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套路满满” 借助平台稳资维安

行业研究 发布于2019-03-27 10:50:45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也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可或缺的行为方式。

  自2018年以来,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事件频频发生,据招商证券研究所统计显示,2018年以来共发生了470起股权转让事件,交易金额合计5408亿元,占A股总市值的1.62%。自2010年以来,交易次数和交易金额逐渐回升,占A股总市值比例也有较大幅度的上涨。另一方面,对比国有法人受让和非国有法人受让情况,2018年国有法人股权转让事件受让135起,合计金额为1404亿元,非国有法人受让335起,合计金额为4004亿元。从国有法人和非国有法人受让情况来看,国有法人受让占比在逐步提高。从上市公司情况来看,国有企业自2018年以来,股权转让比例大幅提高,主要原因有国有企业改革,“两类公司建设”,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对于民营企业而言,从2016年开始股权转让金额就高居不下。

  一  股权转让 “各怀鬼胎”

  

  “现在股权转让模式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资金方直接溢价购买股权,做大股东或者二股东(未来多谋求控股),该类标的大幅上涨的必要条件是新股东实力足够强,旗下优质资产所带来的想象空间较大;其二,重组和股权转让同时进行,未来面临产能过剩的国企可能会采用这种模式。”兴业银行首席策略分析师乔永远博士指出。

  乔永远表示,今年以来股权转让备受追捧的内在逻辑在于:借壳从严监管后,一些资金实力雄厚的产业资本选择用高溢价大比例收购一些优质的类“壳”资源股权,将壳资源收入囊中后,60个月后再进行重大资产注入或借壳,来规避重组新规的限制;甚至不排除有些产业资本暂时不谋求控股,而选择做“二股东”,采取“曲线救国”的道路,待时机成熟之后再进行深层次的资本运作。

  乔永远继续表示,第一类为目前较为主流的模式,资金方直接溢价购买股权,做大股东或者二股东(未来多谋求控股)。溢价部分是对原股东支付的壳费,新股东拿到控股权后,不一定立即实施重组,往往是“曲线救国”,慢慢谋求资本运作。

  2018年以来共有379家上市公司发布了股权转让公告,这其中也暗含着国资的野心”——凭借股权转让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截至目前,包括国资委、地方国资委、中央事业单位在内的“国资系”正在参与或已经完成了20余家A股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殷剑峰表示。“从国资角度来看,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出于两大因素。一是其本身从事的国有资本运营业务可实现证券化,从而推动混改;二是投资某一特定的新兴行业 承担培育新兴产业任务。获得上市么司控制权后,国资公司可利用并购重组方式实现旗下资产上市,实现投融管退”闭环。同时,国资公司可和用上市公司本身的募资优势,将上市公司打造成产业整合平合。”

  

    股权转让 “套路满满”

  

  近日,多家公司业绩“爆雷”引发市场关注。2019年以来,沪深交易所紧盯商誉、股权转让等领域,强化风险防控,履行一线监管职责。截至1月31日,沪深交易所共下发139份问询函和关注函。此外,两交易所还发出18份监管工作函,36份监管函,15份监管关注,4份通报批评。

  股权转让也引发了诸多闹剧,实际上也凸显出制度建设和市场监管中的漏洞。各种“套路”屡见曝光。随着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加入股权转让的行列,沪深交易所也加大了对相关事项的问询力度。

  某些上市公司出现股权转让,或是控制股东出于套现的目的,或自身对做大做强上市公司没有信心,或能力有限,无法让上市公司解困。而股权一旦转让,该上市公司往往让市场充满想象空间,并会引发市场资金的趋之若鹜,四川双马即为最“成功”的例子。

  如去年11月1日,T公司公告了控股股东拟筹划公司股权变更事项。11月8日,该公司确认控股股东正在筹划通过公开征集方式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事宜,且该转让将构成公司股权变更。受该消息刺激,该股从停牌前的28.76元一路上涨,最终创出了历史新高56.07元。但今年1月12日,控股股东忽然宣布终止转让控股权。截至目前,该股股价曾连续三个交易日“一”字跌停,最低下探28.98元,等于坐了回“过山车”,而高位介入的投资者的损失是不言而喻的。对于该公司的所谓股权转让问题,市场有声音质疑,上市公司转让股权是假,将股价炒上去,并让相关利益方高位出逃是真。到底如何,显然还需要监管部门的调查才能给出答案。

  另一家M公司更显赤裸棵。去年12月7日,M公司公告了16.24%股权将公开挂牌转让事项。受此影响,M公司股价连续两日大涨。然而,12月8日晚间,上市公司即公告相关信托产品的減持事宜,其中,某产品趁机减持608.89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99%。今年1月11日,该上市公司公告终止股权转让事项。对于该公司的股权转让,市场有理由质疑,所谓的股权转让,或是为了实施利益输送,让相关产品高位套现而“杜撰”出来的。

