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前党籍被开,如今入狱!这家券商女领导骗取公款,弥补ETF交易损失,被判5年!怎么回事?

发布于2020-12-28 09:10:00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券商员工贪污案,颇令业内唏嘘。为提高公司市场份额,在领导的安排下,渤海证券某业务骨干私下利用客户资金进行ETF交易,反而导致大笔亏损。为偿还客户损失,他们不免动起了“歪心思”,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实际上,早在2018年11月,一份落款为渤海证券纪委的通报曾在金融圈内流传,引起业内热议。彼时通报显示,2016年渤海证券被巡视期间,王某为隐瞒套取国有资金用于以个人名义偿还客户损失的事实,曾多方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予以开除党籍处分。此次的判决书,正是上述通报的后续。

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之中。因此,国企券商员工,也可能因此而构成贪污罪的主体适格。身处金融行业,证券人还需“且行且珍惜”。

骗取公款赔偿客户损失

在这起贪污案中,女主角王某曾有着大好前程。

早在2004年,王某在渤海证券取得执业资格。2009年3月,王某被任命为渤海证券营销中心综合管理部经理,次年即任职营销中心副总经理,一路平步青云。然而,业务上的行差踏错让她的职业生涯不断扭曲,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时间拨回到2011年。彼时,为提高渤海证券市场份额,渤海证券副总裁李某工(另案处理)决定,由渤海证券工作人员私下利用客户资金进行ETF套利和ETF大宗交易,王某参与实施了这一违规项目,最终造成客户张某某损失1200余万元。

虽然动机是“为提高渤海证券市场份额”,但私下利用客户资金套利,并造成巨额损失,也只有“自掏腰包”进行弥补。除用个人资金外,李某工和王某利用职务便利,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里,两人骗取公款共计669.56万元。具体包括以下手段:

1、2011年11月,在李某工认可后,王某与上海某软件总经理周某商议,以渤海证券下属5家营业部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以购买软件产品为名支付合同款439.5万元。2012年1月,该公司按照王某的要求扣除税金后,将420万元汇入王某、李某工个人账户。

2、2011年11月,王某虚构订制印刷品的事实,由渤海证券向天津某办公用品商行支付印刷费41.96万元。同样,该商行在扣除税金后,将40.28万元返还至王某的指定账户。

3、2011年12月,王某给渤海证券下属北京西外大街营业部、天津华苑路营业部、天津云际道营业部、天津武清泉旺路营业部5家营业部虚增预算,以票据报销的方式套取公款共计49.5万元。

4、渤海证券营销中心以组织会议、支付印刷费等名目套取公款形成“小金库”。2012年1月,王某与李某工合谋,利用职务便利将渤海证券营销中心小金库内的资金共计138.6万元,用于偿还客户张某某的损失。

虽然犯罪时间发生于2011-2012年,但在多年后才东窗事发。在事发前,王某曾出任过渤海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副总经理、衍生品管理部经理、天津祥辰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负责人等多个重要职务。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5月,渤海证券向天津证监局报送《关于撤销天津祥辰路证券营业部的申请报告》,这一王某曾经执掌过的营业部也就此消失。

贪污被判五年有期徒刑

券商副总+业务骨干联手,想要隐瞒数百万的公款套用并非难事。那么,这起贪污案又是如何被发现的?

早在2016年,天津市委巡查组对当地9家金融企业展开专项巡视,并反馈巡视意见。在对渤海证券党组织的反馈意见中,巡视组指出以下四点问题:

一是党的领导弱化,“三重一大”制度执行不严格,选人用人程序存在不合规问题。

二是党建责任落实不到位,基层党组织不健全,党员党章党规意识不强。

三是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纪委监督形同虚设,执纪问责严重不力。

四是执行党的纪律不严,违规违纪问题多发。

随后,2018年11月,一份落款为渤海证券纪委的通报在金融圈内流传。彼时通报显示,2016年天津市委巡视组对渤海证券巡视期间,王某为隐瞒套取国有资金用于以个人名义偿还客户损失的事实,与李某工等人串通,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经渤海证券纪委研究决定,给予王某开除党籍处分。

2018年7月,天津市河西监察委对王某涉嫌职务犯罪事实立案调查;同月,王某被渤海证券纪检组人员送至天津市惩防教育基地接受审查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0月,王某被依法逮捕。

在该案中,渤海证券的副总裁李某工同样起到重要作用,被认定为贪污罪。期间,李某工退缴了该案全部赃款,并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不过,李某工贪污案被法院以“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的理由未予公开。

对于王某的贪污举动,河西区法院认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李某工非法占有国有资产共计669.5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且系共同犯罪。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判处;且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此外,对于涉案动机,法院也给予充分考虑。王某为弥补其所在公司违规交易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在征得主管领导李某工的同意后套取公款用于偿还客户的经济损失。虽系贪污行为,但与典型的以贪利为动机的贪污行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应予考虑。

最终,河西区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5万元。

还有营业部人员涉案

不难发现,此次河西区法院判决王某的贪污罪,其适格主体需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券商员工如何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这与渤海证券的国企身份直接相关。

根据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之中。在天津市,渤海证券属于正局级国企单位,其第一大股东为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控人为天津市国资委。

在此次王某贪污案公布之前,渤海证券重庆建新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代某琼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从违法案由来看,代某琼系卷入重庆九龙坡区系列贪腐案件,通过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在2019年1月获得取保候审后,代某琼在同月获得刑事判决,其刑期与羁押时间折抵。2019年3月,代某琼与渤海证券解除劳动合同,在6月办理了离职注销备案。今年1月,由于代某琼上述重大事项的隐瞒,天津证监局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早在2016年6月,渤海证券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以挂牌竞价方式进行定向增资15.67亿股,最终增资额达到51.71亿元。随后,2016年9月,泰达股份公告透露渤海证券拟启动IPO的消息。

此后,渤海证券的变化也十分明显。在2018年,渤海证券曾公开向社会公开招聘总裁及3名副总裁,曾任天津证监局副局长的王修祥在2019年正式获得高管任职,担任总裁一职。2019年9月,渤海证券新任董事长安志勇资格获批,同样来自监管部门。彼时曾有业内人士猜想,全力推进公司IPO工作应是新任领导班子的工作重点之一。

不过,最近一年以来,渤海证券的IPO进程尚未传出更多消息。根据天津证监局公布的《天津辖区拟首次公开发行企业辅导情况表》,渤海证券目前的辅导状态仍为“辅导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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