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业大事件!2021分类评价自评开启,A类券商有望增至51家!加分项生变:增设服务新三板

发布于2021-06-30 07:51:00

2021券商分类评价自评开启!

券商中国记者日前获悉,一年一度的券商分类评级工作已经开展。近日,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以下简称机构部)下发了《关于做好2021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工作的通知》。

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2021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工作底稿收集工作已经初步完成。从底稿上来看,今年总计有17项加分项,新增了服务新三板改革情况等指标,扣分项上则无明显变化。

A类券商有望继续增加

从券商中国记者获取的信息来看,今年券商分类评价对于母子公司合并单独进行了要求。母子公司原则上应当合并评价。

今年分类评价,券商应当将投行子公司、资管子公司、经纪子公司及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子公司有关情况,合并纳入母公司分类评价工作底稿进行自评,自评结果报母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并由母公司住所地证监局负责初审工作。

此外,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在今年分类评价工作中,将对证券公司服务脱贫攻坚等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行业文化建设、证券公司服务新三板改革情况进行专项评价,中国证券业协会、全国股转公司将按程序将专项评价情况行业公开。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今年分类评价工作中,将对服务民企纾困、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引导证券公司资管产品 加大权益类投资等专项监管工作突出的证券公司予以适当加分激励,对落实专项监管工作不力的证券公司予以扣分。相关评价标准由专家评审会审议后,机构部将在分类评价复核工作中统一调整加分。

根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的相关信息,2021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A、B、C三大类别公司的比例原则上分别为50%、40%、10%。

根据此前中证协发布的证券公司2020年经营业绩指标排名情况,共有102家券商可能参评,以50%比例计算,A类券商有望增加至51家。与之相对,2020年共有47家券商被评为A类,占比47.86%。

加分项新增服务新三板指标

2020年7月10日,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进行了修改,相应指标也进行了较大范围的调整。比如,2020年修订和此前的版本相比,第十三条涉及证券公司业务发展状况加分项的内容,由七大项变成了十大项,很多新变化等指标在近两年的自评表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新增了代理机构客户买卖证券交易额、投资咨询业务收入以及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投资咨询业务收入等业务评价和财务顾问业务收入提到了同一水平。证券公司上一年度投资咨询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1分、0.5分,或者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1分、0.5分,前述两项按孰高分值加分。而上一年度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10名、前20名的,也是分别加1分、0.5分。

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且净资产收益率位于行业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1分、0.5分。

对于境外子公司的考核力度则降低。新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要求上一年度境外子公司证券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要求从40%、30%、20%下降到30%、20%、10%,加分水平则由“分别加4分、3分、2分”改为“分别加2分、1分、0.5分”。

信息技术投入内容做了进一步细化,增加了投入占营业收入占比等指标。证券公司信息技术投入金额位于行业平均数以上,且投入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这些内容在2020年和2021年的自评表中都得到了体现,比如,近两年的加分项中,都开始要求券商上报“上一年度投资咨询业务收入是否位于行业前10名、前20名或者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收入是否位于行业前10名、前20名”、“上一年度净利润是否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且净资产收益率位于行业前10名、前20名”等内容。

具体从加分指标上看,2021年和2020年之间变化不是很大,增加了“证券公司服务新三板改革情况”,但是删除了“支持平稳春节后平稳开市和应对新冠疫情工作情况”。

2021年的扣分项中,主要关注的内容和2020年相同,包括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客户权益保护以及信息披露等内容。

此外,公司被采取的措施情况、被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措施和纪律处分情况等也是扣分项重点内容。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指标自评项目今年从13项变成了11项。删除了“全部定向资产管理产品出资的股票质押融出资金规模”和“全部定向资产管理产品出资的股票质押违约规模”两个指标。

分类评价和“白名单”如何兼容?

分类评价作为券商年度大考,对于券商业务开展有着显著影响。比如,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此外,分类结果将作为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值得关注的是,5月底,证监会公布了首批证券公司“白名单”,29家券商榜上有名。

证监会披露的“白名单”中,29家券商分别为:安信证券、高华证券、东北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盛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国金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华宝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申万宏源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金公司、银河证券、中航证券、中泰证券、中信建投、中信证券、中原证券。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公布首批证券公司“白名单”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压实证券公司内控合规主体责任,集中使用有限的监管资源,提高机构监管有效性,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证券行业持续推进落实全员合规和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合规和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健全。按照“分类监管、放管结合”的思路,证监会对公司治理、合规风控有效的证券公司实行“白名单”制度,对纳入白名单的证券公司取消部分监管意见书要求,同时对确有必要保留的监管意见书,简化工作流程,从事前把关转为事中事后从严监督检查。

“白名单”也对券商创新业务等申请具有影响。比如,证监会要求,创新试点业务的公司须从“白名单”中产生,不受理未纳入“白名单”公司的创新试点类业务申请。按照依法、审慎的原则,纳入“白名单”的公司继续按照现有规则及流程申请创新业务监管意见书。

在此背景下,分类评价结果和“白名单”是如何兼容,二者之间如何良性互动,分类评价重要性是否会出现变化,仍然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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