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量巨大!最高法解答消费者权益热点问题

发布于2022-03-16 07:22:00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医疗美容消费、大学生贷款订立摄影合同、婚礼影像资料丢失、预付费消费退款、住房消费、网络消费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和解释、网店客服行为后果、二手商品转让、经营者承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

其中,如近年来普遍发生的消费者办卡后遭遇店家闭店怎么办,商品房交房后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是否需要负责,线上交易能否不提示说明条款内容,电商平台二手交易假货多、商家虚假承诺等困扰消费者的热门问题,最高法也在本次相关案例中有所说明。

最高法指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店家闭店后不再退款预付卡未用金额?法院:该还!

预付卡消费在服务领域,特别是在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洗车、洗衣、健身等服务中广泛存在,而预付卡消费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况:办卡过程中因经营者存在宣传诱导、预付卡合同中存在“消费者办卡后不补、不退、不得转让,逾期作废概不退款”等约定、办卡后扣款不明及服务下降,导致消费者在预付卡消费中与商家存在争议。

更有甚者,部分经营者以装修、维护、停业整顿为名,携款跑路,或在重新整修后,改换门面,终止服务,造成预付卡消费者的消费困境。

最高法指出,在确认经营者无法继续提供约定服务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当将预付款中尚未消费的部分予以返还,并结合该销售公司为一人公司的性质及股东收取预付款情况,依法认定股东应当作为责任主体,对销售公司所负有返还剩余预付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购房后无法正常用电,开发商无责?法院:开发商需赔偿损失

住有所居、安居宜居,是万千家庭的共同心愿。商品房房款动辄几百万,普通家庭要举一家几代人的力量才能负担。商品房质量直接关系群众的居住体验,而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对其交付的房屋应当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据案情介绍,张某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一套,入住后发现房屋负一层所有电源插座无法使用,只要一经合闸,全单元总闸跳闸。张某多次联系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未果。为此,张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电路修缮费用。开发商辩称,房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不认可案涉工程质量有问题,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对此,法院认为,出现质量问题的电路系统虽然不属于房屋主体结构,但仍然是房屋整体的组成部分。尽管房屋整体通过竣工验收,但不影响开发商对经鉴定确定存在的问题承担修复责任,开发商始终未予修复,应当赔偿张某的修复损失。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按照恢复原状修复方案赔偿张某修缮费用并承担本案鉴定费用。

线上交易不用对消费者说明条款?法院:格式条款提供者有提示说明义务

在数字经济、互联网产业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线上交易中企业基本都采用格式条款的方式与消费者建立契约关系。但是,在格式条款发挥其便捷、高效、积极作用的同时,因其本身具有的单方提供、内容固定的特质所带来的问题和风险,也不容忽视。法律明确赋予了格式条款提供者进行提示说明的义务。

在相关案件中,邬某通过A公司经营的旅游App预定境外客房,支付方式为“到店支付”,订单下单后即被从银行卡中扣除房款,后原告未入住。原告认为应当到店后付款,A公司先行违约,要求取消订单。A公司认为其已经在服务条款中就“到店支付”补充说明“部分酒店住宿可能会对您的银行卡预先收取全额预订费用”,不构成违约,拒绝退款。邬某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预扣的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到店支付”的通常理解应为用户到酒店办理住宿时才会支付款项,未入住之前不需要支付。即使该条款后补充说明部分酒店会“预先收取全额预订费用”,但对这种例外情形应当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如果只在内容复杂繁多的条款中规定,不足以起到提示的作用,A公司作为预定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责任。最终,法院支持邬某退还房款的诉讼请求。

二手交易平台就能卖假货?法院:或构成消费欺诈

近年来,个人闲置物品的网络交易方兴未艾,交易人数、交易量发展迅速。各大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的出现,更促进了社会个人闲置二手商品交易的繁荣,但不可忽视的是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中销售者发布的商品鱼目混珠,侵害合法权益的事件多有发生。

相关案件中,销售者在二手商品交易平台向消费者明确其产品为全新正品,但消费者购买后却发现是假冒产品。经法院查明,销售者在二手网络交易平台假借出售个人闲置物品的名义长期从事经营性销售活动,并以虚假宣传的方式销售假冒商品,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订立合同,形成交易,该销售者行为应认定为商业性经营行为,其行为构成销售欺诈。

最高法指出,对于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发生的交易,买家权益受到损害,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销售者承担经营者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明确。有必要对网络二手市场的交易主体进行区分,应在综合考虑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下,合理将长期从事二手交易营利活动的销售者界定为经营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电商做出的有利承诺可不遵守?法院:应遵守承诺

现实中存在不少电子商务经营者为吸引流量、促进销售,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宣传或告示等形式向消费者做出高于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利承诺,当消费者接受承诺与经营者形成交易关系后,经营者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兑现其承诺,损消费者的合理预期,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相关案情中,商家在做出有力承诺后,在销售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拒不按销售承诺履行更换义务,已构成违约。其违约行为已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依法应予支持。

最高法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对消费者做出有利承诺的,应当遵守其承诺。电子商务经营者兑现对消费者做出的有利承诺,既是对交易双方协议约定重要义务的履行,更是经营者诚信经营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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