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花”也侵权!多家花露水产商被起诉,啥情况?“青花椒”二审刚判决:不构成侵权

发布于2022-01-18 20:36:00

从“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到“青花椒”,商标维权纠纷屡见不鲜,有关商标侵权问题引起公众热议。

多家花露水产商含金银花名称被起诉

近日,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向澎湃新闻反映,其协会60家企业因生产了“金银花花露水”等产品,而被“金银花”商标持有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起诉,总起诉金额约1200万元,绝大多数判决中,企业均被判构成侵权并赔偿。

据报道,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月13日,碧丽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开庭公告123起、法律诉讼79起,全部是商标侵权纠纷。此外,有律师统计到111份碧丽公司为原告的裁判文书,“估算下来,碧丽公司在上百起诉讼中,索赔金额已超千万元。”

企查查显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是一个拥有将近50年历史的化妆品专业生产企业,公司有碧丽、罗丽思、四季、大众等品牌。

另据企查查数据,上海碧丽目前所涉司法案件共计112个,其中有105个案件的案由为侵犯商标权纠纷。2019年,上海碧丽的司法案件数量陡然升高,由2018年的2个案件突然增加至23个,在随后几年所涉诉讼案件逐年增加。

据了解,上海碧丽提出维权的商标很大一部分指向的是注册商标第603857号(见下图)。据了解,该商标由上海红星日用化学品厂于1991年8月15日申请注册,1992年7月3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2010年2月25日经核准转让给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7月29日。

资料显示,金银花为一中药名,具有清热解毒之功效。主治外感风热或温病发热,中暑,热毒血痢,痈肿疔疮,喉痹,多种感染性疾病。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记者注意到,名臣公司旗下蒂花之秀就曾因一款含金银花成分的花露水被上海碧丽提起侵权诉讼。随后名臣公司上诉抗辩称,“金银花”是药用植物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名臣公司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属于合理使用。并且,碧丽公司的涉案商标在1994年之后使用甚少,知名度很低,而被控侵权商品上名臣公司标注了自己公司的驰名商标“蒂花之秀”,且使用的“金银花”标识与涉案商标不近似,因此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

碧丽公司则辩称,1.金银花不是同类产品的通用名称,花露水才是通用名称。2.涉案“金银花”商标经过持续宣传及经营,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3.名臣公司在涉案三款产品中醒目位置突出使用金银花字样,超出了描述性使用的范畴,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最终认定名臣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理由主要在于,蒂花之秀正面标注的“金银花”字体醒目、位置突出,且字体明显大于名臣公司的“蒂花之秀”商标,已经超出说明或客观描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界限,构成商标性使用。其主观上难谓善意,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最终判决名臣公司赔偿碧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青花椒”商标案引热议 二审判决:不构成侵权

就在上周,此前亦曾引发热议的“青花椒”商标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宣判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1月13日,成都某火锅店“青花椒”商标维权案在成都二审宣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系正当使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指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青花椒”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但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其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另外,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系正当使用,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差异。该火锅店标识中的“青花椒”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在2021年9月,上海万翠堂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将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出5万元的赔偿请求。此前,一审法院判决,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立即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并赔偿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30000元。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青花椒尽管可在相关服务行业如餐饮中注册为商标,但注册商标所有人不能垄断对青花椒三个字的使用。总的来说,既要充分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能保护过度以致损害社会公众包括商标权人的竞争对手在非商标意义上正当、合法使用。

人民法院报刊文指出,青花椒维权事件带来的警示和启示意义在于:商标不是用来跑马圈地、敲诈盈利的工具,商标法保护的也绝非以注册行为所固化的商标标识本身。商标法保护的是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功能,维护的是诚信经营者在商标使用过程中所积累的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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