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届3·15投资者维权网上咨询活动问答精选

发布于2023-03-29 14:15:00

编者按:2023年3月15日,深交所联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共同举办第二十一届“3·15投资者维权网上咨询”活动,吸引了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共收到投资者提问308条,咨询内容涉及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及交易、上市公司监管、基金、期权、账户管理等相关业务和规则,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维权方式等内容。深交所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工作人员认真解答,在线答复率100%。现精选部分问答,以飨读者。

1.问:在深交所办理股份协议转让业务一定要去现场提交资料吗?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1年修订)》规定,股份协议转让双方可通过电子系统、现场或者邮寄方式向深交所提交完备的办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有权机关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等,办理材料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深交所相关办理指南要求。通过电子系统办理的,转让双方应保证所提交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完全一致。

2.问:个人投资者可否参与主板注册制新股网下询价?

答:可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法人和组织、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主板网下询价,但个人投资者注册网下投资者应当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相关规定。

3.问:注册制下首发新股是否可以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3.2条规定,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以作为标的证券。

4.问:投资者当日买入或申购的债券ETF份额,当日可否申报作为质押券?

答:根据深交所《关于部分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开展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2〕1007号)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当日买入的债券ETF份额,当日可以申报作为质押券。

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单市场债券ETF份额,当日可以申报作为质押券;投资者当日申购的跨市场债券ETF份额,交收完成后可以申报作为质押券。

5.问:个人名下有多个证券账户都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股票,该如何进行网络投票?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规定,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问:投资者可以就上市公司哪些虚假陈述违规事项要求索赔?

答:根据司法解释,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其中“不正当披露”是指,虽然行为违法违规,但由于一般不具备重大性,难以证明与投资者损失的因果关系等,实践中因不正当披露投资者索赔成功的案例较少。所以,目前因虚假陈述行为索赔的主要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三种。虚假记载简单来说就是虚构事实;误导性陈述就是在信息披露时作出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在信息披露时没有将应披露的事项完全或部分予以披露。

在实践中,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索赔,最常见的原因就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对于其他虚假陈述违规事项,比如隐瞒重大担保事项、重大诉讼,未依法披露关联交易、关联关系,隐瞒股权质押事项,不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大股东减持套现信息,发布忽悠式重组消息等,投资者也有权起诉索赔。

7.问:主板上市公司披露了利润分配方案,有关方案实施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5.3.8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

8.问: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哪些情形时需要发布业绩预告?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6.2.2条、第6.2.3条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9.问:主板股票异常交易行为包括哪些类型?

答:投资者的主板股票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以下类型:

(1)虚假申报;

(2)拉抬打压股价;

(3)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

(4)自买自卖或者互为对手方交易;

(5)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深交所业务规则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10.问:深市债券匹配成交出现哪些情形时,深交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措施?

答:根据深交所于2022年5月12日发布的《关于对债券匹配成交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和政府支持债券匹配成交出现下列情形的,深交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措施:

(一)盘中成交价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1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二)盘中成交价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20%的,临时停牌至15:27。

其他债券(不含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匹配成交出现下列情形的,深交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措施:

(一)盘中成交价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2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二)盘中成交价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30%的,临时停牌至15:27。

11.问:深交所官网-市场数据-行情信息栏目中公布的“深证成指”的“成交金额”是否包含深股通的成交金额?

答:包含。

12.问:能否介绍一下深交所去年新上市的几个ETF期权品种?

答:去年深交所新上市了3个ETF期权品种,分别是创业板ETF期权、深证100ETF期权和中证500ETF期权。其中:

创业板ETF期权是创业板首只场内标准化衍生品,也是首个面向创新成长类股票的风险管理工具。标的为创业板ETF,代码为159915,标的跟踪创业板指数,覆盖创新成长股票板块。

深证100ETF期权是境内首只基于深证100指数的场内衍生品,也是首只面向创新蓝筹股票的期权品种。标的为深证100ETF,代码为159901,标的跟踪深证100指数,覆盖创新蓝筹股票板块。

中证500ETF期权是首个基于中证500指数的场内期权产品,也是管理中小市值股票风险的有效工具。标的为中证500ETF,代码为159922,标的跟踪中证500指数,覆盖中小市值股票板块。

13.问:股票可以赠与他人吗?

答:可以赠予在民政部门登记并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

14.问:中国结算如何公布标准券折算率?

答:中国结算通过以下途径公布折算率:(1)中国结算官网每日日终公布折算率文件,T+2日适用,投资者可登陆中国结算官网查看;(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通过D-COM向结算参与人发布的结算系统文件中,广播类信息库(SJSGB.dbf)中广播类别为“ZS”的数据为折算率数据,结算参与人可通过该文件查看。

15.问: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财税〔2012〕85号文、财税〔2015〕101号文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票时,计算持股期限采用先进先出的原则,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16.问:证券公司如何开通深交所场内自营、经纪和托管结算业务?

答:证券公司获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可申请参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结算业务,开立自营结算账户和客户结算账户;获得证监会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申请参与托管结算业务,开立托管结算账户。

证券公司可选择开立非担保交收账户。

开展自营业务或承销业务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为其开立自营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和自营结算保证金账。仅开展经纪业务、托管业务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除为其开立客户、托管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托管结算保证金账户外,还为其开立自营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和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

开立上述结算账户的证券公司需按账户分别缴纳初始结算保证金20万元。

证券公司需将相应资金汇入对应的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初始结算保证金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从对应的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划转扣取。

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无需缴纳结算保证金。

(业务依据详见:中国结算官网首页-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深圳市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第一篇1.1.2.1 深交所债券交易结算业务)

(免责声明:本栏目问答仅为投资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栏目问答所涉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栏目问答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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