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又一地区发布实施细则,这30项突发状况"需报告"

发布于2021-01-11 09:01:00

2020年最后一天,广东银保监局发布《广东银保监局辖区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共包括6章、28条内容,涉及报告范围和标准、报告时限和方式、报告处理和反馈、考评和问责等。

其中该细则制定了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报告共同标准以及银行、保险业的特有标准。例如,因聚众围堵、冲击银行保险机构,致使1个营业网点停业4小时以上、2个以上营业网点停业2小时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则属于突发事件。

《细则》同时指出,在特别重大、非常敏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力争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相关信息、1小时内书面报告银行保险监管机构。

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银保监会此前制定了《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之后多地跟进发布所在辖区的细化版本,但总体内容相差不大。

列明30项突发状况“需报告”

《细则》规定,以下23项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向广东银保监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一)因聚众围堵、冲击银行保险机构,致使1个营业网点停业4小时以上、2个以上营业网点停业2小时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二)银行保险机构营业网点受到100人以上围堵、冲击,或者连续一周受到20人以上围堵、冲击;

(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致使银行保险机构5个以上营业网点停业3天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四)银行保险机构受到暴恐袭击或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严重损失的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受到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严重影响;

(五)重要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受到网络攻击,导致银行保险机构在同一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小时以上,或者在两个及以上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0分钟以上,或者因网络欺诈或其它信息安全事件,导致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资金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六)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涉嫌利用职务工作挪用、侵占资金1000万元以上,或者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非法活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七)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涉嫌假冒银行保险机构印信、凭证、渠道等骗取、套取资金1000万元以上;

(八)银行保险机构客户或他人涉嫌利用虚假票证、交易、信用等骗取银行保险机构资金1000万元以上;

(九)银行保险机构丢失或泄露大量重要资料、重要账册、重要空白凭证、重要数据或客户信息等,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

(十)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董事长、行长(总经理)、监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失联失踪或不明原因死亡等;

(十一)广东银保监局和银保监分局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董事长(理事长)、行长(总经理)、监事长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失联失踪或不明原因死亡等;

(十二)银行保险机构同一系统内有3名以上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重要部门(岗位)人员同时或相继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失联失踪或不明原因死亡等;

(十三)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非正常死亡严重影响正常对外营业和其他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十四)银行保险机构(法人)及其一级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重要部门(岗位)工作人员突然集体辞职,严重影响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十五)银行保险机构被其他金融管理机构、执法部门罚没单个机构1000万元以上或者同批次多个机构共计5000万元以上;

(十六)银行保险机构被其他金融管理机构、执法部门处以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取消业务类处罚;

(十七)银行保险机构的境内子公司(含非金融类公司)发生突发事件对银行保险机构造成重大影响;

(十八)银行保险机构的境外机构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被境外监管机构实施处罚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十九)银行保险机构主要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出现危机或其他严重问题,对银行保险机构造成重大影响;

(二十)银行保险机构发生重大诉讼案件,造成1000万元以上损失或导致重要监管指标、经营指标发生变,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二十一)银行保险机构发生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形成重大声誉风险;

(二十二)其它可能对银行保险机构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突发事件;

(二十三)其它严重影响单体机构或区域银行业保险业正常经营秩序的突发事件。

针对银行业,除此之外,《细则》规定,出现以下5种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广东银保监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一)挤兑事件;

(二)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库、保管箱库、现金业务区、自助设备存放的现金、贵金属或其他物品等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

(三)抢劫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自助网点、业务库、运钞车或其外包押运公司运钞车;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内外授信余额10亿元以上企业(集团)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及金融债权安全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重大违规事件,涉及金额1亿元以上,或已造成损失1000万元以上。

针对保险行业,发生以下两种保险业突发事件,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广东银保监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一)因发生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严重的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交通运输等严重事故,或者境外突发性的战争、武装暴动、政权更迭等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保险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人身伤亡赔付1000万元以上或被保险人死亡10人以上,或者对保险机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二)发生群体性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引发大面积保险索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细则》还表示,涉及敏感地区、敏感时期、敏感人物的突发事件信息,不拘泥于上述标准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全部报告广东银保监局。此外,若发现非法设立银行保险机构、非法办理银行保险机构业务事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向广东银保监局报告信息。

强化突发事件信息首报、先报意识

广东银保监局表示,《细则》出台旨在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促进银行业保险业风险防范处置,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稳定。

事发单位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谁监管、向谁报”的原则,向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细则》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各银保监分局应强化突发事件信息首报、先报意识。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尽快报告信息。

对涉及挤兑、围堵、冲击、停业、盗抢等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不迟于1小时向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报告信息;对涉及诈骗侵占、丢失泄露、人员异常、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不迟于24小时向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报告信息。

特别重大、非常敏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力争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相关信息、1小时内书面报告银行保险监管机构。

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信息首报后,出现新情况、新变化、新进展或者需要补充内容的,一般应在24小时内续报,最迟不超过72小时。

《细则》要求,各银保监分局接到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广东银保监局报告。广东银保监局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接到下级机构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广东银保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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