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从生产到流通,从内销到进出口,都有严格规定,烟草专卖局和各派驻机构进行属地管理。
整个《管理办法》的核心,是其中关于交易的一环: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用烟碱。
也就是说,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之外,不允许电子烟流通。
根据《管理办法》的释义,加热不燃烧不属于电子烟品类,适合传统香烟的管理办法。电子烟可以加烟油的,不能再国内销售。这在电子烟行业内被称为大烟,封闭的不能加烟油的,可以换烟弹的,被称为小烟。
《管理办法》或许还有细节要改动,但变化应该不大,尽管非常严格,但市场还是将其当做利好解读,电子烟国际思摩尔国际下午大涨,收盘涨幅为14.68%,市值为3122亿港元,雾芯科技盘前大盘,截至发稿涨幅为18.93%,股价一度达到5.1美元。
办法出炉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令第750号)于11月10日公布施行,为做好电子烟监管工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保障人民健康安全,促进产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国家烟草专卖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2月17日前反馈意见。
由于存在监管空白,电子烟产业无序发展,一些产品存在烟碱(尼古丁)含量不清、添加成分不明、烟油泄漏等问题,特别是部分经营者宣传误导消费者,诱导未成年人吸食,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不断呼吁加强监管。
为做好电子烟监管工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国家烟草专卖局着手研究起草《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起草前,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制发《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全国及部分重点城市的电子烟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调研和评估,广泛听取电子烟企业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结合电子烟产品特点和市场发展情况并吸收国际监管经验,形成了《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为:明确电子烟定义和监管对象。加强电子烟生产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
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市场主体须相应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对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等进行交易管理。
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以及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并依法使用注册商标。
电子烟广告适用烟草广告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电子烟税收征缴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准入
根据定义,《管理办法》规范了电子烟的管理范围,是指产生含烟碱(尼古丁)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不包括已纳入卷烟管理的加热卷烟。
这个规定,将烟杆纳入管理范围,此前业内有争议,认为烟杆具有电子产品的特性。规定将和电子烟有关的核心部件,都纳入了管理范围。
《管理办法》要求,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对电子烟产品实行登记制度。电子烟产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前,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以上几条,实行了准入制度,扩大产能也要经过批准才可以。
在监管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电子烟产业政策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
电子烟国家标准包括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烟液、电子烟烟具、电子烟组件、烟弹、雾化剂、雾化物添加剂、电子烟烟用材料、电子烟释放物、释放量等的规范和技术要求。
目前国家标准还在征求意见中。
渠道
渠道是管控核心。
销售环节上,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变更许可范围。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只能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
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
这一条规定,则进行了属地管理,从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进货,有利于监管部门进行属地管理。
电子烟产品在进入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前,应按要求核定计税基价。
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用烟碱。
电子烟生产和品牌较多,千头万绪,统一交易平台,管控了总渠道,方便回溯,计税也比较方便。这是非常大的一个变革。
电子烟税收征缴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征税是税务部门,征税标准还有待细节出炉。
为了对渠道进行管控,对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实行限量管理,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电子烟产品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禁止销售添加大麻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烟液的电子烟。
这一条明确将可自行添加烟液的电子烟排除出了市场,也是为了方便对烟液进行管理。
进出口
对外资和进口电子烟进行管控。
设立外商投资的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相关进口业务。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应当通过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或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
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中国烟草总公司专营”字样。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电子烟产品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销售包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专供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在包装上标注“专供出口”字样。
生产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产品登记,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这一点对深圳的电子烟企业非常重要,深圳电子烟生产主要是用于出口。
整体而言,电子烟监控非常严格,比如电子烟要使用注册商标,电子烟产品商标标识应当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电子烟产品商标标识。每个环节都管控严格。
外贸生产环节变化或许并不大,主要是适应国标需求,或者海外目的地保准,而国内销售市场整个都要重构,品牌企业要适应新变化。此后有两点非常关键,一个是税收标准,另一个品牌对渠道管控能力是否会松动。
按照上述规定,零售商取得销售许可证后,在当地批发企业进货,就可以销售各种电子烟产品,品牌如何影响渠道,是个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