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证监局发布的一则处罚信息显示,李景海从其时任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下称海淀国投)董事长好友处获知内幕信息,随后利用其本人和妻子的证券账户豪掷2367万元买入股票,并累计获利473.94万元。最终,监管出手,李景海被没一罚三,累计被罚没1895.75万元。
事涉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
事情还得从一场收购说起。
2019年10月8日,海淀国投时任总经理刘某1、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海淀科技)时任总经理刘某2、翠微股份时任董事长匡某兴、海科融通时任总经理孟某新等人召开会议初步讨论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方案。
一切进展顺利。
2019年11月7日,上述四家公司等的相关人员进一步商定交易方案,讨论重要问题与解决方案,商讨申请停牌事项等,并在次日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重要问题。同日,翠微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科融通现有股东所持股权。
北京证监局指出,翠微股份拟收购海科融通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9年10月8日形成,公开于2019年11月8日。
董事长好友豪掷逾2000万买入股票
此案的关键人林某为海淀国投时任董事长。海淀国投时任总经理刘某1参加2019年10月8日召开的会议并于10月9日向海淀国投时任董事长林某汇报会议情况。此后,林某参加了2019年11月1日和11月7日召开的会议。林某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9年10月9日知悉本案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景海与林某存在四次通话联络,2019年10月17日两人通话两次。10月29日两人通话一次。10月31日两人通话一次。
2019年10月29日,李景海第一次出手买入“翠微股份”29.22万股,成交金额193.33万元,买入资金来源于卖出其他股票所得资金。2020年1月21日,其全部卖出“翠微股份”,盈利27.28万元。
李景海还利用妻子的账户买入,且买入金额巨大。在2019年10月17日李景海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通话联络次日,在李景海的安排下,巨额资金转入其妻“冯某”证券账户,并于当日开始集中买入“翠微股份”,交易金额和交易量明显放大。
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4日,其妻证券账户累计买入“翠微股份”334.09万股,成交金额2173.87万元。2019年11月22日,翠微股份复牌后,该账户陆续卖出“翠微股份”,盈利446.65万元。
从盘面上来看,2019年11月22日,翠微股份复牌后,公司股价一字涨停,报收7.67元/股。而在李景海利用妻子账户买入至卖出期间,26个工作日内,翠微股份股价涨幅高达31.34%。
没一罚三
累计被罚没1895.75万元
北京证监局指出,李景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通话联络,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在申辩材料及听证中提出,案涉收购项目在2019年10月8日仅处于初步接触阶段,内幕信息在当时并未形成。其与林某的四次通话内容完全不涉及内幕信息,其在当时并未获知内幕信息。此外,其表示,翠微股份基本面较好、净资产较高但股价较低,当事人一直看好翠微股份,其交易行为具有正当、合理的理由,符合通常的交易习惯,不存在异常特征,且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并不吻合。与此同时,其提出,本案稽查卷宗仅保留了当事人第一次询问的笔录,调查程序具有瑕疵。综上,李景海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北京证监局认为,2019年10月8日是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或者决策的初始时间,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通话内容不涉及内幕信息,且不足以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亦不构成相关交易的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不仅如此,当事人的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具有明显异常性。
针对李景海提出的调查程序瑕疵问题,北京证监局指出,本案调查人员依法向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履行了相关调查程序,不存在瑕疵。
综上,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李景海违法所得473.94万元,并处以1421.91万元罚款,累计罚没1895.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