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放开保险资金参与境内外证券出借业务。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资金作为资本市场重要参与者,债券、股票等证券资产持有期限较长、存量规模较大,具有盘活存量资产、提升投资收益的需求。
《通知》的制定,有利于丰富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更好发挥保险资金机构投资者作用,优化资本市场供需结构,提升市场流动性和活跃度。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0月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22.58万亿元,其中债券为8.83万亿元,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为2.77万亿元,两者合计11.6万亿元。
券商中国记者采访的多位保险业内人士对此表示欢迎。他们认为保险公司有一些权益法计价的长期股票投资,以及一些持有至到期的配置型债券,如果能够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可以增加资金流动性和提升投资收益。
属市场成熟模式险资普遍欢迎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券出借业务是境内外资本市场提高二级市场流动性的常见交易制度,发展较为成熟。截至2020年末,全球证券借贷业务存量规模已达2.3万亿欧元。
在境内市场,债券出借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展较为迅速。截至2021年9月末,境内债券借贷规模8041亿元,境内转融通出借余额1692亿元,社保基金、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等市场主体均已获准参与。
根据《通知》,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证券以一定费率向证券借入人出借,借入人按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借券费用的业务。证券出借业务包括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境内债券出借、境外证券出借等监管认可的业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参与证券出借业务,也可以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证券出借业务。
这一新规受到保险机构人士普遍欢迎。“应该有需求,底仓个股反正也不动。”一家大型保险资管投资经理表示。
另一家大型保险机构投资部负责人分析新规时也表示,新政是利好,保险资管公司有需求。
一位资管公司高管称,保险机构对于债券、股票等的投资,不少是长期配置思路,短期不会有交易需求,这部分证券就成为长期不动的底仓资产。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可以把投资组合里短期不会动的证券借出去,盘活底仓证券,赚取一定的出借费。
“保险机构(对借出证券)很有动力,新规尤其利好投资组合中证券规模大的大型保险机构。”该人士说。
一家保险资管公司高管分析,大保险公司有一些权益法计价的长期股票投资,以及一些持有至到期的配置型债券,如果能够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可以提高投资收益。
在一位债券分析师看来,以前对险资这块业务控制比较严,现在等于是和银行、券商拉齐了,都有资格做融券业务。在利率下行的背景下,此举有利于拓宽险资的投资范围,缓解资产端压力。不过,由于保险机构投资以配置资金为主,融券属于交易类业务,如果是非底仓类资产参加,不一定能做好。
多数保险机构可参与证券出借
根据通知,此次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60分;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结果不低于C类;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健全的证券出借业务操作流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参与股票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股票投资管理能力且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五)参与债券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且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如果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不受前款第(四)(五)项的限制。
根据银保监会公布的保险业监管数据,截至2021年二季度末,纳入统计范围的178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3.7%,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1%,其中7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低于B类。
这意味着,多数保险公司都能直接参与或者委托保险资管公司参与证券出借业务。
不过,《通知》同时规定,保险机构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借券证券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6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分类监管评级不得低于A类。
境内业务借入人应为券商和商业银行
考虑到保险资金开展融券业务的风险,对于交易对手——证券借入人,《通知》也做了严格规定:
保险机构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借券证券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6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分类监管评级不得低于A类。
保险机构参与境内债券出借业务,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作为债券借入人,并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
借入人为证券公司的,其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6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分类监管评级不得低于A类;借入人为商业银行的,其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者其已在境内外交易所主板上市。
根据公开信息,银行是债券市场的第一大投资者群体,为何会有借入债券的需求?“银行借入债券后,可以调整久期和现金流,相当于利率互换。”一位业界人士分析称。
对于保险机构参与境外证券出借业务,《通知》要求,应当对境外证券借入人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借入人应当为金融机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务经验丰富,开展证券借贷业务不低于8年;
(二)财务状况稳健,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资信状况良好,长期信用评级不低于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相应评级;
(四)风险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规定。
借出证券数量方面,《通知》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单只证券出借数量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单只证券出借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同时应当合理管控出借证券剩余期限。
《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参与境内债券出借和境外证券出借业务,应当要求证券借入人提供有价证券作为担保物。保险机构应当选择符合保险资金投资范围的担保物,并根据担保物的风险特征和流动性水平约定相应的担保比例。担保物市值不得低于已出借证券市值的102%。
保险机构应当对担保物的资信情况、违约风险等进行审慎估值,并持续监测担保物的价值变动。当实际担保比例低于合同约定时,保险机构应当要求借入人及时补足。当借入人发生违约时,保险机构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保留或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对于保险资金开展相关业务,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分类监管导向。一方面,根据偿付能力、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监管评级等,差异化设置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审慎性监管条件;另一方面,引导保险机构加强借入人管理,根据业务模式、风险程度的差异,设定不同的借入人标准,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二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决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不为新业务增设行政许可事项,赋予保险机构自主决策的更大空间;做好政策措施衔接配套,《通知》要求保险机构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及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避免与现行政策相冲突。
三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一方面,要求建立资产担保机制。对境内转融通出借业务,因证券金融公司作为中央对手方,信用程度高,不设定担保要求;对无中央对手方的证券借贷业务,规定担保物类型及担保比例下限,并要求动态监控,确保担保比例持续达标,以提升出借资产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强化合规管理要求,压实保险机构在经营决策、借入人管理、资产担保、资产托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通知》明确要求保险机构作为证券出借人应当加强风险识别、计量、评估与管控,定期对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等进行压力测试,对交易额度实施动态管理和调整;强调出借人合规责任不弱化、不转移,证券出借后在会计核算上不终止确认,在托管管理上仍纳入托管范围,在比例监测上纳入保险资金运用大类资产比例管理,且出借超过20个交易日的证券不得作为高流动性资产计算流动性监测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