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产品竟陷入净值造假风波,投资者购入百万血本无归。那么,作为托管方的证券公司,在事件中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获悉,一位山东投资者2018年1月斥资100万购买上海兴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兴盾资产”)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兴盾期权套利1号,基金托管方为中泰证券。
2020年8月,该投资者打算赎回该产品时却遭拒绝,从中泰证券辗转获悉,该产品在并未告知他的情况下,已于2019年10月提前清算,净值归零,即该投资者100万本金折损殆尽。
令人不解的是,兴盾资产给投资者发送的净值显示,截至2019年7月净值还有1.30元左右。但该产品在随后短短3个月净值竟然归零了,设置的止损线完全形同虚设。“我严重怀疑这只私募产品净值在造假。”上述投资者表示。
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购买兴盾资产的投资者多分布在山东济南和泰安地区,不同产品金额可能达到7000万元。
兴盾资产相关方人士短信回应券商中国记者表示,该产品手续齐全,从发行到备案规范,目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正在按相关法规调查落实,对于其他问题他拒绝电话沟通。
据券商中国记者调查,兴盾资产在中基协备案的多款产品均已清算,且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执行人。
不过,兴盾资产是否有存在净值造假,由于兴盾资产方面人士拒绝采访,因此,兴盾期权套利1号是否存在净值造假仍不可知,尚待监管部门的调查结论。同时,投资者质疑托管机构中泰证券未足够提示风险,未尽好保护投资者责任义务,对投资者损失负有连带责任。
近日,中泰证券回应券商中国记者称,在产品运作到清算过程中,作为托管人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针对产品净值触及预警线和止损线情形,通过邮件多次向管理人发送风险提示函并要求管理人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中泰证券表示,即使管理人存在净值造假,托管机构也没有责任,且产品若出现平仓风险,托管机构没有责任和义务在告知基金管理人的情况下同时告诉投资者。
有证券律师表示,作为私募基金产品托管人,在履行其托管人职责时,不应沦为基金管理人的附属及工具,还应切实履行好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的“看门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用“借条”替代净值,百万买私募基金最后竟血本无归
你以为投资100万元,净值从1.00元到了1.30元赚了30万元,赎回那天一看,净值竟然归零,不仅浮盈没了,连本金都所剩寥寥!这不是说故事,而是发生在你我身边的真实案例。
近日,山东一位投资者孟杨(化名)为了拿回百万本金,被迫走上了投诉维权之路。据孟杨介绍,“机缘巧合”之下兴盾资产的员工,并向他展示了某资产管理网站上基金经理丁鹏操作的期权产品收益情况,该员工声称其公司领导胡某泰(曾用名胡某弟)投资能力突出,他也被顺势拉去听了几次FOF研究峰会。“规模非常盛大,有很多金融界大咖,包括经常上电视的名为丁鹏的博士。”孟杨回忆。
百度百科介绍,丁鹏为中国量化投资学会理事长,是《量化投资-策略与技术》一书的作者,也是各电视台和不少大学的特邀嘉宾。
天眼查APP显示,兴盾资产注册地在上海,主要办公地在山东济南市。兴盾资产的第二大股东为丁鹏,持股9%;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吴凤娥,持有91%的股权。据孟杨介绍,吴凤娥的配偶即为胡某泰。
根据孟杨提供的名片,胡某泰职务包括《中国私募基金年鉴》主编、泰山基金论坛理事长、山东FOF研究会执行会长。山东FOF研究会成立于2016年8月,是一个非盈利性民间组织。
“2018年1月,兴盾资产发行兴盾期权套利1号产品,号称丁鹏操盘,于是我购买了100万元。”孟杨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产品投向灵活,包括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策略包括混合型策略,覆盖期权以及对冲套利等,产品止损线设置在净值的0.90元。
后续,兴盾资产每周给孟杨邮箱发一次净值报告,产品净值开始前半年为亏损,几乎靠近0.90元止损线。
为何老是亏损?着急的孟杨找到兴盾资产胡某泰询问,对方彼时给他的承诺是“后续会慢慢涨上去”。果如所言,在沟通后,兴盾期权套利1号2018年8月后净值慢慢上涨。2018年9月,净值回到1.00元以上,最高的时候上涨到1.3元,即100万份该产品市值变成了130万元,这也让孟杨心里一时兴奋不已。
为了保住胜利果实,2019年4月份,产品满一年后,孟杨找胡某泰希望赎回产品,对方以产品要从山东济南迁到山东泰安为理由,短时间难以赎回为由进行了婉拒或挽留。
这一拖,就到了2019年7月,拗不过孟杨的再三要求赎回要求,胡某泰给孟杨打了一张私下利率高达38%的“高收益”的借条。借条内容为:兴盾资产借孟杨人民币170万元用于日常周转,借条标注年化利率5.6%,期限从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吴凤娥和胡某泰在借条上进行了签字按手印保证。
孟杨解释,当时胡某泰表示38%利息超过国家规定红线不受保护,130万年化38%的利息一年期大约是179.4万元,因此转而虚构为170万本金和年化5.6%的利息,合计也是179万元左右。
拿到借条的孟杨,在2019年7月26日收到兴盾资产发送的净值报告(彼时产品净值为1.291元),之后再无收到兴盾资产后续的净值报告。
