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板价承销屡禁不止?监管正在不断从严。
中证协官网信息显示,1月12月,中证协会同证监会债券部、机构部对日前参与中国铁路投资公司债券项目、中核资本控股公司债券项目招标发行的12家涉嫌低价竞争的证券公司进行了现场约谈。
中证协指出,低价竞争行为反映出的是市场有效选择机制的失灵,长此以往将造成承销机构看门人职责的通道化,埋下债券市场风险隐患,进而伤及行业自身。其背后折射出的是承销机构激励机制异化、信用信仰非理性、执业质量轻视和风险意识淡漠等深层次问题。
此前,券商中国曾独家报道相关券商在两家央企公司债招标中存在低价报价的情况。详情点击《顶风作案?两央企公司债招标,又见投行"竞折腰"!开出0.007%"骨折价",不拿协会当监管?业务规范刚下发》近期,两家央企公司债的主承销商招标结果也出炉。在此次监管对12家券商进行约谈后,两家央企的公司债发行项目进程如何,后续相关券商承销费用是否会有所调整,市场将持续观察。
12家债承机构遭中证协约谈
在监管政策正在征求意见之时顶风作案,将有怎样的下场?
中证协官网信息显示,1月12日,中证协会同证监会债券部、机构部对日前参与中国铁路投资公司债券项目、中核资本控股公司债券项目招标发行的12家涉嫌低价竞争的证券公司进行了现场约谈。
中证协指出,低价竞争行为反映出的是市场有效选择机制的失灵,长此以往将造成承销机构看门人职责的通道化,埋下债券市场风险隐患,进而伤及行业自身。其背后折射出的是承销机构激励机制异化、信用信仰非理性、执业质量轻视和风险意识淡漠等深层次问题,必须正视其潜在危害影响,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此外,中证协已于2020年12月启动《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修订工作,明确要求承销机构建立内部报价约束制度,压实承销机构责任。目前行业公开征求意见已结束,行业反馈的意见普遍积极正面,协会在吸收采纳有关意见和履行有关程序后,将尽快发布实施。
中证协要求,各承销机构应按照《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修订过程中形成的行业共识,着手研究完善报价内部约束机制,树立权责对等和卖者有责意识,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等承销工作,高质量执业。对于明显低于成本、造成市场恶劣影响的行为,协会将在证监会有关部门指导下进行自律调查。
接受约谈的证券公司均表示,将按照《业务规范》的精神建章立制,规范自身报价行为,提高合规与风险意识,自觉维护公司债券市场良好秩序。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7月,中证协曾发布公告,国泰君安、海通证券、中金公司、平安证券、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天风证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等8家公司在中核融资租赁公司债券发行招标过程中,存在承销费报价偏低的情况,中证协已对相关事宜启动自律调查。
截至目前,相关自律调查尚未有最终结果出炉。对比前次的自律调查,此次中证协联合监管机构开展约谈,手段相对较为缓和。
两央企中标结果已出炉
一次性约谈12家券商,监管肃清债券承销“地板价”恶性竞争的决心可见一斑。
此前,券商中国曾独家报道上述券商在两家央企公司债招标中存在低价报价的情况。(详见报道:顶风作案?两央企公司债招标,又见投行"竞折腰"!开出0.007%"骨折价",不拿协会当监管?业务规范刚下发)近期,两家央企公司债的主承销商招标结果也出炉。
具体来看,中核资本控股40亿公司债项目的招标公告显示,在公开招标评标中得分第一的为牵头主承销商,得分第二、第三的为联席主承销商,原则上各自承担发行额度40%、30%、30%的承销工作,中核资本控股将以三家中标机构报价的算数平均值作为债权发行承销费统一标准。
1月4日,中核资本控股发布主承销商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称经过综合评价,评标委员会一致推荐本次招标的中标候选人为:第一名中信证券,第二名中金公司,第三名国泰君安。
此前,中国铁路投资项目对券商开出多个条件,对投标人资格要求颇高,包括“2019、2020年证监会分类监管评价结果A类以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合计中央国有企业公司债券承销规模排名前二十名”等。
1月6日,中国铁路投资公司也公布了主承销商选聘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分别为中信建投、信达证券、华泰联合证券、申万宏源、中金公司和海通证券,公示时间为1月6日-1月11日。
不过,两家央企公司的公示公告中,均未公布最终中标券商给出的报价。券商中国记者获悉,中核资本控股项目中,三家券商给出的报价均在0.015%以上,相对处于较高水平。而在中国铁路投资项目中,三家给出“0.01%”一次性承销费报价的公司均在中标范围内。
相比之下,中核资本控股选择债券承销商更为谨慎,部分“超低报价”者并未入选。这与此前中核融资租赁公司债项目的“难产”不无相关。由于2020年7月中证协对参与中核融资租赁公司债券主承销商选聘项目的相关证券公司自律管理调查尚未有定论,中核融资租赁申报注册公司债券的融资安排一再被推迟。
在此次监管对12家券商进行约谈后,两家央企的公司债发行项目进行是否也将出现延误现象,后续相关券商承销费用是否会进行相应调整,市场将持续观察。
“看门人”需规避不当竞争
市场的快速发展,往往容易滋生低价垄断、不当竞争的乱象。互联网行业“社区团购”如此,债券承销业务亦如此。
近年来,公司债券低价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屡有“地板价”出台,对承销机构执业质量造成一定影响,因而受到市场的高度关注。回顾来看,监管曾多次出台指导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对这一问题进行整改。
2016年8月,证监会在《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四)》就债券承销市场出现的妨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进行了专项问答,重点关注低费率项目的执业质量。2018年9月,证监会在《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七)》就市场公平竞争的监管要求再次强调,通过中证协对承销费率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2019年10月,中证协发布《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以对债券承销中出现的“价格战”等不正当行为进行规范。其中,公司债券业务能力指标不再仅仅聚焦证券公司开展债券主承销项目数指标和公司债券承销金额指标,还包括公司债券业务收入指标。
2019年11月,在中证协的倡导下,82家证券公司共同签署了《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关于构建良好生态强化职业道德的自律公约》,约定不得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2020年12月底,中证协就《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旨在压实承销机构的报价管理责任,保证债券承销质量,维护行业良性生态。修订要求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报价约束制度,客观评估成本并合理报价,并将约束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纳入了协会自律检查的范围。
对此,有资深从业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指出,承销机构应当肩负起社会责任。债券承销机构是债券市场的“看门人”,是以其专业信誉作保证,向投资者提供认证、核查服务,并且阻止不合格的主体进入市场;承销收费虽然是商事自主行为,但应与其所承担的公序责任权责匹配,低价竞争必然导致公序责任的缺位,必将损害行业良性竞争生态。
2021年刚刚开局,监管即对低价承销乱象出手。在《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修订全面落地后,2021年的债券承销市场又将呈现怎样的新气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