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现集资诈骗案!3800多人受害,损失超7亿!曾靠影视投资"割韭菜"

发布于2021-12-25 17:15:00

12月23日,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显示,上海一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周志毅集资诈骗案。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4月至2019年11月,福盈资产公司以投资影视、不良资产、国外证券等项目为名进行虚假宣传,以承诺保本并支付7%-14%年化收益为诱饵,公开向3800余名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16.62亿余元。至案发,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18亿余元。

福盈资产实控人周志毅被控非法集资超16亿

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显示,2021年12月23日9时45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志毅集资诈骗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志毅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以来,被告人周志毅注册成立并实际控制上海福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盈资产公司)及多家关联公司、合伙企业。2015年4月至2019年11月,福盈资产公司在本市及湖北、江苏、山西等多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以投资影视、不良资产、国外证券等项目为名进行虚假宣传,以承诺保本并支付7%-14%年化收益为诱饵,公开向3800余名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16.62亿余元。所得资金被归集至福盈资产公司及其关联的公司、企业账户,由被告人周志毅决定支配使用。至案发,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18亿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志毅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辩护人针对被告人周志毅的行为性质、犯罪数额、自首情节的认定等问题发表了相应意见。

庭审持续到12时23分。被告人家属、被害人等共计30余人在庭审现场和视频法庭旁听了庭审。合议庭将在评议后依法对本案择期宣判。

曾靠影视投资“割韭菜”

天眼查显示,福盈集团是一家资产配置服务提供商,注册资本为1.5亿元,成立于2014年1月,主要业务为境内外财富管理、券商经纪、另类投资,为高净值投资者、上市公司等提供定制化资产管理服务。公司设立了“福盈基金”并且开设了投资者教育学院“福盈商学院”。周志毅为疑似实际控制人,认缴金额为1.35亿元,占比90%。

据悉,周志毅拥有新西兰奥克兰大学商科金融学士学位、新西兰奥克兰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并且担任CCTV证券资讯频道外汇分析师、国际金融技术分析协会(IFTA)注册金融市场技术分析师(CFTE)。周志毅目前在13家公司担任法人代表,共在21家企业任职。

根据此前媒体报道,福盈集团此前涉猎颇广。周志毅此前接受采访时曾称,集团发展愿景是希望“影响一个行业影响一代人”。据其介绍,福盈集团包括一级市场投资、二级市场私募基金,有自己的电子商务、教育、地产、文化旅游、海外基金,以及影视板块。

截至2017年末,福盈集团已在全国10余座城市设立了20家分公司,服务高净值合格投资人累计逾1万人,累计资产管理规模50亿,存续产品管理规模30亿。并相继在欧洲、澳洲、新西兰等设立事业部,开启全球战略布局。

在影视方面,2017年,福盈集团正式投身于影视文化投资领域,2007年初收购千旗影业。这意味着福盈集团从财务投资人,变身为行业参与者,深入参与影视IP孵化,资本孵化,乃至发行。打造产业链闭环,从而在产品剧本孵化、文化教育等领域获得更好的优势资源,服务影视制作和投资。

记者翻阅过往报道发现,此前有受损的投资者曝光,福盈资产的门店曾向投资者出售“福盈影视产业基金”私募产品等私募。并且在当时的宣传单以及介绍中,承诺近10%的年化收益,并可以看到:该公司将福盈影视产业基金产品规模5000万元;认购起点分为A类2万元(稳健型)、B类基金100万元(进取型);产品期限:一年/二年。

然而,根据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为“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或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的个人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图片

近日,北京三中院也撰文提醒投资者谨慎对待影视投资。

北京三中院称,普通投资者参与影视投资应审慎决策,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电影影视行业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专业性强的行业,可常有普通投资者被影视行业的表面繁荣吸引,尤其是听闻又有爆款票房时,感叹背后的“操盘手”要是自己该多好。殊不知,投资人的暴富欲望也助长了影视圈某些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有不法分子将大成本制作、巨星出演、某某大卖电影原班人马等作为噱头,甚至预估叹为观止的票房成绩,通过各类渠道散播投资收益权转让的信息。我们建议,投资者在接收到此类信息时谨慎对待,要冷静分析那些看似“一本万利”的影视投资机会为何会轻易从资本雄厚、高度专业的一手专业影视投资公司手中进入大众视野。

投资者通过互联网、电信营销等渠道获取投资信息时,要注意甄别对方身份,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项目进行诈骗或非法集资。在审查具体投资项目时,要注意核实影视项目是否备案,是否获得拍摄、公映许可证等情况,并核查签约方授权文件,判断影视项目收益份额转让溢价幅度是否合理及合同目的是否具体实现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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