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亿银行又有贪腐!部门老总非法套取700多万,还给领导送了6万现金

发布于2021-04-07 16:12:00

恒丰银行又现贪腐案!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这次的当事人还是名校博士毕业,除了贪污和索贿外,为了感谢“关照”,他还向时任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副行长行贿现金6万元。

被告人系名校博士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本案当事人彭某云,男,1976年5月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原任恒丰银行青岛分行金融创新部总经理。

值得一提的是,彭某云具有博士研究生文化,是国内某知名大学博士。在一篇2016年3月发布的某大学广东博士论坛之惠州“西湖论道”的文章里介绍称,彭某云专攻科技金融建设,重点分析和介绍了“互联网+金融”。他所供职的恒丰银行青岛分行,立足于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加速改革发展和业务创新,加快金融云平台和大数据平台建设,探索布局平台金融、龙头金融、家庭金融、O2O金融四大金融创新模式,致力于做金融综合解决方案的提供商。

上述文章显示,彭某云分享了自己的投资理念:一是市场标的都是符号,没有价值,不主张零和博弈;二是行业重要的是情绪的推动。“有水的市场就去冲浪,但别被水淹死了。”

索贿偿还购物卡花销

现金行贿分行副行长

裁判文书显示,在恒丰银行青岛分行金融创新部总经理任上,彭某云犯下“多宗罪”。

经法院查明,2016年2月,彭某云为感谢时任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的李某将其安排至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工作,并将该行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交由其负责,在厦门一酒店将6万元现金送给李某。

而除了行贿,彭某云还有索贿行为,钱款竟用来偿还购物卡花销。

2017年1月,彭某云利用担任恒丰银行青岛分行金融创新部总经理职务便利,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某、总经理李某2索要其公司分润费7.22万元,用于抵扣其赊欠某购物卡余款,商某安排李某2办理。

2017年3月,李某2将该7.22万元分润费做账抵扣彭某云赊欠某购物卡余款。

编造虚假咨询合同

非法套取费用710多万

而短短数月内,彭某云的贪污金额则高达上百万。

裁判文书显示,2016年2月至6月,被告人彭某云利用担任恒丰银行青岛分行金融创新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安排部门工作人员,编造虚假咨询合同,通过五公司开具发票,套取恒丰银行青岛分行费用共计710.68万元。

其中,2016年上半年彭某云应配置业绩奖169.52万元;彭某云通过报销费用的途径获得的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应缴而未给彭某云缴纳的社保、公积金合计17.96万元;因金融创新部上半年费用透支,为防止出现财务风险,在计财部要求下交回280万元,并补交了70万元风险抵押金;金融创新部员工倪某、曹某分别从彭某云处报销领取费用1.9万元、6万元,合计7.9万元;与机构金融部共同营销花费53.915万元。将其中剩余的111.39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6年9月,被告人彭某云利用职务便利,将套取公款中的280万元以个人定期存单形式交由恒丰银行青岛分行计划财务部保管。2017年11月,彭某云将该280万元提现上交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并非法占有期间产生的利息31941.78元。

一审获刑6年

2019年5月,因涉嫌犯行贿罪,彭某云被留置。同年8月,他被正式逮捕。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侵吞、骗取方式非法占有单位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彭某云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该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自愿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定,彭某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彭某云贪污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1145813.25元,依法发还被害单位恒丰银行青岛分行;违法所得人民币72177.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彭某云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辩称只贪污40万

彭某云的上诉理由主要是:

1.上诉人使用和提取营销费用符合银行内部规定,不构成贪污罪。

2.一审判决认定贪污罪数额过高,应当扣除部门办公等合理费用,认定贪污数额为40万元左右。

3.一审判决未体现认罪认罚、坦白、自愿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量刑情节,其犯贪污罪的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查明,关于上诉人彭某云所提“其使用和提取营销费用符合银行内部规定,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彭某云在担任恒丰银行青岛分行金融创新部总经理期间,利用其职权虚构咨询合同套取恒丰银行青岛分行的资金,并将套取的资金供其个人使用,上述事实有彭某云的供述予以证实,并与证言相互印证,还有在案的咨询服务合同、报销凭证、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而关于上诉人彭某云所提“一审判决认定贪污罪数额过高,应当扣除部门办公等合理费用”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根据银行交易流水、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提供的情况说明、考核配置情况、营销费用报销凭证及证人倪某、曹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彭某云自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套取的资金714万余元,扣除其业绩奖金、社保和公积金、办公和营销费用后,案发前其又退回350万元,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其贪污1145813.25元,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恒丰银行近年来连现贪腐大案

恒丰银行是首批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之一。其前身是1987年成立的山东省烟台市住房储蓄银行。而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成立于2004年5月。

财务数据显示,资产规模方面,截至2020年6月末,恒丰银行的资产总额为10287.68亿元。和2019末相比,扩张104.92亿元。营收方面,2020年上半年,恒丰银行实现营业收入101.48亿元,净利润26.3亿元。

近年来,该行先后出大事。

2020年11月6日,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蔡国华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蔡国华被控犯有五宗罪,涉嫌滥用职权造成恒丰银行经济损失8.9亿余元、涉嫌贪污1022万余元、涉嫌挪用公款48亿元用于个人经营、涉嫌受贿11.8亿余元(10.7亿余元系未遂)、涉嫌违法发放贷款35亿元。

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显示,对蔡国华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依法返还、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蔡国华的个人财产依法予以没收。

蔡国华不是恒丰银行“倒下”的唯一一任董事长,在此前的2019年12月,恒丰银行原董事长姜喜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法院经审理查明,姜喜运主要有以下犯罪事实:转匿银行股份价值7.54亿元,贪污受贿超6000万,违规出具金融票证37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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