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1.3亿!主播行为规范来了,这些变化要注意

发布于2022-06-22 21:14:00

有机构统计,中国主播账号总数已经突破了1.3亿个。这相当于每10个中国人里,就有一个曾经做过主播。但是这些主播素质良莠不齐,传播低俗内容、散布虚假信息、诱导非理性消费等问题时有发生。

如今,这过亿人的从业行为规范,迎来了官方的统一监管。6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通知,从主播的服饰、妆容、语言、行为、肢体动作及画面展示等方面划定了底线和红线。

虚拟主播也纳入监管

《行为规范》对网络主播的定义,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表演、视听节目服务的主播人员,包括在网络平台直播、与用户进行实时交流互动、以上传音视频节目形式发声出镜等人员”。此外,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也被列入了监管范围。

很明显,接下来有关部门将从严对主播行为进行监管。为确保有效落实,《行为规范》对行业主管部门、平台和经纪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分别做出了规定,明确了各方职责,促进形成合力。

接下来,平台和经纪机构规范网络主播情况及网络主播规范从业情况,将纳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许可管理、日常管理、安全检查、节目上线管理考察范围。

《行为规范》明确,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要严格落实对网络主播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网络主播入驻、培训、日常管理、业务评分档案和“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

根据《行为规范》的要求,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将被封禁账号,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并且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构成犯罪的网络主播,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平台不得对违法失德艺人提供公开进行文艺表演、发声出镜机会,防止转移阵地复出。

有关行业协会对违法违规、失德失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主播要定期公布,引导各平台联合抵制、严肃惩戒。

同时,对向上向善、模范遵守行为规范的网络主播,鼓励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对其进行正向激励。

财经金融主播要执业上岗

《行为规范》对网络主播提出了严格要求,具体包括: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范,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遵守网络实名制注册账号有关规定,实名注册并规范使用账号名称;

3、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反映时代新气象、讴歌人民新创造;坚持健康的格调品味,自觉摒弃低俗庸俗媚俗,抵制破坏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的不良行为;

5、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合理消费;

6、保持良好声屏形象,表演、服饰、妆容、语言、行为、肢体动作及画面展示等要符合大众审美情趣和欣赏习惯;

7、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8、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9、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10、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11、学习掌握从事主播工作所必需的知识技能,从事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等需要较高专业水平直播的网络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

此外,针对目前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行为规范》还列出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和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的行为,为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划定了底线和红线。

不能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

《行为规范》针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进行了多处强化,积极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更加健康的网络环境。

具体内容包括:

1、不得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暴力血腥、高危动作和其他易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表现吸烟、酗酒等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内容;

2、不得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进行非广告类的商业宣传、表演或作为噱头获取商业或不正当利益,指引错误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的内容;

3、不得通过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宣传“刷礼物抽奖”等手段,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打赏”,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或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

带货数据不得造假

针对公众反映强烈的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据造假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行为规范》第十四条对网络主播直播带货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

1、不得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2、不得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通过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使用绝对化用语,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直播销售专营、专卖物品等;

3、不得通过“弹幕”、直播间名称、公告、语音等传播虚假、骚扰广告。

对于此前社会关注的个别网络主播偷逃税现象,《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明确要求网络主播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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