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扩大市场份额,经主管副总裁决定,这家券商的工作人员竟然挪用客户资金交易ETF,结果遭遇巨亏,损失上千万。
为了还钱,参与此事的券商营销女副总王某等人将手伸向了自家单位……
签假合同、搞“小金库”、套报销款……近日,随着王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披露,这起案件的部分细节随之被公开。
挪用客户资金炒ETF
结果巨亏1200万
裁判文书显示,1971年出生的王某,在2009年3月任渤海证券营销中心综合管理部经理,2010年3月起任渤海证券营销中心副总经理。
2011年10月至11月间,为了提高渤海证券市场份额,经渤海证券主管副总裁李某某(另案处理)决定,由渤海证券工作人员私下利用客户资金进行ETF套利和ETF大宗交易。
ETF 同时具有“实时净值”和“实时交易价”两种价格,当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出现“差价”时,便会出现潜在的套利机会。
在具体操作上,ETF套利有多种形式,其中常见的方式是折溢价套利:所谓溢价套利,也就是当ETF交易价格高于基金净值时,可以从股票二级市场购入一揽子股票,按照一定比例兑换成ETF份额,然后在ETF二级市场上卖出份额;而折价套利则是相反的操作。
此外,在股票交易普遍实现T+1规则的情况下,ETF甚至可以实现“T+0交易”。由于ETF有申购赎回市场和场内买卖市场这两个可以交易的市场,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可以先在二级市场买入ETF,当天赎回ETF份额以获得一篮子股票和现金替代,在卖掉股票后又能继续将资金用于买入ETF产品,反之也是如此。
这种T+0的机制,同一天内可以多次重复买卖操作,支持了套利投资人利用ETF在不同市场之间可能存在的价差进行套利。这种情形下,投资人有可能迅速获利,但如果对于走势把握不准,也极有可能遭遇巨大的投资风险。
而王某,也参与实施了这个违规的项目。
可最终,这一系列违规操作并未获利,反而最终造成客户张某某损失人民币1200余万元。
复盘上证综指可以发现,2011年10月10日是当月收个交易日,大盘开于2363.08点,10月24日盘中曾下探至2307.15点,此后又是一路上涨,11月4日曾一度达到2536.78点,但好景不长,11月30日收盘时又回落到2333.41点。
而在ETF区间行情方面,据Wind数据统计,自2011年10月10日至11月30日,在有统计数据的32只ETF中,有多达30只ETF在此区间内为下跌行情,最大亏损达7.6%。
签假合同、搞“小金库”、套报销款
骗取公款670万赔偿客户损失
为了偿还客户损失,李某某和王某某等人除用个人资金外,还把手伸向了国资。
裁判文书显示,李某某和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间,骗取公款共计669.56万元,用于赔偿张某某的损失。
具体来看,其套取公款的方式五花八门。
2011年11月,王某与李某某预谋套取单位公款以偿还客户损失。王某在李某某认可后与上海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众融公司”)总经理周某商议,决定以渤海证券公司下属5家营业部的名义与上海众融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以购买该公司软件产品为名,向上海众融公司支付合同款439.5万元。
2012年1月,上海众融公司按照王某的要求扣除税金后,将420万元汇入王某、李某某个人账户。
2011年11月,王某虚构了订制印刷品的事实,由渤海证券向天津市宁河孝宗办公用品商行(以下简称“宁河孝宗商行”)支付印刷费人民币41.96万元。后宁河孝宗商行在扣除税金后,将人民币40.28万元返还至被告人王某的指定账户。
2011年12月,王某给渤海证券下属北京西外大街营业部、天津华苑路营业部、天津云际道营业部、天津武清泉旺路营业部这5家营业部虚增预算,然后以票据报销的方式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49.5万元。
此外,渤海证券营销中心以组织会议、支付印刷费等名目套取公款形成“小金库”。2012年1月,王某与李某某合谋,利用职务便利将渤海证券公司营销中心小金库内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38.6万元。
7年后东窗事发
时间转眼来到2018年。
2018年7月8日,天津市河西区监察委员会对王某涉嫌职务犯罪事实立案调查,次日,王某被渤海证券纪检组人员送至天津市惩防教育基地接受审查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2018年11月,一则落款为渤海证券纪委的通报在金融圈内流传。通报显示,2016年天津市委巡视组对公司巡视期间,王某为隐瞒套取国有资金用于以个人名义偿还客户损失的事实,与李某某等人串通,订立攻守同盟,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经公司纪委研究决定,并报公司党委批准,给予王某开除党籍处分。
一审获刑五年
之后,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犯贪污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2019年4月28日因等待同案犯审判结果,法院中止审理。2020年3月17日恢复审理。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李某某非法占有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669.5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且系共同犯罪。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判处。
同时,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为弥补其所在公司违规交易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在征得主管领导李某某的同意后套取公款用于偿还客户的经济损失,虽系贪污行为,但与典型的以贪利为动机的贪污行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应予考虑。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基金君同时注意到,对于同样涉嫌贪污罪的王某主管领导李某某,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8)津01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但是该判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未予公开全文。
十几年证券从业生涯终结
据媒体此前报道,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王某2004年6月、2011年1月以及2018年5月分别获得从业资格证书,执业机构均为渤海证券, 2018年5月起从事一般证券业务。
而证券业协会网站最新的信息显示,2020年11月30日,王某 “一般证券业务”的执业岗位处于离职状态。
据媒体此前报道,渤海证券官网显示,王某的实际工作岗位为经纪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衍生品管理部经理兼天津祥辰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而王某的主管领导李某某,博士研究生学历,在渤海证券也有十几年从业经历,他的“一般证券业务”的执业岗位在今年2月8日处于离职状态。
公开资料显示,王某曾任渤海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衍生品管理部经理兼天津祥辰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而在2016年5月,天津证监局核准撤销天津祥辰路证券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