拿到借条后,孟杨表示,由于认为这笔投资还是比较划算的,后续还追加了投资,胡某泰和吴凤娥也均在相应的借条上签名担保。
孟杨表示,2020年7月30日借条到期后,他找胡某泰要求归还资金,但对方依然不给钱,而是给他出具了一些截图,声称产品操盘出了一些问题,需要再缓2个月。
察觉到风险的孟杨,在网上查询上海兴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时,发现已经有2个山东泰安当地投资人通过法院起诉了兴盾资产,这让孟杨有了一种不祥的预感。
孟杨于是辗转找到托管人中泰证券。据其介绍,中泰证券一开始都不愿意搭理他,因为他并不是管理人,中泰证券声称托管机构只对接管理人,不对接投资者。在孟杨的软磨硬泡之下,中泰证券相关人士回复:“孟先生,已经没有钱了,净值为0 ,即100万已经归零了,一分钱没有了。”
孟杨表示,中泰证券拒绝给他提供其他任何有价值的信息,连净值手势图都是手绘的,只给投资人看了一眼。
基金净值3个月内突然归零,预警线、止损线被人为篡改?
短短3个月,基金净值原本在1.00元以上为何会突然清零?这令作为投资者的孟杨极为困惑。
“按照合同,基金产品有0.90元的止损线,我并没有修改过止损线,怎么会归零?为何归零过了半年多我来查询才知道。”愤怒的孟杨询问中泰证券。
根据券商中国记者获得的兴盾期权套利1号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合同。合同显示该基金设有明确的预警线和止损线:“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净值为 0.92元设置为预警线,将基金份额净值为0.90元设置为止损线。”
合同还显示,当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止损线0.90元时,管理人自下一交易日起进行强制止损,直至实现全部基金财产变现。变现完成后,基金提前终止。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预警线、止损线的监控与执行,基金托管人对此不进行监督,也不承担相应责任,但可根据情况在次一个交易日后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据孟杨介绍,中泰证券相关人士向他表示,作为托管人的中泰证券只对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产品运行期间,中泰证券曾经给基金管理人也打过40次电话进行风险提示,也给中基协报备了8次。
“后续基金产品发生过的状况,我毫不知情,管理人和托管人都没有给我打过电话。”孟杨感觉不可思议,自己的投资款归零了自己都只能在最后求人才知道。
孟杨称,此次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产品的遭遇,让他产生了两个疑虑:一是怀疑基金管理人之前发给自己的基金净值在造假;二是基金管理人可能伪造他的签名修改了止损线。
孟杨称自己不是小白,在购买前对私募产品还是做过一些了解的。他认为,疑虑一有两点迹象:一是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前半年都是亏损的,可能2018年前半年净值是真实的,沟通之后净值果然如愿持续攀升至1.00元甚至冲高到了1.30元;第二个迹象是,2019年7月底净值都还在1.291元,却在2019年10月净值归零还提前清算,产品在此3个月到底遭遇了什么?“很可能管理人提供给我的净值是虚假的。”
(兴盾资产提供给投资者的产品净值周报情况)
孟杨认为疑虑二的迹象是,按照合同,产品严格设置了预警线和止损线,最后基金产品却净值归零了,血本无归,可能是基金管理人伪造了客户签名,修改或取消了止损线。
中基协官网备案信息显示,兴盾资产上述产品已经归零。“作为普通投资者,也还算是朋友介绍的,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机构都是非常信任的,谁没事会去中基协查询,当时真不知道已经提前清算了。”孟杨说。
不过,兴盾资产是否有进行净值造假,由于兴盾资产方面人士拒绝采访,因此,兴盾期权套利1号是否存在造假仍然是个“暗盒”,真相如何尚待监管部门的进一步调查结论。
管理人已成为失信执行人,名下早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兴盾资产果真存在净值造假,或伪造客户签名修改客户止损线行为?对此,券商中国记者联系并采访了兴盾资产相关人士。
“不好意思,这个事情我不太清楚。”听闻采访,兴盾资产实控人吴凤娥匆忙挂断了记者的电话。
券商中国记者后续拨打胡某泰电话未能拨通。后续发送短信尝试沟通,胡某泰在短信中仅表示,兴盾资产作为合作过的基金公司,手续齐全,产品从发行到备案规范,录音录像完备,所有合同均为投资人签字,已经协助上海证监局和中基协提交了需要提交的所有材料,监管部门和中基协正在按相关法规调查落实。
胡某泰还表示,私募基金行业有监管部门也有中基协,已经配合调查,并提供了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在监管部门没有确定性处理意见前,确实不方便跟媒体沟通,也希望媒体不要仅听一面之词,最好等待专业监管部门的意见较为妥当。
据投资者孟杨介绍,他从兴盾资产内部相关客户经理了解到,购买兴盾资产的济南客户产品规模约2000万左右,而泰安地区投资者约30人左右,购买产品金额规模可能在5000万左右。
根据中基协官网备案信息,上海兴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有2位自然人,吴凤娥和丁鹏,分别持股91%和9%。该公司在中基协备案的15只私募产品已全部清算,2021年以来没有新备案的私募产品。兴盾资产最后在中基协更新信息时间为2021年1月13日。
券商中国记者查询最高人民法院旗下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现,兴盾资产由于涉及拖欠薪酬等诉讼,已经于2020年10月被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法院对兴盾资产采取了包括: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2020年8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期限一年等措施。
