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监管已成为新型“大而不倒”的大型平台科技企业,是全世界正在研究的一项重要议题。今年以来,中国陆续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一系列法律文件,在平台经济领域掀起了一场前所未有的监管风暴。
“金融科技公司凭借大数据及算法优势介入金融业务,其面临的的风险首先是数据治理方面的风险,包括垄断问题和算法伦理问题;其次是金融业务方面特有的信用风险问题和系统性风险问题。”近期出版的《平台金融新时代》一书中写道。
这本书由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与招商银行首席经济学家丁安华合著,聚焦于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问题和数据治理问题,试图为中国金融科技监管和数据治理体系的构建寻路。
围绕如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数字经济发展、未来大型平台科技企业应如何开展金融业务、以及如何与金融机构合作等问题,该书的合著者之一、招商银行首席经济学家丁安华接受了包括券商中国在内的多家媒体采访。他在该书中建议“近期试点‘个人数据账户’制度”,以平衡数据保护与挖掘。
“信息化时代,人的社会存在和社会关系被数据所描述”
券商中国记者:个人数据账户制度如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的挖掘、流通、交易等市场行为?
丁安华:建立个人数据账户的作用,一是有利于实现数据确权,包括可携带权;二是有利于个人隐私保护;三是可以促进数据流动。有了个人数据账户,作为数据主体,我们就可以知道究竟哪些个人信息被平台公司所收集和储存。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我的数据我做主"。
我们在书中提出了一些建议,就是希望在数据主体、数据收集者和数据使用者之间构建一套交易的规则。本质上,如同其它商品交易一样,数据交易也要体现自愿、公平和效率原则,平衡好各方的利益。
券商中国记者:您在《平台经济新时代》一书中提议,“个人数据账户可让用户拥有主张自己数据的权利,根据其数据的被使用量、时长、频次等追索商业利益”。法律规定用于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是否能用于变现?
丁安华:这涉及到数据权属问题。数据权属分为抽象意义上的人格权益归属和经济学意义上的财产权益归属两个层次。数据的人格权益归属已有较多共识,如数据主体对数据具有广泛的控制权,包括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被遗忘权、处理限制权、可携带权和反对权;数据的财产权益归属问题,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多,尚没有形成统一认知,存在大量技术性问题。
我们在书中的建议是基于当前个人对自身数据的"无权"状态,去争取部分权利。当然,个人的数据主张权利如果过分自由,也会出现被滥用、误用、非法使用的风险。
券商中国记者:根据书中讨论的个人数据账户制度,政府在其中起到非常重要的监管角色,甚至拥有"金股"和一票否决权,这个模式是如何实现的?
丁安华:所谓金股,又称国家特殊管理股,即政府在企业中为特定目的而持有的极少数股权,理论上可以只持有一股。政府可以尝试采用国家特殊管理股的方式支持第三方建立个人数字账户,即政府持有金股,不参与平台的经营运作,基本上不享有收益分润,但当发现公司行为有悖公众利益时可行使否决权,主要是发挥监管和治理的作用。
关于个人数据账户的运作主体问题,为了控制数据账户管理的成本、保证创新效率,建议由商业机构来主导个人数据账户的建设与运营管理。个人数据账户采取"商业主导+政府分级监管"的模式,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对数据账户管理机构制定准入和退出的标准。
券商中国记者:您觉得,未来社会的个人与其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将会是什么样的?
丁安华:个人与个人信息的关系,本质上是个人与个人的所有社会关系的有机统一,不可分割。个人是社会存在物,在信息化时代,人的社会存在和社会关系被数据所描述。而法律和道德规范的作用在于调节人的社会关系,不因数据化而改变。
“助贷模式更可能体现相对优势,而联合贷款模式前景有限”
券商中国记者:《平台金融新时代》中提出根据平台金融进入金融业务的节点给予有限分级牌照,具体应该如何设计?
丁安华:总的原则是坚持一致性与差异化相结合。鉴于金融科技公司对金融业务的节点式介入,需要根据分工状况,拆解现有的全牌照,构建分级牌照体系。建立分级牌照体系,可以在防范监管套利的同时,保持监管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我们建议,可划分为全牌照和有限牌照,按金融科技公司实际从事的节点业务类型,颁发相应的业务准入牌照。有限牌照,需要与全牌照或其它有限牌照结合,才能构成从事某项业务的完整资质。在涉及专业技能和面对公众的岗位时,需严格资质管理,约束从业人员行为。
对节点式介入金融的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即使获取有限牌照,如不涉及资金收付,可能不会面临信用风险,其风险主要来自数据安全和技术风险,其监管方式应从传统信用业务的资本管理、流动性管理转向数据安全、算法合规和技术风险为主的数据治理。
问:当前监管部门对科技平台与金融机构两种普遍的合作模式——联合贷款模式和助贷模式加强了监管,您如何看待这两种模式的发展前景?
丁安华:联合贷款、助贷模式是信贷分工细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发展的结果,并不改变金融的本质。经过近年的探索和实践,目前监管的思路和导向已经十分明确,书中提到的风险为本、技术中性、基于行为和功能监管的理念正在付诸落实,平台金融不再享受监管套利的空间。
鉴于目前平台金融企业并不具备资本充足优势,在清晰划分和界定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前提下,我们认为作为服务提供商的助贷模式更可能体现相对优势,而联合贷款模式前景有限。
问:今年下半年,监管部门要求个人信用信息“断直连”,对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助贷合作模式造成冲击,您认为未来中国的个人征信市场将如何发展?如何避免“数据孤岛”等问题?
丁安华:个人征信体系作为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最终应该形成多层次、网状化的征信市场格局。我们理解,顶层应是央行征信系统;第二层是全牌照的市场化征信公司,数量可以扩大到3-5家;第三层是专业化的持牌机构(有限牌照),例如在信用卡、消费信贷、反欺诈等领域的专项数据服务公司;第四层是众多的数据服务公司或风险管理服务商,作为金融机构的外包服务提供者或作为全牌照征信机构的合作者,对此类数据公司实行穿透式牌照管理。当前的重点工作应该是先推进第二层建设。
"数据孤岛"的问题,需要以征信体系建设为基础,加快推动信用信息共享。数据即资源,促进数据共享,避免数据只停留在各企业内部形成数据孤岛,促进数据的高效利用、发挥最大价值。我国亟须建立一套金融数据的使用、流动和保护机制。
一方面,可以扩大市场化运作的征信公司模式,形成相对集中的点状数据共享开放平台;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国际经验,采用累进式数据共享授权,即市场份额越大,共享数据比例越大的方案,直接要求平台公司共享匿名数据,同时由监管机构建立在线的数据持有者目录,平台公司公布其数据类型并保障目录更新频率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