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祭新规,可转债程序化交易戴"紧箍咒",这些投资者要交报告!来看4问4答

发布于2021-02-06 10:04:00

可转债市场的程序化交易将迎来强监管。

2月5日晚,沪深交易所出台《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规范可转债程序化交易管理。明确了三类投资者是需要向券商或交易所报告,其中下单自动化程度高、指令下达速率快、使用自主研发或其他定制软件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均要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身份信息、资金来源、交易策略、软件名称等。

交易所表示,会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会员及其他机构的可转债程序化交易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据了解,上述要求自3月29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开展可转债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施行后30个交易日内完成信息报告。

可转债程序化交易戴上“紧箍咒”

2月5日,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可转债程序化交易建立报告制度。《通知》自2021年3月29日起施行。

据了解,2020年沪市个别可转债交易较为活跃,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引起市场的广泛关注。

1月27日多只可转债集体崩盘仍历历在目,2分钟左右陆续熔断,跌幅在20%以上,其中不乏此前被游资热炒标的。罕见集体杀跌现象甚至登上热搜榜。彼时有市场传闻称是因为有机构投资者量化系统出故障引起转债闪崩。但也有市场人士推测可能与转债新规即将落地有关,抑或因为月末资金面紧张。

据了解,由于可转债具有T+0、无涨跌幅限制特点,有部分投资者热衷进行量化策略、高频交易、程序化交易等。

交易所表示,日常监控发现交易活跃可转债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交易量已达一定比重,市场影响不断增强。本次《通知》的发布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新《证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通知》落实新《证券法》《办法》要求,明确了可转债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报告的具体实施方式和内容。

二是进一步规范可转债程序化交易管理。交易所作为自律管理机构,承担着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稳定运行、保证投资者公平交易机会、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的职责。建立以市场参与者报告制度为重点的程序化交易管理机制,有利于推动可转债市场交易管理更加规范、透明。

沪深交易所均谈到,下一步将积极督促各市场参与主体严格落实《通知》要求,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维护可转债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可转债市场稳健发展。

三类投资者需报告,交易所监督检查

《通知》明确了可转债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的相关要求,比如投资者范围、报告方式、信息报告内容等。具体有哪些注意事项,交易所给出了答案。

一问:什么类型的投资者需要进行报告?

答:从类型上看,需要进行报告的投资者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会员客户。

二是会员及直接使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等投资者。

三是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其中,会员客户应当向接受其交易委托的会员报告;会员及其他机构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交易所表示,在具体操作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者需要进行报告:

一是下单自动化程度高,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指令的核心要素以及指令的下达时间均由计算机自动决定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

二是指令下达速率快,1天出现10次以上1秒钟内10笔以上申报的可转债程序化交易投资者。

三是使用自主研发或其他定制软件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

四是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使用会员为客户提供的带有一定自动化功能的客户端软件进行交易的,且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无需进行报告。

二问:《通知》对报告时点有哪些具体要求?《通知》施行前已经参与可转债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是否需要报告?

答:会员客户首次进行程序化交易前,应当向接受其交易委托的会员报告,报告后即可进行程序化交易。会员应当核查客户提交的信息,并在3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

会员及其他机构首次进行可转债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提前3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

《通知》自2021年3月29日起施行。《通知》施行前已经开展可转债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通知》施行后30个交易日内根据《通知》规定完成信息报告。

三问:报告内容和要求具体有哪些?

答: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投资者身份、证券账户及会员机构等信息。

二是资金来源等信息。

三是交易策略、软件名称、开发主体等信息。

四是联络人及联系方式。会员及其他机构通过交易所“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可转债程序化账户报告”栏目报告客户及其自身可转债程序化交易的相关信息。

四问:如果出现延迟报告或者未按要求报告的情形,会对投资者产生什么影响?

答:交易所可以根据自律监管需要,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会员及其他机构的可转债程序化交易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交易所可以根据规定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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