券商中国记者还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2020年1月起,兴盾资产及胡某泰已经卷入多起诉讼,不少发生在与山东泰安地区的自然人和公司,导致其名下资产基本被冻结。
例如,家住山东泰安的韩某与兴盾资产、胡某泰等涉及纠纷,韩某于2020年1月13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兴盾资产、胡某泰等明星银行存款300万元,法院最终冻结了兴盾资产、济南兴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和胡某泰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
再如,2020年3月18日,山东泰安当地公司山东华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冻结兴盾资产、兴盾资产实控人吴凤娥、胡某泰、鲁昌海等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0年10月,裁判文书网显示,在相关诉讼中,法院表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案件被执行人兴盾资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此次执行程序。
托管人真的只需对机构负责?中泰证券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托管业务近年来也成为券商争抢的业务重点,而此次事件也将发力私募托管业务的中泰证券卷入。
“中泰证券始终没有给我看任何证据,包括净值两边对表情况,只是告诉我100万归零了,但是托管方就真的没有一点责任吗,尽到了保护投资者的义务吗?”孟杨表示。
此外,孟杨还认为,胡某泰与中泰证券关系比较密切,例如,作为中国私募基金年鉴主编、泰山基金论坛理事长胡某泰曾在2019年在北京主办“中国私募基金年鉴首届年会”,而该年会独家赞助商正是中泰证券。
6月18日,中泰证券相关人士回应券商中国记者表示,投资者所述与中泰证券沟通情况不属实,投资者曾到公司进行过现场沟通,中泰证券相关人员积极接待并将产品运作情况、托管人履职情况等向投资者做了充分解释。
中泰证券表示,产品运作到清算过程中,作为托管人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包括为兴盾期权1号开立托管账户、履行估值复核职责,复核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及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履行投资监督职责,并对于产品运作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的投资监督事项,及时向管理人发送风险提示函、报告基金业协会。
对于管理人可能出现的发送虚假净值给投资者情况,中泰证券表示,托管机构没有责任,因为兴盾期权套利1号基金合同约定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监管规定及基金合同均要求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基金托管人负责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复核。
此外,对于产品出现的平仓风险,中泰证券作为托管人没有责任和义务在告知基金管理人的情况下同时告诉投资者。因为兴盾期权1号基金合同约定发生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重大事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及时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管理人负责对预警线、止损线的监控与执行,基金托管人对此不进行监督,也不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中泰证券表示,针对产品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止损线的情形,公司通过邮件方式多次向基金管理人发送风险提示函并要求管理人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的托管机构除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其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投资者与托管人之间是委托法律关系,投资者是委托人,托管人是受托人,托管人有义务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的相关情况,且托管人也有义务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怠于履行管理人职责,甚至是恶意侵害、侵吞基金财产的行为进行监督。
“如托管人未勤勉尽责的履行其合同及法定义务,应对与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刘华浩律师对券商中国记者明确表示。
