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市场禁入!基金公司技术部总监出事:趋同交易6.69亿!

发布于2021-12-28 08:07:00

基金公司技术部总监利用权限查看公司管理基金组合的交易数据,以此交易股票获利,4年时间交易股票245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6.69亿元,趋同交易盈利575.29万元。

近日,广西证监局对这一案件进行处罚,当事人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利用权限查看公司管理基金组合的交易数据
基金公司技术部总监4年股票交易额高达近7亿元

案件的主角蒋某强为华南一家基金公司技术部总监。2017年5月17日至2021年4月22日期间,蒋某强担任华南一家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监,拥有公司恒生系统核心数据库账户权限。任职期间,其利用该账户权限使用办公台式电脑提取查看公司所管理的3个组合账户的历史和实时交易数据,知悉该未公开信息。

2017年5月17日至2021年4月22日期间,蒋某强利用知悉的未公开信息,操作其控制的“郭某珍”证券账户与其所在基金公司受托管理的上述3个组合账户趋同交易股票。上述期间,“郭某珍”证券账户趋同交易股票245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6.69亿元,趋同交易盈利575.29万元。

被采取10年市场禁入

广西证监局认为,蒋某强上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其上述违法事实,交易金额大,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六项和第五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蒋某强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监事、高级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管理人员职务。

申辩:社会危害性低 请求减轻处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蒋某强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申辩,主要有五点。

1 本案属于“跟随型”交易,社会危害性低。

2 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了办案人员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3 本案现有证据只是证明蒋某强具有查看信息的权限,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其何时查看哪一项具体非公开信息,工作期间存在外出、出差、休假情况,且部分股票交易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属于当事人自主决策,并非趋同交易,属于巧合,对应的交易金额及违法所得金额应予扣除。

4 沪深交易所计算趋同交易金额和盈利金额的数据不包含开市前委托数据,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5 蒋某强“跟随型”交易未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未对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害,不属于行为恶劣的情况。

综上,其请求调减市场禁入年限,定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幅度内。

经复核,广西证监局认为,本案量罚时已经充分考量了“跟随型”交易的因素。此外,当事人不存在主动供述办案人员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情节。其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我局予以认可,并在量罚时已经充分考量。经核实,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相关股票,其关于本案认定的部分违法交易是自主决策的理由不成立,本案认定的趋同交易金额及违法所得金额无误。

此外,趋同交易金额及违法所得金额由我局根据本案证据认定,沪深交易所的计算数据仅是提供参考,开市前委托交易时间并不影响本案趋同交易金额和违法所得金额的计算。

广西证监局认为,蒋某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金额及获利金额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10年市场禁入与其违法情节相符。综上,对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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