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券商高管退休后索要巨额补充养老保险,什么情况?员工福利如何"新老划断"?来看法院判决

发布于2021-03-20 11:56:00

券商高管讨薪并不鲜见,但退休后讨要养老保险费的案例实在少之又少。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三名退休券商领导和老东家国都证券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原因是他们退休后都没有得到公司所承诺的商业补充养老保险,根据公司原有规定来计算,他们每人应该获得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在75万至300万不等。

起诉国都证券的三名老领导均于2018年1月之后退休,包括国都证券原总经理、中欧基金董事长常喆,国都证券党委副书记兼工会主席王烈华,国都证券下属子公司国都景瑞投资有限公司监事张峥。他们分别要求国都证券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为300万、204万以及75万。

事件的原委到底如何呢?

券商退休高管讨要养老保险

裁判文书显示,常喆于2001年12月28日入职国都证券,17年后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曾任国都证券总经理。

他在职期间,国都证券投保了团体补充养老保险。按照国都证券2013年3月份制定的《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保险费每年提取一次,按照国家规定不超过公司总部在职员工工资总额的5%,工资关系在公司总部、工作十年以上且从公司退休的总部员工均为参保人员。该养老保险的款项标准为董事长、总经理级人员月领取25000元,副总经理级人员月领取17000元,总助或总监级人员月领取14000元,部门正职级人员月领取10000元等。

以此计算,常喆退休后领取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约为300万元,也是他本人的诉讼金额。

但为何会产生纠纷呢?2020年5月7日,国都证券作出《关于暂停执行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说明》,内容公司曾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同意,自2018年1月1日起,原《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暂停执行。事实则是,在2017年之后,国都证券中断了保费缴纳,合计缴费金额2900万元。

因为常喆退休时间在2018年1月份之后,国都证券主张该笔款项并不能领取。但常喆认为公司应该支付这笔补充养老保险。王烈华、张峥的诉讼原因与常喆一致。

补充养老金是否可以新老划断?

一审中,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国都证券是否应向常喆支付补充养老金。换句话说,国都证券以2018年1月1日作为新老划断日是否合理呢?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用人单位具有自主经营管理权,国都证券为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属于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国都证券制订的《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中亦已明确,国都证券可根据当年经营情况及公共账户存量,决定保费的提取额。员工达到退休领取时,除参照系数等多种因素外,具体金额每年由公司结合领取人数、当年可分配总金额、人员职位变动等因素确定。因公司中断缴费或本团险终止的,在公共账户可用余额为0时,领取终止。

其次,事实上,目前国都证券在缴纳2900万元保费后,自2017年至今已中断缴纳保费,虽然中断缴费,公共账户可用余额目前还未为0,但公共账户内的存量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国都证券根据现实的状况对上述管理办法进行调整,暂停发放补充养老金,待新政策出台后,再行领取,属于国都证券的自主决定事项。

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常喆等人的诉讼请求,由于发放补充养老金的条件未成就,让常喆等人可待政策出台后,再行主张权利。

二审驳回券商高管诉讼请求

后来,常喆等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常喆补充提交国都证券章程,章程第二百条载明公司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及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事项时,应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应邀请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用以证明国都证券提交的“关于暂停执行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说明”不符合章程规定的法定流程,该说明不真实、不合法、不符合章程规定的形式要件,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国都证券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同时认为该份证据恰好说明《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未经过章程要求的民主程序,故其公司为了规范相关制度,才暂停了《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执行。

二审庭审中,常喆认可国都证券投保团体补充养老保险未从其工资中扣除相应费用。故二审认为国都证券主张案涉补充养老金具有福利性质,具有事实依据。

同时,国都证券投保的团体补充养老保险已于2017年中断缴费,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运行情况确有所变化;国都证券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暂停执行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做法并未违反上述规定。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待新政策出台后,常喆可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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