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金融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热衷迷信…原山西银监局局长被开除党籍,遭审查起诉

发布于2021-01-29 08:47:00

“一心烧香拜佛,祈求仕途平安”的张安顺,在退休一年后,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如今被开出党籍,并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1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原山西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安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经山西省监委研究决定,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经查发现,张安顺在职期间,不仅收受监管对象巨额贿赂,成为金融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包庇者,而且生活作风不正,热衷迷信活动,还发生婚外情。

退休一年后被查,如今被开除党籍、审查起诉

去年7月20日,已退休一年的张安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过半年多的调查,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山西省监委发现,张安顺长期插手被监管机构人事工作,为他人在职务调整、银行招考等方面谋取人事利益;奉行庸俗处世之道,热衷酒场饭局,结交“老乡”,“亲”“清”不分,甘于被“围猎”;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借用他人大额钱款;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利用监管职权,擅自违规变更行政处罚,破坏监管秩序,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此外,个人作风方面,张安顺违反生活纪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并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违反政治纪律,参加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并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背弃初心使命,热衷迷信活动,一心烧香拜佛,祈求仕途顺利平安;漠视党纪国法,收受监管对象巨额贿赂,滥用职权,弃守监管职责,纵容包庇金融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由金融秩序的维护者沦为破坏者,严重损害监管权威和公信力。”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山西省监委指出,张安顺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经中国银保监会党委研究决定,张安顺已被开除党籍;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山西省监委研究决定,将张安顺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公开资料显示,张安顺生于1959年4月,河南舞阳人,在职大学文化程度。早年先后在河南省各人民银行分行、河南省银保监局工作,2009年后辗转于宁夏、河南、厦门三地银保监局任职,2015年10月起调任山西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三年后赴任河南银保监局巡视员,并于2019年7月退休。

金融监管“内鬼”遭严打

近年来,严查金融监管“猫鼠一窝”、内外勾结成为监管部门屡次强调的话题,与此同时,监管干部被查也屡有发生。

去年6月,山西省委召开金融改革工作会议,提出"打造一流农商行城商行"的目标,并展示了"严肃查处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坚决把金融领域的蛀虫'挖出来、清理出去"的决心。

话音刚落,山西省迅速成为金融反腐的风暴中心。

先是农信系统多位一、二、三把手接连“落马”。如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崔联会,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副书记、副理事长、主任邢亮喜,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专职副书记、副理事长王忠泽,已退休近3年的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原副书记王再升,均于去年7、8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在监管层面,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政府金融办)原党组书记、局长(主任)竟晖,原中国银监会山西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安顺相继被查。反腐之风吹至今年,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原二级巡视员杨庆和“落马”。

此外,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王雪峰,晋城银行原董事长贾沁也分别于去年8月和今年1月被查。

除山西省外,内蒙古监管局“窝案”也引发市场关注。今年1月,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志涛,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宋建基,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薛纪宁三人被开除党籍。

通报显示,3人均涉及包商银行案。其中,薛纪宁纵容包商银行野蛮扩张和违法经营,助推包商银行严重信用风险,造成恶劣影响;陈志涛为包商银行野蛮扩张站台助威,严重损害监管权威和公信力;宋建基放纵包商银行野蛮扩张,违规审批被监管机构增资扩股,违规审批设立村镇银行。

同样牵扯进包商银行一案的内蒙古监管局党委委员刘金明、党委委员贾奇珍、原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柴宝玉、包头市银监分局原局长(后任山西银保监局原纪委书记)于岚,也都于去年6月相继被查。

“监管部门将聚焦金融监管背后的腐败问题,不仅加大力度查处金融风险‘大鳄’,也坚决惩处监管‘内鬼’,以强监督促进强监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副组长虞云曾在去年6月接受采访时指出,“特别是对于利用监管权力,靠企吃企,设租寻租、关联交易、失职渎职、内外勾结等破坏监管秩序、市场秩序,造成国有金融资产重大损失,甚至诱发风险事件的,发现一起从严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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