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将原国有银行的一名处长犯案逃匿境外这一典型案例的细节公之于众。
从最高检披露的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来看,具体情况显示,白静伙同樊某某通过丙类户低买高卖的方式操纵73只债券,套取国有资金共计人民币2.06亿余元。
实际上,白静于2013年7月31日逃匿境外。2019年6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时隔一年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依法没收白静使用贪污违法所得购买的9套房产。
套取国有资金2亿余元
身为某A国有银行金融市场部投资中心本币投资处处长的白静,从2008年开始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并伙同他人在债券市场中增加交易环节,进行套利。
曾任某国有控股的B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等职务的樊某某,便是白静的得力同伙。
2008年至2010年间,两人先后成立了甲公司及乙公司,并在C银行为上述两公司开设了资金一般账户和进行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丙类账户。
利用各自在A银行、B证券公司负责债券买卖业务的职务便利,白静、樊某某两人在A银行购入或卖出债券,或者利用B证券公司的资质、信用委托其他银行代为购入、经营银行债券过程中,增加交易环节,将白静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引入交易流程,使上述两公司与A银行、B证券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套取A银行、B证券公司的应得利益。
通过上述方式,白静实现对73支债券交易进行操纵,甲公司和乙公司在未投入任何资金的情况下,套取国有资金共计人民币2.06亿余元。其中,400余万元由樊某某占有使用,其他大部分资金由白静占有使用,白静使用1.45亿余元以全额付款方式购买9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妻子及其他亲属名下。
该9套房产被办案机关依法查封。
9套房被没收
2013年9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白静立案侦查,查明白静已于2013年7月31日逃匿境外。同年1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白静批准逮捕,十日后,国际刑警组织对白静发布红色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于2019年2月2日将白静涉嫌贪污罪线索移送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同年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对白静立案调查。同年5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4日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当年6月6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院公告期间申请参加诉讼,对检察机关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没有提出异议。2020年11月1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依法没收白静使用贪污违法所得购买的9套房产。
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三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表示,近年来,一些腐败犯罪分子“携款外逃”已经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种惯用伎俩。“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的设立及不断完善,不仅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接轨,也为以往实践中遇到的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普通刑事诉讼程序无法进行,致使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大量违法所得财产流失、无法被及时追缴这一困境,提供了解决方案及法律依据。”史卫忠表示。
据最高检披露,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40件43人;2017年1月至今,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93件95人,适用该程序办理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践价值初步显现。
据了解,在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中,白静伙同樊某某共同实施贪污犯罪,白静逃匿境外,监察机关以涉嫌贪污罪对其立案调查,并针对涉案11套房产和部分银行资金提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其中2套房产和银行资金没有达到相应证明标准,经商监察机关同意,对其他9套房产提出没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