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赛道遭遇新规!券商未获资质不得新增业务,并禁止这四类行为

发布于2021-12-04 16:14:00

“场外衍生品”一直被业内称为券商最赚钱的业务之一,如今,其中收益互换业务迎来严格规范。

12月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出台《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收益互换业务的自律管理,进一步完善场外衍生品业务自律规则体系。

其中提到的“交易商管理”备受业内关注。未取得交易商资质的证券公司将不得新增收益互换业务;已实际开展业务的,应自行制定整改计划,在一年内有序了结存量业务。此外,因分类评级结果下调等原因正处于资质过渡期内的交易商,不得新增收益互换业务规模。

根据中证协12月1日最新一期的《场外业务开展情况报告》显示,10月证券公司场外金融衍生品业务新增初始名义本金6096.05 亿元,其中收益互换业务新增初始名义本金3590.09亿元。截至10月末,场外金融衍生品业务未了结初始名义本金合计19,644.73亿元,其中收益互换9830.53亿元。

逾半券商未获交易商资质

12月3日,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此次协会对于开展收益互换业务的券商设置了门槛,称“证监会认可的场外期权一级交易商或协会备案的场外期权二级交易商,可以开展收益互换业务。”未获得交易商资质的证券公司,只能与交易商开展基于自营目的的收益互换交易,不得与客户开展收益互换交易。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截至目前,场外期权一级交易商有8家,分别为广发证券、国泰君安、华泰证券、招商证券、中金公司、中信建投、中信证券、申万宏源。

从2018年至今,陆陆续续有33家券商获批成为场外期权二级交易商。也就是说,目前全行业占比不到一半券商有交易商资质。

证券业协会此次表示,自《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未取得交易商资质的证券公司不得新增收益互换业务;已实际开展业务的,应自行制定整改计划,在一年内有序了结存量业务。上述整改计划应在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至场外业务交易报告库。

因股票停牌等特殊情况无法了结的,券商合规部门要出具合规意见书并向协会及所属辖区证监局报备后可展期或存续。

中证协还提到,因分类评级结果下调等原因正处于资质过渡期内的交易商,自《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不得新增收益互换业务规模。

据了解,2020年中证协发布的《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一级交易商“硬门槛”,为“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二级交易商的硬性条件之一则是“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或B类BBB级以上”。

根据今年年中出炉的2021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6家有交易商资质的证券公司分类评级均出现下调,多数下调后为A级或BBB级,依然保持交易商硬性条件,其中一家中小型券商下调至BB级,或将无法新增收益互换业务规模。

建立收益互换挂钩标的穿透核查机制

根据《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要求证券公司围绕该业务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交易标的及合约管理、保证金管理、风险控制等。

在投资者适当性方面,《管理办法》强调,产品参与收益互换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

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针对收益互换业务建立负面客户管理机制,至少每年对交易对手方的资质复核一次,并通过定期回访、监测评估等方式确保交易对手方持续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

在挂钩标的方面,《管理办法》指出,挂钩标的应当具备公允的市场定价、良好的流动性,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股票指数、大宗商品等。不得挂钩私募基金及资管计划等私募产品、场外衍生品,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收益互换挂钩标的穿透核查机制,并对逐笔核查情况进行留痕,严禁通过挂钩标的变相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

中证协强调,券商不得通过与其他衍生工具合约嵌套、拆分、组合形成非线性收益互换合约,变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据了解,券商要对收益互换业务实施有效的合规管理,管理收益互换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洗钱、利用信息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合规风险。

禁止四大行为

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明确证券公司在开展收益互换业务的四类禁止行为。

第一,不当宣传推介。证券公司不得通过互联网、自媒体等任何方式向公众宣传,或诱导不合格交易对手方参与收益互换交易。

第二,违规与敏感客户交易。证券公司不得违规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收益互换交易;严禁与配资公司、荐股平台、P2P平台、违规互联网金融平台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或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主体开展收益互换交易。

第三,为监管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证券公司不得为违规资产出表、资金腾挪或者规避信息披露、投资范围、交易限制、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行为提供服务或向他人出借或变相出借交易商资质。

第四,变相成为交易对手方交易通道。证券公司不得向交易对手方出借证券账户,不得直接根据交易对手方指令进行对冲交易,不得依照交易对手方指令使用其保证金。

场外衍生品已成重要利润增长点

近年来,多家券商发力场外衍生品业务,从中长期战略发展上普遍认识到需要加强场外衍生品业务的综合布局。

中信建投曾在年报中表示,公司将积极推进场外衍生品业务开展,提供满足客户各类服务需求的解决方案,拓展做市领域的资源投入,继续推进跨境投资业务开展,完善自有资金投资体系。华泰证券也在年报中指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将不断丰富产品结构、创新业务模式,深入落实数字化运营转型工作,持续加强智能化对冲策略开发能力建设,着力提升机构客群综合金融服务能力。

天风证券非银团队表示,看好券商的场外衍生品业务赛道,其分析,从业务性质看,区别于传统受行情驱动业务(如方向性自营、经纪、两融),场外衍生品业务核心应用场景是为投资提供“保险”,券商通过卖波动率和对冲风险盈利,理论上任何行情下都能赚钱,有助于打破券商盈利的强周期性。从业务需求上看,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机构化程度相比海外仍低,场外衍生品业务具备高成长性基础。

根据中证协12月1日发布最新一期的《场外业务开展情况报告》显示,收益互换业务与场外期权业务是券商场外衍生品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前者规模更大。

10月证券公司场外金融衍生品业务新增初始名义本金6096.05 亿元,环比减少 28.96%。其中,收益互换业务新增初始名义本金3590.09亿元,环比减少 26.04%。而场外期权业务新增初始名义本金2505.96亿元。

从业务集中度来看,该领域已形成头部效应。10月收益互换业务新增规模排名前五的证券公司新增初始名义本金共 3126.68 亿元,占本期收益互换业务新增总量高达87.09%。

在场外衍生品存续规模方面,截至10月末,未了结初始名义本金合计19,644.73亿元,其中,收益互换9,830.53亿元,场外期权9,814.21亿元。收益互换标的类型以其他类(55.86%)、股指类(20.02%)为主。存续名义本金规模较大的前五家证券公司在收益互换的全行业占比为 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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