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西安市创新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按照“省市共建、市级实施”的原则,设立西安市创新投资基金(简称创投基金或基金)。根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该通知于2022年1月9日印发,主要目的为进一步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市创新领域的投资力度。
西安市创新投资基金(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注册为准)由省市共同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市级政府投资基金。首期规模100亿元,其中西安市统筹安排80亿元,争取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出资支持20亿元,西安市统筹出资来源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及市属重点国有企业、有关开发区等其他方面出资。各方出资按照“4∶3∶3”的比例分三期实缴,于2023年底前全部到位。
根据官方文件,该基金由各出资方确定的出资人代表担任有限合伙人(LP),其中西安市财政局的出资人代表为市级国有金融资本运营管理平台——西安财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财金),其全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GP)。
创投基金按照“投早、投小、投科技、投创新”的有关要求进行投资运作,围绕电子信息、人工智能、光电芯片、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方向进行业务布局,通过投资子基金、直接投资方式投向培育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核心技术国产化替代等领域,助力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推动“两链融合”,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
创投基金充分吸收近几年国内先进地区政府引导基金市场化改革实践经验,在多个方面进行了创新:一是坚持“省市共建、市级实施”原则,形成多元化出资结构,建立省市联动机制;二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部门不进行项目投资运作环节的审批和政策性审查;三是坚持坚持“投早、投小、投科技”和“两链融合”定位,对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子基金提高出资比例并建立让利机制;四是坚持“保护创新、鼓励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
西安财金公司表示,将切实履行创投基金出资人和管理人职责,按照“FOFs母基金+直投基金+创投生态”的运营模式,依托国内知名机构、本地优秀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子基金项目储备工作,“聚焦好机构、投出好项目、营造好环境”,确保基金的政策效果和社会效益,助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证券时报记者查阅官网得知,除了创新基金,西安财金公司下面还有2只股权直投基金,科创天使基金和龙门成长基金。
科创天使基金是西安财金公司发起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政策导向型基金。基金计划首期规模5亿元,与市创新投资基金未来参股合作的子基金采取联合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围绕电子信息、先进制造、人工智能、光电芯片、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行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核心技术国产化替代等领域科创企业,助力西安市科技产业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
龙门成长基金是西安财金公司发起设立、响应市政府支持企业上市计划的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基金计划首期规模10亿元,主要投向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内具有成长潜力与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类成长型企业,为西安市培育储备一批优质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加快推动西安市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和并购重组“鱼跃龙门”腾飞发展,促进西安市经济转型升级。
以下为原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西安市创新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创新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7日
西安市创新投资基金设立方案
为进一步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落实省、市关于加快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有关要求,推动我市“两链”深度融合,撬动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市创新领域的投资力度,根据《预算法》、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省市共建、市级实施”的原则,设立西安市创新投资基金(简称创投基金或基金)。
一、基金概况
(一)基金名称
西安市创新投资基金(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注册为准)。
(二)基金性质
由省市共同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市级政府投资基金。
(三)基本原则
创投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鼓励创新的原则,进行资金管理、投资运作。
(四)基金规模与出资安排
创投基金首期规模100亿元,其中西安市统筹安排80亿元,争取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出资支持20亿元。西安市统筹出资来源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及市属重点国有企业、有关开发区等其他方出资。各方出资按照“4∶3∶3”的比例分三期实缴,于2023年底前全部到位。基金设立后,可继续争取中央及省、市各级主体参与出资合作。
(五)基金组织形式
创投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由各出资方确定的出资人代表担任有限合伙人(LP),其中西安市财政局的出资人代表为市级国有金融资本运营管理平台——西安财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财金),其全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GP)。
(六)基金投资方向
创投基金投向应符合国家、陕西省和西安市的产业政策导向、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战略,以推进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为重点,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创新成果与产业发展密切对接。基金围绕重点产业链方向进行布局,主要投向包括电子信息、人工智能、光电芯片、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行业方向,重点投向培育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核心技术国产化替代等领域,并积极与行业知名基金管理机构合作设立市场化子基金。同时,争取中央和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联动支持秦创原以及区县、开发区(含西咸新区)发起设立区域子基金,支持我市产业链协同、创新创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七)基金投资方式和投资比例
创投基金通过投资子基金、直接投资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其中:
对单个子基金的投资额不超过创投基金总规模的20%,原则上不超过被投子基金总规模的30%;对投资标的为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子基金可适当提高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子基金总规模的40%;对参与创投基金出资的各出资方发起设立的子基金,投资比例可按照有关合伙协议约定执行。
直接投资的比例不超过创投基金总规模的20%。直接投资项目的出资额不超过单个被投企业资本规模的30%,且原则上不为第一大股东。
(八)基金存续期
根据政府投资基金相关管理规定并结合我市经济产业发展规划,创投基金存续期为长期,投资子基金存续期按照行业惯例确定。
二、基金管理架构
创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模式,由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独立运作和自主决策。政府部门不进行项目投资运作环节的审批和政策性审查,不干预基金市场化经营,不参与基金投资决策,不指定具体投资项目。
按照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关制度规定,财政部门作为政府投资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创投基金基础管理制度制定、出资预算编制以及绩效考核评价等工作。
三、基金投资运作
(一)基金运作流程
基金运作应严格遵循以下程序:项目征集、尽职调查、专家评审、投资实施、投后管理、基金退出。
1.项目征集:由基金管理机构按照项目申报指南,面向市场公开征集;
2.尽职调查: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制定尽职调查方案和计划,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财务、法律等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方案;
3.专家评审:邀请行业专家、投资专家等组成专家评审会,对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4.投资实施: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基金投资方案,按照投资方案开展投资谈判、协议签署、基金出资等工作;
5.投后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健全的投后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跟进投资子基金(项目)情况并定期向出资人报告;
6.基金退出:被投子基金存续期满或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时,按照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采用股份(份额)回购、股份(份额)转让、清算等方式退出。对于直接投资的项目,采用股东回购、股权转让、IPO等方式退出。
(二)基金投资限制
创投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质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三)收益分配及让利机制
创投基金与其他出资人收益共享、风险共担,以出资额为限对各子基金(项目)承担有限责任。当各子基金和直投项目实现退出时,应将创投基金出资及收益全部收回,统筹用于创投基金滚动发展。创投基金可以投资收益为限,对子基金社会资本出资方及管理人给予一定让利。
(四)基金托管
为保证创投基金安全合规运行,由西安财金选择有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基金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并按季度出具资金托管报告。
(五)基金管理费
创投基金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投资金额的1%,由市财政局根据基金管理运作情况确定基金管理费计提标准。子基金的管理费按照行业惯例确定。
四、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制度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监管要求做好风险管控工作,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五、基金的监督和绩效管理
创投基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和财务管理制度,日常管理运行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对创投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的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
六、基金的容错纠错机制
创投基金坚持保护创新、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和容错纠错机制,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对未谋取私利且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或造成损失的,督促相关人员及时整改和纠错纠偏,不对基金管理人员个人作负面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