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发债挪用12亿买理财 募资挪用为何屡禁不止?

证监局 发行人 券商 募集资金 风险事件 发布于2019-05-28 18:56:00

  因对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发行人挪用12.2亿元用于购买理财和偿还购买理财的民间借贷,国海证券被江苏证监局出具了监管警示函。

  事实上,最近两年,因债券受托管理存在问题受罚的案例屡见不鲜,2018年以来,已有东莞、国君、国金、东海、中山等多家券商曾因此收到罚单。

  然而,由于目前国内的受托管理人制度仍有待完善,主承销商担任受托管理人的行业现状预计短期内难有改变。随着债券违约常态化趋势的发展,未来债券受托管理或将出现更多风险。

  发行人挪用12亿买理财和偿还民间借贷

  根据公告,江苏证监局此前对国海证券在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16锡洲01”“16锡洲02”“17锡洲01”公司债券中的执业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查发现,国海证券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其募集资金中有12.2亿元存在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形,其中有5.95亿元用于购买理财、6.25亿元用于偿还购买理财的民间借贷。

  而在国海证券出具的2016年、2017年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均披露发行人募集资金已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借款。

  江苏证监局认为,国海证券未能持续监督并定期检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未能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故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要求公司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债券受托管理问题仍突出

  去年,因东莞证券在担任“15龙里债”、“15华容债”、“16南县债”等债券受托管理人期间,未勤勉尽责,未能及时发现发行人挪、转借募集资金等原因,分别于9月和12月被贵州证监局和湖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而在2018年8月,国泰君安和国金证券也双双因未能有效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被监管关注,分别收到了甘肃证监局和贵州证监局的警示函。

  事实上,最近两年,因债券受托管理存在问题受罚的案例屡见不鲜,2018年以来,已有东莞、国君、国金、东海、中山等多家券商曾因此收到罚单。

  此前在3月22日,证监会公告称,36家证监局及相关单位已完成对63家证券公司的2018年公司债业务专项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虽然券商过去常见的制度不健全、承销业务不规范等问题大幅减少,但在尽职调查、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方面问题依然突出。

  针对发现的问题,相关证监局已对5家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行政监管措施;同期,发行人所属证监局对证券公司开展延伸检查,已对12家机构和4名责任人采取了16项行政监管措施。

  受托管理人制度亟待完善

  “事情的关键在于,券商作为乙方很难对甲方发行人履行监督职责。”一位前券商债券业务人士告诉记者,以监督募资使用方向为例,募集资金都是放在募集专户里,按理说券商只要想查,很容易就能发现发行人的募资使用是否合规。

  众所周知,目前公司债的受托管理人多由主承销商担任。然而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的利益关系更为密切,而与债券持有人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并不适合担任受托管理人。

  另一方面,近年来市场上公司债发行量不断累积,债券违约也正趋于常态化,在此背景下,券商很难持续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应对和处置相关风险事件。尤其相比于银行,券商在财务核查和资金管控方面并不占据优势,甚至陷入“受托管理人权责不对等”的尴尬境地。

  有分析人士还指出,虽然目前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发行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但是债券市场上发行人的信息披露频率普遍较低,而且在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方面,发行人选择不披露或在实际发生后才披露的现象屡见不鲜。此外,现有的法规制度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的惩罚力度较弱,实质性约束不强,客观上纵容了发行人、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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