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惊曝违规炒股大案,12年交易高达11.8亿,赚1500万!监管出手,千亿券商营业部总经理“栽了”!

发布于2021-03-29 20:56:00

又见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大案!

根据最新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起案件有以下几点颇为特殊:

一是当事人是头部券商营业部“老总”,大部分交易指令均从营业部发出;二是违规炒股年限横跨12年;三是违规炒股买卖金额高达11.8亿元;四是使用的账户众多,包括父亲、妻子、女儿和客户的账户都在其中。

券商营业部“老总”

违规炒股达12年

本案的当事人江某涛,出生于1969年4月,早在2001年9月就取得了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的登记信息,其于2004年就在广发证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工作,直到2020年11月从公司离职,算得上是证券市场上的一名“老兵”。

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江某涛与广发证券先后签订及续订多份劳动合同。2007年3月28日,江某涛调任至广发证券珠海吉大路营业部(以下简称吉大路营业部)担任总经理。

2007年11月28日,吉大路营业部获准迁址并更名为广发证券珠海景山路营业部(以下简称景山路营业部),截至2019年3月6日,江某涛担任该营业部负责人。

江某涛执掌该营业部时间长达12年。而根据处罚决定书来看,从2007年12月21日到2019年3月6日期间,江某涛使用多个证券账户交易股票达2856只次,交易金额达到了惊人的11.8亿元。

操纵父亲、妻女、客户的多个证券账户

江某涛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是如何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违规买卖股票近12亿元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透露了其中的“秘密”。

原来,江某涛控制了包括父亲江某训、妻子夏某、女儿江某、客户朱某娅等人名下的多个证券账户。

比如,2007年12月21日,其父亲江某训在景山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资金账户,此时距离营业部迁址不到一个月。2017年2月16日,江某训又在该营业部开立了新的证券资金账户。

江某涛的妻子夏某,也在2007年12月21日这一天,将此前在吉大路营业部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整体转入景山路营业部。

此外,江某涛的女儿江某于2014年8月和2017年8月先后在景山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资金账户。

除了控制家人的账户之外,客户朱某娅的账户也为江某涛所掌控。

就这样,江某涛控制着上述“江某训”等证券账户组,进行了长时间的违规炒股。

违规买卖股票11.8亿元

无论是交易金额、还是交易笔数,江某涛的违规炒股情形都堪称惊人。

调查结果显示,从2007年12月21日至调查截止日即2019年3月6日,江某涛使用“江某训”等证券账户组交易股票2856只次,交易金额达11.8亿元。

而在调查截止日前,账户组股票已全部卖出,盈利1499.62万元。

“江某涛”的银行账户成为了“江某训”等证券账户组的主要资金来源和去向。在上述12年间,在抵销证券资金账户与三方存管银行账户部分资金互转、证券账户之间资金互转等情形下,“江某训”等证券账户组相对应的证券资金账户银证转入共计8337.56万元,其中有7695.04万元来源于“江某涛”银行账户;转出共计1.09亿元,有8614.24万元去向为“江某涛”银行账户。

在上述12年间,“江某训”等证券账户组大部分有记录的交易指令都是从景山路营业部现场发出。

在“江某训”等账户组发出的留痕的69766笔交易记录中,其中全部49455笔驻留委托的交易指令均由景山路营业部的无盘站电脑发出。

在14438笔网上委托中,有12870笔交易指令由景山路营业部的有盘站电脑发出。

在5873笔电话及手机委托中,有307笔交易指令使用江某涛、夏某、江某以及江某训夫妻共用的手机号码发出。

这些证据也都客观上佐证,“江某训”等证券账户组是由江某涛控制使用。

罚没2900万元

在听证过程及听证会后,江某涛请求不予行政处罚,提出的申辩意见包括认定“江某训”等证券账户组由江某涛控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过复核,证监会认为,认定“江某训”等证券账户组由江某涛控制使用的证据充分。一是“江某训”等证券账户组银证转账的主要资金来源和去向均为江某涛,二是发出交易指令的IP地址、MAC地址、硬盘序列号及手机号码存在高度重合。

此外,在江某涛2018年6月12日询问笔录以及其于2018年6月19日提交的情况说明中,江某涛承认2007年12月后江某涛全面接管了江某训当时的证券账户以及后续新开立的证券账户,2007年12月夏某的证券账户整体转移至景山路营业部后,江某涛开始使用夏某的证券账户,江某、朱某娅的证券账户自开户之后一直由江某涛使用。

同时,江某涛承认其使用景山路营业部的无盘工作站及有盘工作站完成发出交易指令,有时也使用本人、夏某、江某及周围朋友的手机发出交易指令。

江某涛还辩称,部分资金来自于他人委托江某训投资及部分资金用于冲业绩。但证监会认为,其并未提供充分的客观证据,因此认定“江某训”等证券账户组的主要资金来源和去向为“江某涛”银行账户并无不当。

最终,证监会对江某涛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江某涛违法所得1499.62万元,并处以1400万元罚款。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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