  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除了通过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外,亦有通过放弃或委托行使提名权、提案权、召集权以及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方式实现的。放弃或委托相关股东权利,本质上亦是将“控制权转让”。如去年S公司拟作价45亿元收购13名交易对手合计持有的启行教育100%股权。如按规设计,上市公司控制权将发生变更,并构成借壳。为此,标的资产方广告 D新经、10名股东承诺放弃全部表決权、提名权、提案权等。如此,原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仍牢牢控制着上市公司,但却避免了借壳情形的发生。

  事实上,隐藏在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背后的套路还有许多。尽管表面上并不违规,但却有打“擦边球”的嫌疑。特别是,像T公司、W公司等的股权转让行为,中小股东成为埋单方,S公司相关股东放弃股东权利,无异于向《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发起挑战。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胡志浩认为:“控制权转让的诸多通病,实际上也凸显出制度建设与市场监管方面的漏洞。对于像公司的股权转让并导致投资者埋单的行为,监管部门亦有“老虎吃天,无从下口”之感,因为根本上无从下手。但即使如此,对于引发投资者利益受损的行为,作为监管部门也不能坐视不管,至少应该从制度建设的完善上下功夫。”

  

    股权转让 法律规制

  

  股权转让作为常用资本运作手段,在具备市场风险的同时,也会存在一些相对应的法律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股权转让的问题。现在不少企业并购等也会选择股权转让的方式,办理上方便快捷,还能剩下不少税费。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股权转让也是存在很多法律上的风险的,其中包括利益相关者的法律风险,债权人的法律风险以及股权继承中的问题等。企业在办理股权转让的时候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些可能存在的风险,尽量规避,以免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除了股份公司无记名股票转让和上市公司流通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况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通常都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目前,股权转让日益频繁,纠纷也日益增多。股权转让风险存在于交易的整个过程,有法律风险,有市场风险,也有道德风险。”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说道。

  就法律风险而言,吴弘认为在股权转让活动中主要存在两类风险:

  一是合同中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合同主体瑕疵、股权瑕疵和程序瑕疵。

  主体瑕疵主要是错误地与目标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而不是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有些股东不能任意转让股份,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同时,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股权瑕疵是股东未出资、股东未出资到位、股权设定担保、股权被采取司法限制措施、已转让的股权再次转让等等,都将影响股权的质量和价值。

  程序瑕疵表现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转让过程中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另一个是履行中的风险。有些人认为股权转让合同一经签署就万事大吉了,受让方自然就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但迟迟不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给出让方将股权“一女二嫁”创造机会,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并且受让方的股东身份只有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经工商登记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这些手续没有办好,受让方无法顺畅的行使起股东权利。

  

    股权转让 中间人不可或缺

  

  对于股权转让价格失真,存在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税务部门应进行核定调整。由于企业价值评估过程较为复杂,仅仅依靠税务部门很难做出准确有效的评估。引入中介评估定价机制显得至关重要。

  “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股权转让的价格进行评估定价,在评估作值的基础上税企双方协商确定公允价值。同时,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引导,对评估报告的质量和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可在对中介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的情况下,选择优良的评估公司,防止中介机构因短期利益而调节评估价值。”中国社科院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何海峰强调。

  市场经济是以价值为中枢的现代经济,而资产评估为资本市场、资本运营、资产管理、价值管理提供了市场价值尺度,它的独立性、客观性、专业性形成了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公正性。在股权转让活动中,由于资产评估可以公正的证明股权价值,既是股权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也是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工作的重要参照。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国有资产股权转让,企业重组业务,个人股权转让涉及土地、房屋等等,均需进行资产评估。

  何海峰认为:“公司及个人在股权转让中,需要考虑到资产评估的法定要求,如果转让价款偏低则会面临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股权转让中三种典型的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以期对开展税务筹划有所帮助。”

  第一个是个人股权转让需要资产评估。交易双方根据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进行后续转让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则通过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开展征税工作,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参照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个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对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等资产进行评估,并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在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时,资产评估报告对于税务机关核定收入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个是企业重组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转让、合并的情况,如企业兼并、购买、出售、重组联营、股份经营、合资合作经营、担保等,以上行为都涉及到企业价值的评估问题,以便确定合资或转卖的价格。从税务处理的角度讲,为了促进企业壮大,同时保障国家税收,针对企业重组业务,法律规定,重组各方选择并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均需在申报纳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第三个是涉及国有资产转让时需要资产评估。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对于涉及国有资产的经济行为,包括股权转让在内,法律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除上述情形外,中外合资公司股权转让、涉及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或其他特定情况,为验证拟转让股权的价值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需进行审计和评估。纳税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对于需要资产评估的情形,应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同时对于如何确定交易价格以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风险应加强重视。与此同时,公司及个人在股权转让前开展税务筹划,需要充分考虑到资产评估的法定要求,充分了解定价的底线,合理选择筹划的方法和恰当的途径,控制潜在的税务风险。”何海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