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大胆!组织客户出借账户、为他人融资提供便利…这家券商员工接罚单

发布于2020-12-04 00:01:00

又见营业部员工违规出借账户被罚!

近日,陕西证监局发布消息,银泰证券一营业部员工任职期间违规组织本公司客户出借证券账户,并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或其他便利,最终该员工被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新《证券法》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可以处50万以下的罚款,显然监管的处罚力度更为严格。同时,已经有出借账户的案件按新证券法判了,账户的所有者要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作为一家行业的中小券商,过去十年来,银泰证券的业绩一直在行业垫底并且不见起色。自2017年以来,其股东已经多次计划转让银泰证券的股份,均以失败而告终。目前,其股东已经第三次转让银泰证券股权,券商中国记者查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发现,该笔转让目前仍在进行中。

员工违规组织客户出借账户

11月30日,陕西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关于对王小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王小光在银泰证券西安友谊西路证券营业部从事业务管理岗工作期间,违规组织公司客户出借证券账户,并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或其他便利,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陕西监管局决定对王小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王小光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做好相关客户服务工作,防范并妥善化解因其违规行为可能导致的客户投诉纠纷,于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陕西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王小光于2016年4月1日在银泰证券登记执业,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目前登记状态为正常。

根据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显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则,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此外,第195条规定显示,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已经有出借账户的案件按新证券法判了,账户的所有者需要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今年9月,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一审民事判决书。在该案中,庄某出本金3200万元,李某作为配资的出资方提供一定比例资金及5个股票账户供庄某炒股。此后,李某悄悄修改了这5个股票账户的密码,并拒不归还庄某本金。庄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李某归还庄某3400万元本金、利润,以及相应利息,而5个股票账户的所有者也要承担李某不足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表示,依照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5名股票账户所有者明知自己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从事证券交易,对此存在过错。

股东多次清仓银泰股权均失败

作为一家行业的中小券商,过去十年来,银泰证券的业绩一直在行业垫底并且不见起色。

数据显示,2010年,银泰证券净资产为13.61亿元,排名第79;营收2.58亿元,排名87;净利润7237万元,排名第79。2019年,银泰证券的净资产28.65亿元,行业排名下降至87名;营收4.15亿元,排名88;净利润1.15亿元,排名第75。

十年过去了,净利润和营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自2017年以来,其股东国银租赁已经多次计划转让银泰证券的股份,均以失败而告终。

2017年11月17日,国银租赁第一次将其持有的银泰证券5.14%股权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挂牌价格为15535.44万元。该笔股权转让最终于2017年12月29日成交。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告称,交易双方已经签署交易合同。

不过,此次股权转让最终以失败而告终。2019年12月27日,国银租赁第二次正式挂牌转让银泰证券5.14%股权,挂牌价格为15465.04万元,较首次转让降低了70.4万元。

2020年7月22日,国银租赁又一次发布5.14%股权(7200万出资额)的转让意向征集公告,第三次转让银泰证券股权。记者查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发现,该笔转让目前仍在进行中。

今年9月,一则裁判文书的披露,再度暴露出银泰证券内部风控短板。银泰证券某地营业部前总经理王剑因违规销售私募基金产品,被投资人诉讼至法庭,要求归还投资款。

9月11日,法院二审判决显示,即使王剑否认其是实际操作人,其自愿出具借条的行为亦应视为债务加入,王剑应对原告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券业竞争愈发激烈的当下,中小券商若仍然不注重内控和公司治理,将持续在行业中垫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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