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止重罚2.4亿!证监会出手,贾跃亭被终身“拉黑”!

发布于2021-04-14 07:54:00

(原标题:岂止重罚2.4亿!证监会出手,贾跃亭被终身“拉黑”!网友:何时能回国是关键...)

4月13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两份重磅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乐视网、贾跃亭等十多名责任主体。因连续10年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行为,证监会对乐视网及贾跃亭分别罚款2.41亿元;对贾跃亭、杨丽杰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乐视网连续10年财务造假 
上市前三年就开始了

证监会表示,乐视网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申请IPO的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是:

乐视网2007年虚增收入939.95万元,虚增利润870.23万元(虚增利润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9.27%,下同);

2008年虚增收入4,615.52万元,虚增利润4,308.25万元(136.00%);

2009年虚增收入9,375.76万元,虚增利润8,883.18万元(186.22%);

2010年虚增收入9,961.80万元,虚增利润9,443.42万元(126.19%);

2011年虚增收入6,937.65万元,虚增利润6,529.13万元(39.75%);

2012年虚增收入8,965.33万元,虚增利润8,445.10万元(37.04%);

2013年虚增收入19,998.17万元,虚增利润19,339.69万元(78.49%);

2014年虚增收入35,194.19万元,虚增成本590.38万元,虚增利润34,270.38万元(470.11%);

2015年虚增收入39,922.39万元,虚减成本943.40万元,虚增利润38,295.18万元(516.32%);

2016年虚增收入51,247.00万元,虚增成本3,085.15万元,虚增利润43,276.33万元(-131.66%)。

令人震惊的是乐视网在上市前3年就开始财务造假,在IPO发行阶段通过虚构业务及虚假回款等方式虚增业绩以满足上市发行条件,并持续到上市后。

我们来看看其是怎么造假的:第一,通过贾跃亭实际控制的公司虚构业务,并通过贾跃亭控制的银行账户构建虚假资金循环的方式虚增业绩。比如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乐视网通过北京通联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贾跃亭实控的公司)虚构业务、虚构资金循环,分别虚增业务收入660.80万元、606.50万元和3.99万元,相应虚增利润624.46万元、573.14万元和3.77万元。

第二,通过虚构与第三方公司业务,并通过贾跃亭控制的银行账户构建虚假资金循环的方式虚增业绩。比如2008年和2009年,乐视网通过虚构与北京中视龙圣广告有限公司业务并虚构资金循环,分别虚增收入535.70万元和324.54万元,相应虚增利润506.23万元和306.69万元。

第三,在与客户真实业务往来中,通过冒充回款等方式虚增业绩。比如2008年至2013年,乐视网在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往来中,通过冒充客户回款方式,合计虚增收入10,377.07万元,相应虚增利润合计9,806.33万元。

2010年乐视网登陆创业板以后,继续搞财务造假。其除利用自有资金循环和串通“走账”虚构业务收入外,还通过伪造合同、以未实际执行框架合同或单边确认互换合同方式继续虚增业绩。

具体来看看乐视是怎么做的:第一,虚构广告业务确认收入,在没有资金回款的情况下,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虚增业务收入和利润。比如2014年和2015年,乐视网通过上海久尚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虚构业务、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分别虚增收入943.40万元、943.40万元,相应虚增利润943.40万元、943.40万元。

第二,虚构广告业务确认收入,在没有资金回款的情况下,后续通过无形资产冲抵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相应虚计成本和利润。2015年、2016年乐视网通过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业务,分别虚增收入2,638.93万元、186.10万元,相应虚增利润2,638.93万元、186.10万元。

第三,继续通过虚构与第三方公司业务,通过贾跃亭控制银行账户构建虚假资金循环的方式虚增业绩。比如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乐视网通过虚构与广州绩鼎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业务并虚构资金循环,分别虚增收入546.47万元、416.88万元、3,081.33万元、1,741.95万元和1,205.31万元,相应虚增利润516.41万元、393.95万元、2,911.86万元、1,646.14万元和1,205.31万元。

第四,通过第三方公司虚构业务确认收入,同时通过贾跃亭控制的银行账户构建部分虚假资金循环和记应收账款长期挂账方式虚增业绩。比如2016年,乐视网通过虚构与北京科联汇通科技有限公司业务、虚构部分资金循环和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虚增收入5,518.87万元,相应虚增利润5,518.87万元。

第五,通过与客户签订并未实际执行的广告互换框架合同或虚构广告互换合同确认业务收入,虚增业绩。比如2013年,乐视网将虚构的与北京航美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资源置换合同确认收入,虚增收入5,706.91万元,相应虚增利润5,706.91万元,2014年12月31日,乐视网虚构从航美影视购买广告资源,虚增销售费用2,964.17万元,相应虚减利润2,964.17万元,2016年7月31日,乐视网虚构从航美影视购买广告资源,虚增成本3,085.15万元,相应虚减利润3,085.15万元。

第六,利用广告互换合同,以只计收入或虚计收入但不计成本的方式虚增业绩。比如2014年乐视网与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互换合作协议,实际执行,但乐视网虚计收入,同时未确认成本,虚增收入622.64万元,虚减成本754.72万元,相应虚增利润1,377.36万元。

证监会认为,乐视网连续10年虚增业绩的行为致使其报送和披露的IPO招股说明书、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乐视网时任董事长贾跃亭、时任财务总监杨丽杰在财务造假中,发挥了组织、策划、领导、实施作用,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没有披露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事项

