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出手!银行不得利用低价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加强市场调节价定价管理

发布于2021-11-26 17:18:00

为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改善人民群众金融消费体验,银保监会起草了《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自11月25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行市场调节价服务是指银行提供的非政府指导价或非政府定价的服务。服务项目分为支付结算类、代理业务类、风险承担类、金融交易类、管理咨询类等,包括支付结算、电子银行、银行卡、理财、代理、托管、担保及承诺、贸易金融、金融市场交易、管理及咨询等。

《意见》要求平等协商,确保质量。金融服务供给方和需求方平等协商,防止利用市场地位差异不规范定价,保护企业和人民群众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意见》要求强化定价约束。银行不得利用低价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对于融资类业务,不得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取费用;不得在设置价格区间时,过度扩大区间上下限间隔,规避价格管理要求;不得在基于外部成本定价时,收取显著高于外部服务价格标准的费用;不得对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或以降价为由降低服务质量或数量。

包括比例定价、区间定价、协议定价等方法

《意见》对服务项目定价予以规范。在定价方法上,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价格由银行依法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银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价格,要体现质价相匹配、成本风险覆盖、价值创造和行业竞争力等。根据服务项目的不同性质,采取或综合采取比例定价、区间定价、协议定价、基于外部成本定价以及其他方法。

具体来看:

采取比例定价方法制定和调整服务项目价格,要科学评估服务涉及金额与服务价格的关系,综合考虑成本负担和规模经济等因素确定费率。  

采取区间定价方法制定和调整服务项目价格,要综合考虑客户群体特征、交易币种或金额、服务渠道等方面差异,科学厘定区间定价标准。要合理控制价格区间,确定适当的区间上限值和下限值。  

采取协议定价方法制定和调整服务项目价格,要明确针对个性化服务的执行参照标准,坚持为客户创造价值,明确服务内容、价格构成和定价考虑因素,规范服务定价测算方法,留存相应记录。  

基于外部成本定价,银行借助金融基础设施或通讯信息服务等方式,采取外部成本定价方法制定和调整服务项目价格,要与基础服务提供方充分协商,确定适当的外部采购价格和服务价格标准。  

银行不得利用低价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

《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定价校准机制。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提出,银行不得利用低价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

一是定期评估和调整。银行要评估服务项目价格标准的合理性,选取内外部项目进行同质同类比较。要根据监管政策和业务发展需要,结合服务性质确定价格审核频率,定期评估服务价格。在评估服务价格时,要充分考虑业务模式调整、管理流程优化、技术进步等带来的经营效率提高和成本节约因素,并体现在价格水平中。要适度减少低频低投入服务项目收费。

二是确保实际执行价格合理。银行服务定价要以服务质量为核心,兼顾市场竞争和客户接受度,避免服务实际执行价格超出合理水平。对于有固定价格的服务项目,要严格以服务价格目录公示的标准为上限,实际执行价格不得高于公示的价格标准。对于比例定价项目,除风险承担类外,原则上需要设定执行价格上限值。对于协议定价项目,要明确内部执行参照标准,建立内部超限审核机制,防止滥用协议方式获取不当利益。

三是强化定价约束。银行不得利用低价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对于融资类业务,不得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取费用;不得在设置价格区间时,过度扩大区间上下限间隔,规避价格管理要求;不得在基于外部成本定价时,收取显著高于外部服务价格标准的费用;不得对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或以降价为由降低服务质量或数量。

支持特定服务领域

《意见》鼓励银行优化对老年人、残疾人,小微市场主体,专项领域等特定领域的服务。

鼓励银行优化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账户管理、存取款、支付汇划等基础银行服务,结合自身经营策略给予适当减免优惠。对于账户管理及维护等服务项目,鼓励结合客户类型和活跃度予以减免。银行要确保客户知悉本行对特定群体的服务价格减免优惠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鼓励银行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实施差异化定价,合理制定和调整服务项目价格,结合自身经营策略划分客户群体,给予适当减免优惠。

鼓励银行在商业可持续条件下,在为国家民生工程等专项资金扶助保障领域提供资金结算和其他服务时,合理确定价格。

完善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价格管理

《意见》要求银行完善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价格管理。

一是区别管理。在与第三方机构业务合作中,银行可结合决策独立性、客户法律关系、利益归属等情况,区别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按照本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实施价格管理。

二是加强服务外包管理。银行要建立健全服务外包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外包服务项目和形式,加强服务外包采购管理,审慎选择外包服务提供商。要与外包服务提供商在服务协议中列明价格条款,禁止外包服务提供商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

三是规范服务合作管理。银行要建立全行统一的合作管理制度,制定合作机构名录,对具有竞争性的服务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要了解互联网平台等合作机构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内容和价格标准,在合作协议中约定服务价格信息披露要求、三方争议处理责任和义务等内容,禁止合作机构以银行名义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要持续评估合作模式,及时终止与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机构的合作。

加强市场调节价定价管理

《意见》要求加强市场调节价定价管理。包括统一归口管理、系统化控制、专业化管理、定价授权和豁免等。

统一归口管理。银行总行要对服务价格实施科学管理,将价格管理融入到服务方案设计、业务策略制定、服务质效评估等环节中,指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通过建立内部协调机制,统筹各业务部门和服务单元落实职责分工,加强对服务价格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系统化控制。银行要完善业务系统控制功能,通过参数设置等方式,实现对符合服务价格优惠减免条件客户的自动识别、对服务项目和执行价格的有效管控,减少操作失误和人为影响。

专业化管理。银行要遵循适当性和匹配性原则,针对客户实际需求推荐适当的服务项目。对于有一定周期或服务期间的服务项目,要与客户在业务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约定服务内容、计费规则和违约责任等条款,按照服务价格与实际内容相匹配原则,处理未发生或提前终止等情形。定期开展服务检视与回溯分析,及时进行费用确认和退还。

定价授权和豁免。市场调节价由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分支机构在总行确定的价格浮动区间和授权范围内,可结合当地业务策略和市场竞争情况,确定具体服务价格。对于存在地区性明显差异、需要实行差别化服务价格的,由分支机构提出申请,报经总行同意后公示执行。

加强分支机构管理。银行要设定清晰的内部服务价格减免权限和审批流程,通过规范服务流程、优化系统控制功能、完善考核激励等方式,加强对分支机构服务价格行为的管理。

充分披露。银行要通过公开渠道公示服务项目与价格。标识或指示要清晰、可识别,展示内容要简单、直观,易于在营业场所和其他途径查询。可采取服务价格目录与公告结合的方式进行公示,原则上具有普遍性的长期优惠措施,要纳入服务价格目录。要充分提示服务价格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范围、方式和有效期限,明确服务价格套餐具体项目和价格标准,在交易界面、业务合同或服务协议中列示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计费及收取方式等。

加强内部审计与事后监督。内审部门要将服务价格管理和执行情况纳入审计范围,防止出现违反服务价格管理要求、强制接受服务、不当利益输送等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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