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证监会亮财务造假案件办理成绩单!59起案件被查处,这四方面特点显著,对上市公司的全链条监管将持续加强)
证监会从严从快从重查办财务造假。
证监会4月16日亮出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办理情况的成绩单。2020年以来,证监会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办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共办理该类案件59起,占办理信息披露类案件的23%,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涉嫌犯罪案件21起。
证监会稽查局副局长陈捷表示,将持续重拳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恶性违法行为,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全链条监管,坚持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严守“四条底线”,即不披露虚假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不操纵股票价格、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压实上市公司主体责任,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有效化解风险,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财务造假案件呈现四特点 并购重组领域造假突出
陈捷介绍,财务造假案件办理呈现了四方面特点。一是造假模式复杂,系统性、全链条造假案件仍有发生。主要表现为虚构业务实施系统性财务造假、滥用会计处理粉饰业绩等。如航天通信子公司智慧海派连续三年在采购、生产、销售、物流等各环节虚构业务;同洲电子通过提前确认福利费用、推迟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等方式调节利润。
二是造假手段隐蔽,传统方式与新型手法杂糅共生。除伪造合同、虚开发票、银行和物流单据造假等传统方式外,还利用新型或复杂金融工具、跨境业务等实施造假。如广东榕泰利用保理业务虚构债权等方式虚增收入;宜华生活通过虚增出口销售额、虚构境外销售回款等方式进行海外业务造假。
三是造假动机多样,并购重组领域造假相对突出。造假动机涵盖规避退市、掩盖资金占用、维持股价、应对业绩承诺等因素。如延安必康以虚假账务处理、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方式掩盖大股东资金占用;科融环境通过篡改原始单据等方式延期确认收入。造假行为涉及并购重组领域的案件占比达到40%。
四是造假情节及危害后果严重,部分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个别案件造假金额大、跨度时间长,且伴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多种违法违规。如豫金刚石除通过自有资金循环、虚假出售亏损子公司等方式虚增利润外,还未依法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合计数十亿元。办理案件中,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占比超过三分之一。
持续重拳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资本市场欺诈、造假等恶性违法的总体要求,证监会集中执法力量,创新工作机制,优化办案模式,不断强化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的衔接配合,提高线索发现的及时性、有效性,强化稽查执法办案资源的集中调配,保障重大案件的高效查处,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紧密协作,加大证券违法成本,多措并举,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活动,持续净化市场生态。
陈捷表示,证监会将坚决贯彻中央《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按照“零容忍”工作要求,以落实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契机,加强执法司法协同,坚持“一案双查”,重拳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恶性违法行为,坚决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责任,不断健全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的立体式追责体系,有效维护市场“三公”秩序。同时,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继续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全链条监管,坚持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严守“四条底线”,即不披露虚假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不操纵股票价格、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压实上市公司主体责任,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有效化解风险,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财务造假类案件惩处力度不断加大
在证监会的从严打击之外,监管部门还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刑法修正案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同时,还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往往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修正案强化了对这类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其勤勉尽责对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曾表示,对资本市场中的财务造假行为,应当依法“全链条”从严追诉,既追究惩治具体实施造假的公司、企业,又追究惩治组织、指使造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还要追究惩治帮助造假的中介组织,全面落实好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要求。同时,显著提高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的违法成本。一些财务造假案件,导致上市公司退市,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破坏资本市场法治和诚信基础,应当从严追究刑事责任。用足用好惩治财务造假行为的相关刑法规定和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要通过适用财产刑,加大对财务造假犯罪人员的经济处罚力度,进一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