除了财务造假,乐视网的违法事实还包括: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关于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方面,经证监会查明,2017年4月17日,乐视网以“增资款”名义转给全资子公司重庆乐视小额贷款公司2.1亿元,乐视小贷收到上述2.1亿元后,立即以贷款名义分7笔每笔3000万元将资金转给7家乐视网关联公司,上述7家公司收到资金后,当天便将资金全部转给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关于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经证监会查明,2016年2月,乐视网对乐视控股在乐视云计算机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回购义务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金额为10亿元,至2019年可能承担的最大回购金额为17.5亿元,占最近一期(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9.92%(最大回购金额占比52.35%)。

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系乐视网2012年至2017年并表子公司。2016年12月,乐视致新对其关联公司对外应付货款和存货采购共计5208.37万美元提供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3.47亿元,占乐视网最近一期(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9.10%。

2015年4月、2016年4月乐视网对乐视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A+轮、B轮融资的投资者承担回购义务,分别涉及回购金额10.2亿元和103.95亿元,分别占最近一期(2014年、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0%和272.48%。

减持承诺要借款给公司但没做到 也未如实披露

乐视网的违法事实还包括: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

首先是贾跃亭姐姐贾某芳减持的情况,曾经承诺减持股票以后要把所得全部借给乐视网作为营运资金使用,借款期限将不低于60个月,免收利息。

但是实际情况是这样的,2014年12月6日起,贾某芳减持16.09亿元,并从华泰证券转出减持资金13.58亿元,其中5.36亿元转予乐视网。根据乐视网接收借款的银行账户资料及乐视网还款审批单,自2014年9月30日至2017年5月10日,乐视网从贾某芳处借款发生额共计80.20亿元。但贾某芳在向乐视网借款期间频繁的抽回借款。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4年10月31日至2017年5月10日,乐视网共偿还贾某芳借款56笔,累计发生还款80.2亿元,其中可查到的付款审批单39份,该39份审批单中仅有23笔审批单在“董事长”处有签名,且均为贾跃亭授权时任乐视控股某工作人员签署。相关还款未经股东大会审议。

再者是贾跃亭减持的情况,贾跃亭于2015年分两次减持乐视网股票,减持前贾跃亭持有818,084,729股,占总股本的44.21%。当时说的也是承诺将其所得全部借给公司作为营运资金使用,乐视网可在规定期限内根据流动资金需要提取使用,借款期限将不低于60个月,免收利息。

但实际情况,经证监会查明,2015年6月1日至 2015年6月3日,贾跃亭通过华泰证券账户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35,240,3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9042%,减持金额总计约25亿元,扣除应缴税费后约22.4亿元。上述资金随后转入其他账户,贾跃亭此次减持资金并未借予上市公司使用。2015 年10月,贾跃亭收到第二次转让款后立即将税后所得26亿元转给乐视网,随后在短期内通过复杂划转将大部分资金分批转到贾跃亭、贾某芳、贾跃民、乐视控股等非上市公司体系银行账户。梳理资金流向后,贾跃亭此次减持资金26亿元仅有6.3亿元留在了乐视网,其余去向贾跃亭控制账户。

证监会指出,自2015年6月15日至2017年5月10日,乐视网从贾跃亭处发生多次借款,但均被频繁抽回,并未履行其承诺。自2015年6月15日至2016年11月15日(2016年11月15日之后,贾跃亭未向乐视网继续提供借款),期间乐视网从贾跃亭处借款发生额共计113.44亿元。

2017年9月、10月,乐视网向贾某芳、贾跃亭出具提醒继续履行借款承诺的函,但是两个人均没有继续履行承诺并于2017年11月9日分别向乐视网出具《关于本人无息借款与上市公司承诺事项的回函》,两人均称“因2016年下半年,公司出现资金危机,至2017年上半年,资金危机持续加重,本人已将减持所得资金全部用于乐视公司业务发展及其所涉及的债务偿付等,目前已无力继续履行无息借款与上市公司的承诺”。

证监会表示,贾跃亭仅短暂将部分减持资金借给上市公司使用,就抽回相关借款,违背减持及借款承诺。乐视网发布的《关于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专项披露的公告》(2015-083)及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与实际不符,存在虚假记载,贾某芳实际履行承诺情况未在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项下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非公开发行构成欺诈发行

还有的违法事实是,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2016年8月8日乐视网非公开发行上市。乐视网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10,664.30万股,募集资金47.99亿元,申报披露的三年一期财务数据期间为2012年至2014年及2015年1-6月。根据前述关于乐视网财务造假的事实,乐视网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证监会表示,乐视网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所述的欺诈发行违法行为。

证监会对乐视网、贾跃亭合计罚款超4.8亿元

证监会表示,对乐视网2007年至2016年连续十年财务造假,非公开发行欺诈发行等行为,根据《证券法》,对乐视网合计罚款2.406亿元,对贾跃亭合计罚款2.412亿元。另外,对杨丽杰合计罚款60万元,对吴孟合计罚款40万元,对刘弘合计罚款30万元,对贾跃民合计罚款20万元,对谭殊合计罚款13万元,对吉晓庆、赵凯分别罚款10万元,对邓伟、张旻翚、张特分别罚款5万元,对沈艳芳、朱宁、曹彬分别罚款3万元。

同时,证监会认为,贾跃亭、杨丽杰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以下简称《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贾跃亭、杨丽杰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刘弘、吴孟、贾跃民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刘弘、吴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贾跃民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乐视网退到老三板交易

因2018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乐视网自2019年5月13日起暂停上市。2020年5月14日,乐视网收到深交所下发终止上市的通知,公司股票于2020年6月5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公司在A股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报收0.18元/股,总市值仅剩7.18亿元。

今年2月3日开始,乐视网3以集合竞价的方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交易,其股价一路向上,已经走出20多个涨停板,最新的收盘价为0.48元/股。

值得一提的是,贾跃亭、乐视网的重磅罚单发布以后,在微博上引起了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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