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商银行进入了破产程序。
11月2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的批复。公告称,《关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申请事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包商银行进入破产程序。包商银行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后续工作,如遇重大情况,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尽管包商银行走向破产在市场预期之内,但这一事件仍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在我国的银行业发展历程中,银行主体破产倒闭较为少见。在包商银行之前,市场对于银行倒闭印象较深的,可能就是二十多年前的海南发展银行,除此之外,我国曾有个别农信社等规模较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倒闭,但总体数量微乎其微。
总体看,我国金融体系运行稳健,但近年来,我国也在不断完善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探索建立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保障在个别银行出清的同时整个银行体系仍可稳健运行的关键。为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央行近日发出通知,授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自11月28日起使用存款保险标识,以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
早有“预告”的破产申请
银保监会今日的公告并未超预期,这只是包商银行进入破产程序中的必然一步。在央行此前发布的《2020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下称“《报告》”)明确提到,根据前期包商银行严重资不抵债的清产核资结果,包商银行将被提起破产申请。
资本补充工具的依法减记,同样反映着包商的资不抵债。11月13日,包商银行在中国货币网发布公告称,拟于11月13日对已发行的65亿元“2015包行二级债”本金实施全额减记,并对任何尚未支付的累积应付利息共计约5.86亿元不再支付。
这是国内银行二级资本债发行历史上的首次减记。根据公告,减记的原因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认定包商银行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
在此前,包商银行接管组组长周学东就在《中国金融》刊文透露,2005年以来,明天集团通过大量的不正当关联交易、资金担保及资金占用等手段进行利益输送,包商银行被逐渐“掏空”,造成严重的财务与经营风险,直接侵害其他股东及存款人的利益。清产核资结果显示,2005年至2019年的15年里,“明天系”通过注册209家空壳公司,以347笔借款的方式套取信贷资金,形成的占款高达1560亿元,且全部成了不良贷款,资不抵债的严重程度超出想象。
破产前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
从2019年5月包商银行依法被接管,到2020年4月底蒙商银行正式成立开业,将包商银行相关业务资产于负债分别转让至蒙商银行与徽商银行,再到包商银行近日提出破产申请,历史近18个月,包商银行的风险化解处置工作稳妥有序的进行,这其中,存款保险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一家银行被接管处置时,外界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如何保障存款人的权益。从包商银行的风险处置过程看,存款人权益尤其是个人储户、中小微企业等的资金得到了充分保障。《报告》指出,为最大程度保障广大储户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央行、银保监会决定由存款保险基金和央行提供资金,先行对个人存款和绝大多数机构债权予以全额保障。同时,为严肃市场纪律、逐步打破刚性兑付,兼顾市场主体的可承受性,对大额机构债权提供了平均90%的保障。
周学东也表示,接管组全面行使包商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并委托建设银行托管包商银行的业务。接管后,接管组依法依规处置金融风险,并且对储户、个人理财客户、中小微企业等债权人给予了充分保障。此次接管严肃了市场纪律,并且促进了金融市场的信用分层。
完善存款保险制度 健全风险“早发现”机制
为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促进金融股机构健康稳定发展,我国于2015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范围。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据了解,目前,存款保险能够为全部投保机构99%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同时,根据规定且存款保险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即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目前,世界上已有146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加强存款人的保障,也发挥着促进风险“早发现、少发生”的作用。有接近监管部门人士对记者表示,我国《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具有早期纠正职能。2017年以来,存款保险依法探索开展早期纠正:
一是加强风险监测,及时识别重大风险,摸清风险底数。存款保险通过评级、核查、评估等方式加强风险监测,核实投保机构主要指标的真实性和风险隐患,对个别风险比较突出的投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加强跟踪监测。
二是压实高风险机构自身的风险化解责任,加强对机构和股东的约束。对少数资本根本不足的机构,存款保险及时下发早期纠正通知书,压实机构自身及其股东责任,要求制定资本补充计划,通过提高利润留存、限制薪酬、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化解风险。同时,根据具体风险问题,推动机构调整高管、完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实现审慎经营。
三是及时通报风险,推动形成合力,共同化解风险。存款保险及时将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通报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同时研究提出明确的风险化解建议,与各方面形成风险化解合力,共同采取措施,有效改善风险。
包商银行的风险化解为我国探索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工作提供了丰富经验。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近日撰文称,要建立高效的问题机构风险处置机制。金融机构履行主体责任,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要承担重要责任。地方党委政府履行属地责任,要把落实地方党的领导责任、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责任、辖区风险处置责任和维护社会稳定责任紧密结合起来。金融管理部门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和机构体系,充分发挥早介入、早预警、早处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