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

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28日,中原信托公司与泰禾运成置业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合同》,约定中原信托公司借给泰禾运成置业公司9.77亿元。借款期限2年。借款年利率为9.15%,自放款之日起按日计算、按季结息。双方对利息、罚息、复利和违约金的计算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期内利息按照年利率9.15%计算,逾期利息、复利按照年利率9.15%的1.5倍计算,违约金按照违约行为涉及金额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同时约定由泰禾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河南嘉智置业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抵押或股权质押担保。

2018年3月28日,中原信托公司将9.77亿元支付至泰禾运成置业公司的账户。但其后中泰禾运成置业公司自借款后仅偿还中原信托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随后中原信托一纸诉状将泰禾运成置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判令泰禾运成置业公司立即向中原信托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57亿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4,134,612.5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从2019年12月21日按年24%计付至还完贷款本息之日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泰禾运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原信托公司借款本金9.57亿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从2019年12月21日按年24%计付至还完贷款本息之日止)。

泰禾运成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从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15.4%计算”。泰禾运成置业公司称还表示,今年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包括泰禾运成置业公司在内的众多企业均出现经营困难的局面,如果仍判令泰禾运成置业公司按照高标准承担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将使泰禾运成置业公司的经营雪上加霜,甚至可能使泰禾运成置业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最终对泰禾运成置业公司及中原信托公司都造成无可挽回的不利结果。故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考虑泰禾运成置业公司的现实情况,降低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计算标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原判判令借款人泰禾运成置业公司按照年利率24%的计算标准向中原信托公司偿还利息、罚息、复利和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泰禾运成置业公司上诉主张,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和违约金,无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泰禾运成置业公司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意味着中原信托诉泰禾运成置业一案已“一锤定音”。

2020年营收同比下降85%

营业利润暴跌1497%

4月15日,泰禾集团发布2020年度业绩快报。2020年泰禾总营收36.15亿元,同比减少84.70%;营业利润为亏损51.77亿元,同比暴跌1497.42%。

同日,泰禾集团还公布了2021年一季度业绩预告,一季度泰禾集团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亏损约为3.391-4.485亿元人名币,2020年同期公司净亏损5.63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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