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监管机构约束债券承销“价格战”。
8月11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报价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建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费率报备机制,将对承销费率明显低于行业公允水平的进行执业质量督导检查,引导市场规范有序竞争。
交易商协会谈到,主承销商要健全承销费报价内部管理制度;按季度向交易商协会统一“事后”报备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费率情况。交易商协会将对各机构承销费率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对承销费率明显低于市场公允水平的,交易商协会将相应采取建议出具专项说明、开展现场检查等措施。
要求每季度报送报价情况
8月11日,交易商协会明确表示,市场上存在部分承销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低价恶性竞争的乱象,甚至低于成本展业,既扰乱市场秩序,也难以保证执业质量,让高技术含量、高价值的承销工作异化为获取市场份额的“通道业务”。
对此,为鼓励和保护公平、正当竞争,为进一步维护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良好运行生态,交易商协会对承销报价问题作出多项规范。
第一,主承销商应根据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发行规范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建立、健全承销费报价内部管理制度。
交易商协会指出,内部管理制度应综合评估项目成本、合理确定报价,保证足够的人员和费用投入,确保相关业务高质量开展。
第二,主承销商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就该季度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报价情况报送交易商协会。
据了解,季度承销报价情况应包括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按起息日计算)发行人、发行品种、发行金额、承销金额、承销费金额、承销费率(年化)、承销费收取方式等信息,并就相关项目是否严格执行承销发行规范、《自律公约》和报价内部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主承销商应于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就该年度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报价情况报送交易商协会。
年度承销报价情况应包括季度承销报价信息,并就本机构全年执行承销发行规范、《自律公约》和报价内部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说明。每年第四季度承销报价情况可随年度情况一并报送。
交易商协会谈到,主承销商在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承揽、承做、发行等各阶段,不得出现违反公平竞争、低价恶性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其还明确指出,主承销商承销报价明显低于市场公允水平的,交易商协会将相应采取建议主承销商出具专项说明、开展现场检查等措施,督导主承销商加强执业质量管理。
若主承销商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发行相关要求以及本通知规定的,交易商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自律措施。
据了解,为保障工作衔接,主承销商应于9月10日前,参照季度情况要求报送2021年上半年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报价情况。
监管机构持续引导市场规范竞争
去年爆出低价竞争以来,交易商协会持续加大对债券承销报价的约束。
2020年4月27日,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公开选聘发行中期票据主承销商,最终中信证券和兴业银行中标,但承销费率仅0.03‰,即十万分之三。不久交易商协会发布自律处分信息,称兴业银行与中信证券的中标承销费率远低于市场正常水平,预估承销费收入远低于其业务开展平均成本。交易商协会对两家承销商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同年4月30日,交易商协会公告称有90家机构签署《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律公约》。据了解,国家开发银行牵头,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德意志银行、中金公司、申万宏源证券、华润信托等共10家承销机构代表参加公约起草组。
《自律公约》主要从强调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培育诚信文化、提倡主动自律等几方面着眼,缔约机构有以下“十一个不”,其中就有“不以低于成本的承销费率报价,参与债务融资工具项目竞标或承揽。”
除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外,其他监管机构也在强调债券市场的秩序维护。今年4月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台《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明确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公司债券承销报价的内部约束制度,如果报价在内部约束线以下的,承销机构应当履行内部特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