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有关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提高政治站位,压实管理责任,完善工作机制,严肃纪律要求,不折不扣抓好《规定》贯彻落实。
根据《规定》,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厅局级及相当职务层次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禁业要求,除了传统的投资开办企业禁业要求、担任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等高级职务禁业要求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及从业首次被列入禁业要求之中。
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举措。《规定》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总结实践经验,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的适用对象和情形、工作措施、纪律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从源头上防范廉政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家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明确,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厅局级及相当职务层次以上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情形,主要是投资开办企业、担任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等高级职务、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及从业、从事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等行为。《规定》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领导干部职务层次越高要求越严,综合部门严于其他部门。
《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每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应当如实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年度集中报告后新产生的经商办企业情况要及时报告。对领导干部报告情况要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发现有关经商办企业违反禁业规定的,责令领导干部作出说明,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退出现职、接受职务调整,并视情况给予领导干部相应处理处分。其中,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领导干部,结合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四必”进行查核,不符合拟任岗位禁业规定的,应退出经商办企业,不同意退出的不予任用。
《规定》要求,对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禁业规定经商办企业和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虚假退出,以及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谋取私利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广义的私募基金主要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其他类私募基金。
其中,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同时伴随着高风险。同样由于对象是少数投资者,信息披露比较宽松。
中基协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存续规模分别为6.13万亿元和12.79万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规模同比大增62.60%,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规模同比增长15.64%。
截至2022年3月底,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存续规模为13.24万亿元,同比增长13.16%。其中,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计31382只,规模为10.81万亿元;创业投资基金共计15731只,规模为2.43万亿元。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猛,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违规乱象,比如,基金产品未在指定监管部门备案等乱象在私募行业屡见不鲜,早在2017年监管部门就已经提醒投资者要警惕未备案的风险。监管层曾先后发布私募基金备案通知和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规定,剑指私募基金行业当前存在的各类乱象,扶优限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有业内人士认为,对于掌握了更多前沿政策和认知的人来说,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竞争格局,国家希望通过机制进行控制,而不是被某些特殊利益群体使用,通过机制约束来尽量避免人性的贪婪而犯罪,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从源头上防范廉政风险,意义重大。
由于私募基金行业的信息并不是监管部门可以随时掌握的,所以私募监管的难度一直很大。
有业内人士指出,私募基金行业是一个需要高度自律的行业,与公募基金相比,其风险外溢性较弱。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将合规作为头等大事,保障投资人资产和维护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曾表示,行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真私募与伪私募并存,优秀管理人与“伪”管理人并存,接受登记管理和市场无序生长并存等乱象,损害了行业形象声誉,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与行业高质量发展是背道而驰的。他认为,私募股权基金必须回归私募定位和支持创业创新的根本方向,坚持私募姓私,严格规范募投管退全链条各环节运作。从证监会的角度,将坚持分类施策、扶优限劣,支持真私募,打击乱私募,坚决出清伪私募,推动形成良好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