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记者 李智
近日,证监会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显示,当事人高鹏通过控制23个证券账户,以大量对倒、大量反向交易等行为来操纵福建金森股价,期间累计买入金额超13亿元,违法获利5509.42万元。对于上述行为,证监会重拳出击,当事人高鹏遭罚没共计1.1亿元。
当事人控制使用23个证券账户
依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高鹏操纵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金森)股票价格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经查明,高鹏实际控制“曾某兰”等23个证券账户,在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间,高鹏控制使用“曾某兰”万和证券账户、“江某狮”万和证券账户、“郑某玉”万和证券账户、“郑某丽”万和证券账户等2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高鹏控制使用账户组期间,账户组交易“福建金森”的资金与高鹏工商银行尾号2836的银行账户等密切关联,主要使用郑某余、林某华、张某杰等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划转,分别转入账户组进行交易。
郑某余、林某华、张某杰等账户出借人及相关优先级资金方等人指认高鹏控制使用上述账户组中的账户。此外,账户组存在频繁共用相同交易设备下单。综上,高鹏实际控制“曾某兰”等23个证券账户。
利用账户组操纵福建金森股价
期间累计买入金额超13亿元
具体来看,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高鹏控制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操纵“福建金森”股价,获利5509.42万元。
据了解,福建金森的股价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一度累计涨超140%,随后在6月快速下跌。在操纵期间,该股累计涨超37%。
经查明,高鹏控制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福建金森”。操纵期间内,涉案账户组期初无持股,期间累计买入“福建金森”6837.77万股,买入金额13.19亿元,累计卖出“福建金森”6698.36万股,卖出金额13.54亿元,截至2019年6月13日仍持股139.42万股。
操纵期间内共有162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在其中159个交易日交易了“福建金森”,占可交易总天数的98%,且单日交易量较大。操纵期间内,涉案账户组有98个交易日申买量占该股当日市场申买量排名第一,占所有交易日的60.5%,有75个交易日申卖量排名第一,占所有交易日的46.3%。
涉案账户组在连续交易期间的多个时段交易占比指标较高,其在48个时段内达到连续十个交易日平均成交占比超过20%。
通过三个阶段操纵股价:
建仓拉抬、拉高卖出、迅速出货
总体而言,高鹏在操纵期间内,涉案账户组存在连续多笔高于市场卖一价进行申买并大量成交,同时还存在大量对倒、大量反向交易等行为。
从交易行为、持仓变动、股价走势的情况看,高鹏控制涉案账户组的操纵行为,可分为建仓拉抬、拉高卖出、迅速出货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建仓拉抬阶段。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2月10日,涉案账户组迅速建仓买入,交易以净买入为主,由持股为0增加至持股988.42万股。期间,该股股价由11.49元拉抬至16.53元,涨幅43.86%。
第二阶段为拉高卖出阶段。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4月10日,涉案账户组买卖交替、伴随对倒行为,通过高价买入行为拉抬股价并反向交易出货。期间,该股股价由17.11元上涨至24.62元,涨幅43.89%;期间股价最高涨至25.26元,最大涨幅为47.63%。账户组总体持仓量缓慢下降,持股数量由988.42万股减少至613.31万股。
第三阶段为迅速出货阶段。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6月13日,账户组在本阶段初期4月19日单日集中净卖出268.58万股,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的25.51%。此后账户组交易量减少,并在最后四个交易日迅速卖出226.69万股。本阶段,涉案账户组以卖出委托为主,同时伴有部分买入行为,持股数量从613.31万股减少至139.41万股,该股股价由24.62元下跌至15.60元,跌幅36.64%。
据统计,在操纵期间内,在无任何利好公告的情况下,“福建金森”股价走势偏离大盘指数。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出借账户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高鹏交易“福建金森”的行为,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遭罚没共计1.1亿元
在听证过程中,高鹏及其代理人提出以下申辩意见:第一,涉案账户间MAC地址的重合率低,不能证明账户由高鹏控制;第二,郑某余名下的部分账户无法认定由高鹏控制;第三,账户组不存在持股优势和资金优势;第四,福建金森股价走势在涉案期间与大盘及相关指数偏离度较小。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第一,多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账户组由高鹏控制,并非仅靠MAC地址作为认定依据。此外,账户组大量采用了无线网卡下单交易的方式进行规避,除了告知书列示的主要使用的7个MAC地址外,还存在其他多个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关联多个账户的情形,MAC地址的重合程度也证明相关账户由同一人控制使用。
第二,郑某余相关账户有高鹏的自认、郑某余笔录指认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高鹏实际控制郑某余相关账户组。
第三,各项数据证明,涉案账户组在操纵期间具有持股优势、资金优势。操纵期间内,账户组最高持股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为4.19%,占除第一大股东外其余股份数量的14.2%,账户组在操纵期间具有持股优势。根据股票申报量排名情况,账户组在98个交易日申买量排名第一,在75个交易日申卖量排名第一,足以证明其具有资金优势。
第四,操纵期间内,“福建金森”股价走势与大盘严重背离,根据当事人列举的对比股票和指数可以看出,建仓拉抬期间,“福建金森”股价涨幅为43.86%,远高于当事人列举的“永艺股份”(17.40%)、木业家具涨幅(9.95%)、深证成指(2.42%)。拉高卖出期间,福建金森股价涨幅也远高于当事人列举的永艺股份、木业家具涨幅、深证成指。同样,迅速出货期间,“福建金森”的跌幅也远高于当事人列举的对比标的。综上,足以认定当事人的交易行为影响了“福建金森”的交易价格。
综上,证监会对高鹏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高鹏5509.42万元的违法所得,并处以5509.42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