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压力山大,"五洋债案"二审维持原判!三家主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发布于2021-09-25 08:57:00

“五洋债”二审宣判:驳回原审各被告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此次判决中,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陈志樟、承销商德邦证券和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均对相关债务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券商中国第一时间采访判决所涉中介机构。德邦证券表示,对二审判决表示遗憾。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至于是否会继续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德邦证券称还在积极研究和确定对策的过程中。目前该公司各项经营正常,二审判决并不会影响该公司的正常运转。

三家主体承担全部连带赔偿

杭州中院一审判决结果为: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陈志樟、承销商德邦证券和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者的债务本息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为此次债券发行提供法律服务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亦被杭州中院酌定分别承担5%和10%的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意味着这一判决结果最终尘埃落定。

浙江省高院在判决中表示,德邦证券作为该案所涉债券的承销商,对提请关注应收账款回收风险问题等未进行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不适当地省略必要的工作步骤, 其因未对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重要内容进行充分核查亦被行政处罚, 德邦证券公司的行为足以影响投资人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判断,对案涉虚假陈述存在过错。

法院还认定,德邦证券以包销方式承销案涉债券,对债券能否完成销售与发行人具有共同的利益,德邦证券亦在《募集说明书》 中声明不存在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陈述致使投资人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浙江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德邦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有法律及合同依据。

德邦证券相关人士表示,作为二审上诉方之一,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源于判罚金额巨大,且没有划分明确比例,更未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

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至于是否会继续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德邦证券称还在积极研究和确定对策的过程中,目前该公司各项经营正常,二审判决不会影响该公司的正常运转。

公开信息显示,德邦证券2018、2019、2020连续三年营业利润约为2至5亿,三年加总为近11亿。五洋案的判罚虽对该公司利润产生压力,但并不会对稳定经营产生阻力。

值得注意的是,有专家指出,二审判决仍然认可一审判决的责任形式,使得多个被告在同一案件中既有承担全额连带责任,又有承担按份连带责任。可以合理预期,对于德邦证券、大信会所判决承担全额连带责任的主体而言,其在各家被告内部应当分担的最终责任究竟几何,或将通过执行程序,或者另行启动内部责任追偿诉讼程序予以最终解决。参考此前欣泰电器欺诈发行案中兴业证券先行赔付追偿纠纷案,这将又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消耗战。

不过,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也指出,“陈志樟、德邦证券以及大信会计事务所之间的债务承担比例划分并不影响投资者追偿事宜,投资者可以向三者任意一者要求全额赔偿。比如,德邦证券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可以与陈志樟等另外两方通过诉讼或者协商等方式分配承担比例,官司只发生在债务人之间,对作为债权人的投资者没有影响。”

部分投资者已经和解,业内呼吁赔偿注重“首恶”

今年两会前期,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科技监管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野曾呼吁,确立追“首恶”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顺序。

张野指出,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作为“内部人”,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有“首恶”的责任。若不区分连带赔偿责任的顺序,则会导致责任混同,不利于划分责任主次,形成清晰的追责逻辑。实践中,受害投资者基于各主体民事赔偿能力的不同,积极向中介机构等“大户”行使求偿权,将导致实际承担责任与行为及过错程度的错配。

作为此案“首恶”,五洋建设以2016年135.8亿元的营业总收入进入2017年浙商全国500强榜单,位居第109位,并在“建筑建材”行业排在第10位。据五洋建设披露,2016年营业收入135亿元,业务利润3.15亿元。当时,多位投资人对媒体表示称,五洋建设运营情况良好,或涉嫌逃废债的情况,将采取法律行动进行维权。

但直到今天,五洋建设也未赔偿对于投资者的欠款。

“首恶”隐身,中介机构“咬牙”担责。券商中国此前报道,通过行业调解组织的和解平台,德邦证券已和多数中小投资者达成和解。截至目前,已有370余名投资者与德邦证券达成和解并撤诉。

行业内多名专家亦曾指出,在证券代表人诉讼案中,放弃“追首恶”却转向“吃大户”,不利于形成和维护全市场参与主体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的关系和机制基础,长远来看不利于债券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而采取柔性的和解方式、落实“比例连带责任分配”可避免对行业造成过度冲击。

“五洋债”一审判决后,也有专家对券商中国表示,五洋债案虽是全国首例公司债欺诈发行案,但在五洋债违约之后,公司债暴雷事件屡有发生,相关中介机构是否会“接棒”五洋债遭“连坐”,一时也成为投行从业者的隐忧。如何构建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分配机制,实现相关主体合理、按序担责,也将成为“五洋债案”二审审判之后依然需要全行业深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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