刘华浩认为,作为私募基金产品托管人,在履行其托管人职责时,不应成为基金管理人的附属及工具,而应切实履行好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的看门人职责,当基金管理人有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均应及时向投资者、基金协会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充分披露。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如果中泰证券明知私募基金产品遭遇多次平仓风险,对投资人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推定托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此重大信息。
杨兆全表示有两方面理由,一方面,目前,我国对基金托管人义务(职责)的规范较为散乱,虽然《证券投资基金法》欠缺托管人应为投资者利益最大化行事的明文规定,导致难以约束托管人有效履职。但出现托管人的职责无法被现有法律明文规定所涵盖或解释时,可适用《信托法》第二十五条第1款的原则性规定解决,即托管人需为投资者最大利益处理托管事项,这种概括性义务要起到了填补法律漏洞的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规定,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平仓风险属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是反映基金运营和基金财务状况的重要指示,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充分、完整地了解基金财产的状况,最大程度保管资金财产,推定基金托管人负有向投资人披露和告知的义务。
基金托管并非毫无风险,托管券商可不搭理投资者?
证券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和去年以来,基金业务爆发式增长,基金托管资格显然正处券商的“寸土必争”之列。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今年上半年相继有财信证券、第一创业、南京证券和浙商证券4家券商申请基金托管资格,而去年更是有长江证券、财通证券等9家券商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截至目前有25家券商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不过,券商抢夺托管业务“蛋糕”并非毫无风险,自2018年6月中国私募基金第一案阜兴案爆发以来,私募基金爆雷现象频发,给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影响。在不少诉讼中,背后的托管机构接连坐在被告席上,甚至一些案例中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就中泰证券作为托管机构而言,除了兴盾资产这一事件被投资者诟病,6月19日,据中国基金报报道,有投资者购买80后私募冠军苏思通产品200万最后亏损68万,而背后托管机构中泰证券又一次坐在被告席上,不过,由于投资者无法证明中泰证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过错,法院未支持中泰证券承担相应责任。
券商中国记者从身边购买过私募产品的多位朋友处也获悉,证券公司在私募托管业务中,不搭理购买私募产品的投资者,这已成为一种“共识”。“有一次我对ZS证券出具的净值有疑惑,直接电话这家托管券商,接电话的那个客服可牛了,直接扔了一句‘我们不对个人’,我说了一句,对方直接说了句‘你有意见可以打公司客服电话投诉我’,就挂断了电话。”一位有过孟杨部分经历的朋友说。
“单纯的基金托管业务对于券商来说,利润不值得一提,但可以撬动其他业务的发展。”某头部券商资产托管部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做托管业务后,一般私募的经纪账户就可能开在券商,带来交易量的增加。
上述人士表示,私募基金净值造假的情况在托管中也时不时出现。“净值造假最大的可能出现在场外业务,因为场外业务根本没有交易所行情和公允数据,很难复核产品净值情况,托管机构拿到管理人盖章的报表函件只能按照管理人所言‘价值1000万就做1000万,可能实际价值早就变为零蛋了’。”上述人士表示。
上述业内人士坦言,近年来作为托管人的券商卷入连带为被告的风险增加。“投资者会认为托管机构没有履行好托管义务和保护好投资者。”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如果投资者能够证明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疏于履行对管理人的审慎监管或明知管理人净值造假而不及时提示管理人立即纠正、履行披露义务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托管人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券商如何规避托管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一家大型券商托管部人士表示,规避私募管理人带来的托管连带风险依然较难,不少托管机构使用的“一招”是严格控制准入标准,在给私募基金管理人做外包和托管业务之前,先行调查该管理人有没有历史污点,或者管理人背后的实控人及其关联企业有没有历史污点,“有些风控严格的券商宁愿不做这类客户,直接放弃。”
此外,杨兆全表示,托管机构防范风险,还应该加强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动态监督注意书面留痕、邮件留档。托管人在业务操作时应勤勉尽责,避免存在小瑕疵,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很可能会判决或裁决托管人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